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 安 肖慧琳 刘信光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