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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11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股票。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1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用途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15777136501278,951.16用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以及支付发行相关费用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700634722157,462,094.31用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709018080080806182,291,711.35用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34111201135,128,919.53用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近日,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

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1月29日,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用途
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48277765633222,699.0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及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
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18377355492376,317,739.16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
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40524644736625,000,000.00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
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6350430926,588,374.24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
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220107700910007058821,311,725.82用于云平台开发、商用车换电设备开发平台募投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四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及相关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丙方各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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