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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1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2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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