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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实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2年11月22日,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内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日,在公示期间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三)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信息资料。

三、监事会审核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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