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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2022年12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务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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