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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激励对象中的47名激励人员个人层面考核已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根据公司《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需满足的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上述4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徐西华 、刘圻、陆峰

2022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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