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根据天力锂能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关联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唐有根 | 冯艳芳 | 申华萍 |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