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继续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新材料”)曾接受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资拆借金,剩余拆借资金到期后,宜化新材料拟继续接受宜化集团资金拆借,拆借金额为2,337.00万元,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期限为1年。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拆借利率经各方根据融资成本共同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