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机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事务所对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提供
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
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
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日内,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所及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