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下属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
内部信息上报规定或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上报重大事项,以保证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
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三) 发生《证券法》的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 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拟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公司规
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即时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进行研究,针对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信息做出部署形成记录。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后,由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履行相应的程序:
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时董事会秘书做好会议记录。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指定媒体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并向证券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