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2]MTN1214号),该协会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15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开展发行工作。
四、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要求。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应按照协会存续期管理有关自律规则规定,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公司在中期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公司将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上述要求,按照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规定,择机实施本次中期票据发行事宜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