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其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的,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
第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