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2-132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恒太照明”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12月2日行使完毕。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6.28元/股于2022年11月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33.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恒太照明于2022年11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截至2022年12月2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33.00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20,539,498.01元(含经手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6.28元/股,最低价格为5.88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6.17元/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东北证券已共同签署《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号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数量(万股) | 延期交付数量(万股) | 限售期安排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00 | 40.00 | 6个月 |
2 | 海南立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8.00 | 88.00 | 6个月 |
3 |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资管-晨鸣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45.00 | 41.00 | 6个月 |
4 | 嘉兴大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00 | 45.00 | 6个月 |
5 | 杭州兼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兼济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4.00 | 44.00 | 6个月 |
6 | 江苏得桂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得桂专精特新精选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30.00 | 30.00 | 6个月 |
7 | 一鼎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一鼎新精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0 | 30.00 | 6个月 |
8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00 | 15.00 | 6个月 |
合计 | 337.00 | 333.00 | - |
发行人自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发行数量限额的3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2年11月17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289377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增发股份总量(股): | 0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3,330,000.00 |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明确规定公司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33万股)。
2022年9月,公司与东北证券签署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东北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东北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
发行人: |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6日 |
发行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