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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3: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5

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3执66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1月3日、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8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并购基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并购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长实”)、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

(一)《执行裁定书》(2022)京03执665号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并购基金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上海并购基金申请,作出(2019)京03民初6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京民终73号民事裁定,以(2019)京03执保511号、(2020)京03执保454号、(2021)京03执保719号执行通知,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冻结公司中信银行账户(账号名称: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23610182400025394)及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5988888888610),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11月3日以及2022年11月2日。

二、冻结公司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458%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5,0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5日。

三、冻结冉盛盛瑞持有的公司24.0401%股权(对应出资额7,84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5日。

四、冻结郭昌玮持有的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7%股权(对应出资额33,95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9日

五、轮候冻结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53.253459%股权(对应出资额26,626.7295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日。

六、轮候冻结郭昌玮持有的冉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七、轮候冻结郭昌玮持有的冉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对应出资额4,5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法院立案执行后,上述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珠海长实、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珠海长实、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银行存款一亿八千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珠海长实、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欠付的投资收益(以18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珠海长实、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珠海长实、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珠海长实、冉盛盛瑞以及郭昌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合伙份额收购款、应付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体现在公司各期财务报表范围内;若公司未按判决书要求履行各项还款义务,则每延期归还一日均需额外支付相关利息费用为11.83万元。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该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

2、上述诉讼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目前的正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目前正与对方沟通还款计划;如公司未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应款项,对方可单方面执行该裁定,公司已被冻结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公司其他资产存在可能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3、经公司聘请的诉讼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对二审判决进行评估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经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初步查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公司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受理并正式立案。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03执665号】。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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