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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8届23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12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管材车间厂房及设备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购买房屋建筑物及部分设备是为了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标的资产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购买房屋建筑物及部分设备是为了满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对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标的资产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预计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日常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2022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2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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