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7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由鞍山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鞍山森远机械制造厂名下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担保。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由鞍山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鞍山森远机械制造厂名下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7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办理0.69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公司股东郭松森先生、齐广田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由公司自有商铺提供抵押担保,由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我们认为: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公司股东郭松森先
生、齐广田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0.69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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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佟桂萱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