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光捷先生、罗华列先生、邓国胤先生、罗达益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顾国强先生、赵艳春先生、江峰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则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候选人存在相关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中兴财光华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毅 管云德 毛英莉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