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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证券代码:688308 证券简称:欧科亿 公告编号:2022-090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9号),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616,30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63.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455,598.88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6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天运[2022] 验字第9006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科亿切削”)增资,用于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数控刀具产业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全资子公司欧科亿切削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2年12月2日与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专户用途存储余额(万元)
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1903020629200257454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数控刀具产业园项目6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一: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董家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3020629200257454,截至2022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6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株洲欧科亿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数控刀具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一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开展甲方

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彬、邢文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单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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