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0号】,具体内容如下: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沈旭涛:
经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1月24日,公司与济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出售所持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13.99%的股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7月19日补充披露。
二、2021年7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与叶俊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出售所持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代总裁闻掌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闻掌华、沈旭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公告编号:2022-025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