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保护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三条 对外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开展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公司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四条 对外捐赠包含以下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公司坚持确有必要的原则,除上级以任务性质确定的捐赠事项外,不对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捐赠。
第五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
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三章 决策审批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为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审核捐赠方案,履行报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捐赠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1%。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一)单笔或者累计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提案,党委办公室组织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二)单笔或者累计捐赠金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办公室提案并组织审核,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报董事长批准。
(三)单笔或者累计捐赠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办公室提案并组织审核,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单项或者累计捐赠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1%以上,且捐赠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办公室提案并组织审核,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党委办公室进行汇报,公司党委
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资产对外捐赠,按照相关资产对外售价确认捐赠额,经办部门负责办理与受赠方的交接手续,受赠方确认资产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捐赠事项完成后,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由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