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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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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融资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增加有息负债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直接债务融资、银行信贷融资和其他融资。

(一)直接债务融资:指公司通过银行间或证券交易所等金融市场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需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票据等。

(二)银行信贷融资: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融资业务。

(三)其他融资:指公司除直接债务融资及银行信贷融资以外的其他债务融资业务,包括国投内部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实行“统筹平衡、预算控制、分类管理、严控风险”的债务融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债务融资管理基本原则:

(一)广开融资渠道:积极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争取开展低成本的融资业务。

(二)优化债务结构:根据资金收付安排,合理搭配债务期限、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构建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安全稳健、成本可控的债务结构。

(三)注重风险防控:审慎评估自身经营状况、融资需求与偿债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负债,控制融资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并持续完善债务融资管理模式和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审核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债务融资活动。

第三章 融资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司基于年度资金平衡计划、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本年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制订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全面预算,报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计划内债务融资管理流程

(一)直接债务融资管理流程

公司直接债务融资由公司财务部发起,注册额度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公司在获准注册额度内实施直接债务融资的,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二)银行信贷融资及其他融资管理流程

公司在经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申请授信,由公司财务部经办具体融资事项,其中单笔10亿元(含)以上的中长期债务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后报国投审批并委托国投组织实施;单笔10亿元以下的中长期和短期债务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公司与国投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债务融资,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计划外债务融资管理流程

公司发生超出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的债务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发起融资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资管理规定,公司债务融资事项须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控股企业融资必须事先经公司审批;重大融资事项必须按照 “三重一大”制度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并按照审批部门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中涉及担保事项的,按照公司担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各级公司债务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出现重大融资风险事件时,应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的

要求,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要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和偿债率等关键指标,合理安排融资期限和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审慎评估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债务偿还安排,及时履行偿债义务。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提出还款预案及建议,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严防出现债务违约事项。

第五章 融资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岗人员负责融资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融资信息的录入、统计、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发生融资业务时,应于每月月末将当月实施的债务融资事项录入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调整相关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与债务融资实际情况相一致。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的直接债务融资,应在取得融资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上完成信息填报。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的境外中长期债务融资,须在取得融资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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