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成立江苏新能昊仪凯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公司与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凯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旨在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公允的市场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外投资成立江苏新能昊邮凯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公司与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凯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旨在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公允的市场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