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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及新增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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