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范玉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我们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意见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宏科 王小兰 黄德汉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