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并且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对管理层的目标和策略进行监督;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的其他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
况。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