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等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