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登记事宜。公司其
他部门及所属单位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包括涉及内幕信息
的报告、传递、使用等相关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未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
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该表格由董事会办公室按信息登记监管要求制作、分发及回收。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
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条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相关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
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
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
销毁。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董事会办公室应予以拒绝。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
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自
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
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