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于安徽省阿尔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明瑞精密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收入,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公司与合肥明瑞精密钣金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关联方租赁费用的定价依据系参考了周边市场租赁价格而确定,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