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提交了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出租厂房及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合理行为,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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