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91 号
卢先锋:
根据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于2022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2,472.40万股先锋新材股份,其中主动减持535.70万股、因强制平仓被动减持1,936.70万股,你和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合计持有先锋新材股份的比例由25.44%降至20.22%,权益变动比例为5.22%。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先锋新材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