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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良好的公共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做,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使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意

识,尊重和爱护投资者,培养诚实守信的股权文化;

(二) 建立信息双向交流平台,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形成投资者参与公

司治理的有效渠道;

(三) 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提高公

司融资能力。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七条 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成立投资

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较强的语

言表达能力,有热情、有责任心;有良好的经济、财务、法律专业知识;必须受到公司高层领导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企业自上而下、由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必须得到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工作水准。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办公室的职责:

(一) 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监管部门的法

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

(三)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并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中小

投资者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五)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导;

(七) 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工作

规范,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负责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举行专门的培训。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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