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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2108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创得”)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或“本次分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次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六个月至披露前一交易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六个月(2022年5月18日)至披露前一交易日(2022年11月18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上海富创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职务/关系累计买入股份累计行权累计卖出股份期末持股情况
欧阳江林大族激光管理与决策委员会委员-44,200-44,200
李少春大族激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助理李梦雨之父亲1,000-1,000-
唐维剑大族激光数字化转型推进中心总监14,400-15,3003,200
孙赛平唐维剑之配偶24,800-20,80010,100
许强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4,600-5,10011,400
黄建云上海富创得董事、副总经理黄丽之父亲--10,00010,000
张冉上海富创得营销总监3,000-3,500-

1、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欧阳江林、唐维剑、许强、张冉已出具承诺: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依赖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首次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六个月(即2022年5月18日)至披露前一交易日(2022年11月18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分拆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大族激光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大族激光。”

2、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李少春、孙赛平、黄建云已出具承诺:

“1、本人未参与大族激光本次分拆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本人买卖、交易大族激光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2、在大族激光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大族激光股票,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情形外,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大族激光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大族激光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大族激光。”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为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票账户期间累计买入股份期间累计卖出股份期末持有股份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14,70018,900-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200

关于上述持有及买卖情况,经安信证券自查,其在自查期间的买卖交易系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独立决策、独立运行,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相关买卖行为不违反内外规章的要求。

安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

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安信证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安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参与筹划本次分拆上市事项,自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票账户期间累计买入股份期间累计卖出股份期末持有股份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5,495,3546,992,37787,771

信用融券专户

信用融券专户--345,700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4,129,49916,339,82740,000

关于上述持有及买卖情况,中信证券作出以下说明: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上述账户及产品买卖大族激光股票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如前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内容属实,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和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核查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大族激光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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