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2]518Z0657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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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容诚专字[2022]518Z06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2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8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问询函所提财务会计问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公司”、“发行人”)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除特别注明外,以下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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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决仲裁及司法冻结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关于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合资设立子公司汇驰真空的经营事项,因上海光驰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罗志明、李志荣违反了合资合同、收购协议的约定及触发股权收购条件,上海光驰于2022年3月对发行人及罗志明、李志荣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①解除合资合同及补充协议;②发行人收购汇驰真空股权,罗志明、李志荣对股权转让款承担共同责任;③发行人支付上海光驰违约金8,000.00万元,罗志明、李志荣对违约金承担共同责任;④发行人履行业务竞争禁止义务。目前该案已处于审理阶段。
(2)2022年6月,根据上海光驰对发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裁定:①冻结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及孳息(以4,026.3324万元为限,期限三年);②冻结发行人资金4,015.6676万元,目前发行人1个中国银行账户(含878.8208万元资金,期限一年)及所持4个子公司股权(期限三年)已被冻结。
(3)上海光驰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行人2项实用新型无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审查过程中。
请发行人:
(1)说明上述仲裁及相关司法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依据及合理性;结合仲裁请求、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对相关纠纷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并说明李志荣、罗志明承担的共同责任的具体含义及承担方式;
(2)说明实际控制人之李志荣、罗志明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分析其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对实际控制权的清晰、稳定的具体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仲裁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请求金额高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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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等)、同类型司法冻结判例、被申请宣告无效的实用新型涉及公司产品的业绩情况等,量化分析相关仲裁、司法冻结、实用新型纠纷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所持子公司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对收入合并的影响及其依据,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4)说明涉及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逐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问题13的规定等,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回复]
一、说明上述仲裁及相关司法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依据及合理性;结合仲裁请求、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对相关纠纷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并说明李志荣、罗志明承担的共同责任的具体含义及承担方式
(一)上述仲裁及相关司法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仲裁及相关司法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向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及上海光驰发出《延期开庭通知》,根据该通知,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之间的合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李志荣和罗志明与上海光驰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延期至2022年9月9日(星期五)进行。
2022年9月5日,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就上述仲裁案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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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涉争议及仲裁请求(含发行人的反请求)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各方于2022年9月6日向仲裁委提交《DX20220889案调解申请书》《DS20220890案调解申请书》。2022年9月9日,仲裁委开庭审理了上述仲裁案件。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之约定向上海光驰转账2,100万元,作为上述仲裁纠纷的和解补偿金。
2022年10月14日,仲裁委根据上述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及提交的调解申请,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59号《裁决书》及[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6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1)[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59号《裁决书》
A.发行人、上海光驰于2022年9月5日签署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B.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之间的《合资合同》及《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
C.发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
D.若发行人按照上述第3项裁决项及时、足额支付和解款,上海光驰应在确认收到发行人支付的前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①与发行人完成工商备案所必需的《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并在《和解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办理汇驰真空股权变更登记,如因新冠疫情管控因素导致上海光驰与发行人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法及时履行本条约定事项的,则本项所涉履行时限相应顺延至新冠疫情管控因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就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②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2)粤1972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上海光驰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E.若发行人未按照上述第3项裁决项及时、足额支付和解款,则发行人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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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5.4%/年的利率标准向上海光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另行向上海光驰支付上海光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2万元,以及于本案支出的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申请费;
F.发行人应遵守承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2022年4月6日退出汇驰真空后的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 Ltd.)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下同)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否则,发行人应向上海光驰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并另行向上海光驰支付上海光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2万元,以及于本案支出的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申请费;G.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于本案中各自业已预付的仲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由预付方自行负担,双方各自负担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银行费用、融资费用等任何费用、成本;H.除和解协议所述事项外,双方就本案及《合资合同》《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且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互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I.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736,712元,全部由上海光驰承担。该笔费用与上海光驰缴纳的本请求仲裁预付金人民币920,890元相冲抵后,尚余人民币184,178元,由仲裁委退回上海光驰;J.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为人民币634,979.20元,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该笔费用与发行人缴纳的反请求仲裁预付金人民币793,724元相冲抵后,尚余158,744.80元,由仲裁委退回发行人;K.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2)[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60号《裁决书》
A.上海光驰、李志荣、罗志明于2022年9月5日签署的《和解协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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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B.上海光驰、李志荣、罗志明之间的《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C.李志荣、罗志明应遵守承诺:确保和落实发行人于DX20220889仲裁案件所涉纠纷的《和解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义务,即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2022年4月6日退出汇驰真空后的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D.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于本案中各自业已预付的仲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由预付方自行负担,双方各自负担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银行费用、融资费用等任何费用、成本;E.若李志荣、罗志明违反《和解协议》第3条所作出的承诺及保证或发行人违反DX20220889仲裁案件所涉纠纷的《和解协议》第5条项下的承诺和保证义务,即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未实际遵守《和解协议》第3条所确定的不竞争约定,则李志荣、罗志明就发行人应向上海光驰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责任承担共同支付义务;F.上海光驰应在发行人依据有关DX20220889仲裁案件所涉纠纷的《和解协议》向上海光驰完成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2)粤197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李志荣、罗志明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G.除《和解协议》所述事项外,双方就本案及《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且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互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H.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0,000元,全部由上海光驰承担。该笔费用与上海光驰缴纳的仲裁预付金人民币100,000元相冲抵后,尚余人民币20,000元,由仲裁委退回上海光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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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2、相关司法冻结的进展情况
2022年8月2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解除对发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银行账户(银行账号:72******0893)的冻结措施;
(2)请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解除对发行人持有的愚公高科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贝伊特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0.00万元)、汇成光电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164.96万元)以及汇驰真空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015.00万元)的冻结措施。
2022年8月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发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账户72******0893中的存款4,015.67万元的冻结;
(2)解除发行人持有的愚公高科股权200.00万元、贝伊特股权200.00万元、汇成光电股权1,164.96万元、汇驰真空股权4,015.00万元的冻结。
2022年8月25日,罗志明、李志荣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解除对李志荣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实际冻结的股份数为2,289.16万元)万元的冻结措施,以及解除罗志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实际冻结的股份数为1,534.34万元)的冻结措施,罗志明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大岭山支行账户621080******5399内的存款4,026.33万元作为担保。
2022年8月2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罗志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大岭山支行账户621080******5399内的存款4,02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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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罗志明持有的发行人股权1,534.34万元、李志荣持有的发行人股权2,289.16万元的冻结。2022年8月3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解除罗志明持有发行人股权1,615.74万元的冻结(实际冻结股权数额为1,534.34万元)、解除罗志明对应上述股权产生的应收股息或红利等任何孳息,以人民币4,026.33万元为限的冻结。
(2)解除李志荣持有发行人股权2,410.59万元的冻结(实际冻结股权数额为2,289.16万元)、解除李志荣对应上述股权产生的应收股息或红利等任何孳息,以人民币4,026.33万元为限的冻结。
2022年9月5日,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正式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其中约定,《和解协议》签署后2日内,各方共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本协议并申请依据本协议内容办理本案的调解手续、出具裁决书,发行人依据有关DX20220889仲裁案件所涉纠纷的《和解协议》向上海光驰完成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海光驰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2)粤197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罗志明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2022年9月16日,上海光驰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2022)粤197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1972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的全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措施;2022年9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罗志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大岭山支行账户621080******5399内的存款4,026.33万元。
2022年10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基于开立GC3361322000268号《见索即付诉讼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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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发行人所持子公司股权的冻结措施已经依法解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以及罗志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2022607248.8、ZL202022607247.3的两项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维持该等专利权有效;除此之外,针对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2022600965.8的实用新型专利,上海光驰已于2022年10月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上述三项专利被申请无效宣告以及决定维持有效(或撤回)的具体情况如下:
(1)ZL202022607248.8
发行人于2022年3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上海光驰于2022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行人所拥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2022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经审查,决定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该专利基本信息如下:
专利名称 | 类别 | 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一种用于大型真空镀膜机工件挂板传送的顶底机械手 | 实用新型 | ZL202022607248.8 | 发行人 | 2020.11.11 | 2021.11.9 | 原始取得 | 无 |
(2)ZL202022607247.3
发行人于2022年5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上海光驰于2022年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行人所拥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2022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经审查,决定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该专利基本信息如下:
专利名称 | 类别 | 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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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大型真空镀膜机工件挂板传送的侧机械手 | 实用新型 | ZL202022607247.3 | 发行人 | 2020.11.11 | 2021.10.19 | 原始取得 | 无 |
(3)ZL202022600965.8
发行人于2022年7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上海光驰于2022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发行人所拥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2022年10月,上海光驰撤回了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基本信息如下:
专利名称 | 类别 | 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一种用于大型真空镀膜机工件挂板传送的送取挂板机械手 | 实用新型 | ZL202022600965.8 | 发行人 | 2020.11.11 | 2022.3.15 | 原始取得 | 无 |
2022年9月5日,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就上述涉案专利达成和解并签署《关于专利技术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涉及上述发行人被申请无效宣告的三项专利(ZL202022607248.8、ZL202022607247.3、ZL202022600965.8),以及正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中的三项专利,该等三项正在审核的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 类别 | 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一种用于大型真空镀膜机工件挂板传送的侧机械手 | 发明专利 | CN202011257306.7 | 发行人 | 2020.11.11 | 处于实质审查中,尚未授权 | ||
一种用于大型真空镀膜机工件挂板传送的顶底机械手 | 发明专利 | CN202011259388.9 | 发行人 | 2020.11.11 | 处于实质审查中,尚未授权 | ||
一种用于大型真空镀膜机工件挂板传送的送取挂板机械手 | 发明专利 | CN202011257310.3 | 发行人 | 2020.11.11 | 处于实质审查中,尚未授权 |
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共同确认,就上述六项专利(包括发行人已获得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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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正在申请中的三项发明专利),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均保留各自就该等专利效力及专利权利归属的意见和主张,同时亦尊重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最终生效决定。
(2)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他有权机关对上述六项专利所作出的最终效力决定,被确认拥有专利权的一方均不因拥有该等专利权利而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范围内影响、限制对方及关联方(指一方控制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就此定义而言,“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受控或共同受控实体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权、资本或其他证券的所有权)对该等专利的使用、开发或形成任何形式的限制;届时,如一方要求被确认拥有专利权的一方办理相关专利许可备案手续的,被确认拥有专利权的一方不得拒绝并应予配合,上述六项专利许可使用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元。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的关联方之外,专利权利拥有一方不得就上述六项专利再对任何第三方授予任何形式的许可权利,被许可一方亦不可再转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上述六项专利的专利权利拥有一方,需经过对方同意方可将上述六项专利的部分或全部的专利权利进行转让或质押等专利权利处置。
(3)双方在过往或未来的生产、销售、经营中使用上述六项专利的行为均不构成对上述六项专利的专利权利拥有一方的任何专利权利的影响和侵害,专利权利拥有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出专利侵权损失/专利侵权赔偿或许可费用等任何专利方面的主张。
(二)公司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依据及合理性;结合仲裁请求、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对相关纠纷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并说明李志荣、罗志明承担的共同责任的具体含义及承担方式
1、公司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对上述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未决仲裁计提2,100万元预计负债,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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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5日,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发行人同意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并约定于《和解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光驰银行账户,《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述。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之约定向上海光驰转账2,100万元,作为上述仲裁纠纷的和解补偿金。2022年10月14日,仲裁委根据上述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及提交的调解申请,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59号《裁决书》及[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60号《裁决书》。
根据《和解协议》《裁决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计提2,100万元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2、结合仲裁请求、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对相关纠纷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上海光驰的仲裁请求及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涉诉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如下:
(1)上海光驰仲裁请求
根据仲裁申请书之内容,上海光驰的主要仲裁请求如下:
①关于合同解除:裁决确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合资合同及于2020年12月签订的合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已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
②关于股权转让款:裁决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受让上海光驰所持有汇驰真空49%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包括转让金额与利息之和(暂定合计人民币2,165.04万元);罗志明、李志荣须对上述股权转让款承担共同责任。
③关于违约金:裁决发行人向上海光驰支付违约金8,000.00万元;罗志明、李志荣须对上述8,000.00万元违约金承担共同责任。
④关于律师费:裁决发行人向上海光驰偿付因本仲裁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2.00万元;罗志明、李志荣对上述42.00万元承担共同责任。
⑤关于业务竞争禁止:a.针对发行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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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b.针对罗志明、李志荣的仲裁请求:裁决罗志明、李志荣有义务确保和落实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2)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
主要涉诉合同条款 | 实际履行情况 |
《合资合同》第7.1条:汇成有限应以汇驰真空的名义负责汇驰真空的销售订单工作,并确保销售订单及对应客户直接与汇驰真空订立合同并开展交易,以及在市场公允条件下,汇驰真空应优先接受上海光驰的订单。
《合资合同》第7.1条:汇成有限应以汇驰真空的名义负责汇驰真空的销售订单工作,并确保销售订单及对应客户直接与汇驰真空订立合同并开展交易,以及在市场公允条件下,汇驰真空应优先接受上海光驰的订单。 | 发行人认为其已按照《合资合同》约定主要以汇驰真空名义独立开展汇驰真空的对外销售业务,但部分业务存在“转订单”模式,参见下述第7.2条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 |
《合资合同》第7.2条:汇成有限应在汇驰真空登记设立后的三个月内将其所有的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的业务(含供应商和客户等)导入汇驰真空,汇成有限在前述领域于合同签署前所签订但尚未完成的订单仍由汇成有限继续完成或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转入汇驰真空继续完成,且汇成有限在合资合同签署后不应再就汇驰真空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接受新的订单。
《合资合同》第7.2条:汇成有限应在汇驰真空登记设立后的三个月内将其所有的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的业务(含供应商和客户等)导入汇驰真空,汇成有限在前述领域于合同签署前所签订但尚未完成的订单仍由汇成有限继续完成或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转入汇驰真空继续完成,且汇成有限在合资合同签署后不应再就汇驰真空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接受新的订单。 | 发行人将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业务的具体导入情况主要如下: 1、对于对供应商业务规模、市场影响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具有较高要求且对供应商资格和选择标准较高的客户,由于汇驰真空成立时间较短,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阶段,业务规模较小,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尚待积淀,如直接以汇驰真空的名义参与业务招投标或洽谈,承接业务订单存在一定难度或不确定性,发行人决定采取“转订单”模式,即由发行人以自身的名义先承接客户订单,再将该等客户订单导入汇驰真空,从汇驰真空采购对应的产品/设备后再销售给对应客户,从而使汇驰真空能实际获得订单并实现盈利;此外,对于部分采用分期付款的客户订单,发行人与汇驰真空之间采取前述“转订单”模式; 2、对于能够达到供应商条件或确定性较高的业务机会,直接由汇驰真空与客户洽谈或参与市场竞争,由汇驰真空承接相关业务并履行完成业务订单,以逐步提高汇驰真空在该领域的市场影响力。汇驰真空目前已与东莞市建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深圳市乐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轩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
《合资合同》第7.3条:汇成有限及其关联方(汇驰真空除外)均不得从事与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合资合同》第7.3条:汇成有限及其关联方(汇驰真空除外)均不得从事与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 参见上述第7.2条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此外,发行人曾持股23.53%的参股公司愚公高科存在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生产、销售业务,但发行人认为上海光驰对此知情且汇驰真空存在向愚公高科采购设备的情形。 |
《合资合同》第7.4条:汇成有限及其关联方(包括汇驰真空)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
《合资合同》第7.4条:汇成有限及其关联方(包括汇驰真空)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 | 发行人向苹果公司主要销售应用于金属膜的磁控溅射镀膜设备(仅HCMS+CA-1912的真空镀膜设备)和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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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 部件、手机不锈钢中框色系工艺开发等服务,与光驰公司销售给苹果公司及供应商的应用于光学膜的镀膜设备无论在功能、应用领域、基材、环境要求等均不相同,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光驰公司与发行人均向苹果公司供应配件,作为设备后续配套的服务,为镀膜设备的组成部分,是设备厂商必须具备的能力,发行人销售给苹果公司的配件仅用于HCMS+CA-1912型产品,与光驰公司不构成竞争。 因此,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未与光驰公司在苹果公司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
《合资合同》第16.6条:汇成有限承诺:在《合资合同》解除或终止、和/或项目公司解散、和/或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1年内,汇成有限及其关联方(包括汇驰真空)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现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合资合同》第16.6条:汇成有限承诺:在《合资合同》解除或终止、和/或项目公司解散、和/或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1年内,汇成有限及其关联方(包括汇驰真空)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现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 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在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对相关限制业务竞争情况约定如下:“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2022年4月6日退出汇驰真空后的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 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目前正在履行中。 |
《收购协议》第5.4条:李志荣、罗志明承诺并保证:汇驰真空2019年、2020年的净利润为正数,且2021年的净利润达到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20%。
《收购协议》第5.4条:李志荣、罗志明承诺并保证:汇驰真空2019年、2020年的净利润为正数,且2021年的净利润达到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20%。 | 汇驰真空未完成该等业绩指标约定,但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完成业绩且对方应当对未完成业绩承担部分责任。 |
注:发行人及上海光驰在仲裁中对上述涉诉主要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情况存在分歧,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合资合同》及《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于2022年2月21日已解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之间的仲裁纠纷已经了结,除《和解协议》所述事项外,双方就本案及《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
根据上海光驰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和解协议》,发行人同意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并约定于《和解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光驰银行账户,发行人已于2022年9月13日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之约定向上海光驰转账2,100万元;仲裁委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裁决书》,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并裁决发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因此,发行人计提了2,100万元预计负债,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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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预计的赔偿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要求及相关规定。
3、李志荣、罗志明承担的共同责任的具体含义及承担方式
李志荣、罗志明承担的共同责任及具体含义、承担方式如下:
主要仲裁请求 | 具体含义 | 承担方式 | 备注 |
裁决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受让上海光驰所持有汇驰真空49%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包括转让金额与利息之和(暂定合计人民币2,165.04万元);罗志明、李志荣须对上述股权转让款承担共同责任 | 如仲裁委裁定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须履行该仲裁请求,则罗志明、李志荣需就发行人现金回购标的股权涉及的股权转让款共同承担支付义务,如发行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则罗志明、李志荣须连带共同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支付义务 | 现金支付 | 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就受让上海光驰所持有汇驰真空49%的股权向上海光驰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2,177.36万元 |
裁决发行人向上海光驰支付违约金8,000.00万元;罗志明、李志荣须对上述8,000.00万元违约金承担共同责任 | 如仲裁委裁定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须履行该仲裁请求,则罗志明、李志荣均需要对该违约金款项(8,000.00万元)承担支付义务,如发行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支付义务,则罗志明、李志荣须连带共同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支付义务 | 现金支付 | 根据《和解协议》《裁决书》,和解补偿款为人民币2,100万元,发行人已向上海光驰支付上述款项 |
裁决发行人向上海光驰偿付因本仲裁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2.00万元;罗志明、李志荣对上述42.00万元承担共同责任 | 如仲裁委裁定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须履行该仲裁请求,则罗志明、李志荣均需要对该律师费款项(42.00万元)承担支付义务,如发行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支付义务,则罗志明、李志荣须连带共同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支付义务 | 现金支付 | 根据《裁决书》,无需支付该金额 |
裁决罗志明、李志荣有义务确保和落实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 如仲裁委裁定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须履行该仲裁请求,则罗志明、李志荣有义务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未履行该项义务时进行督促整改并落实该项义务的履行 | 督促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落实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 | 仍需履行该承诺(期限为自2022年4月6日起后的1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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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实际控制人之李志荣、罗志明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分析其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对实际控制权的清晰、稳定的具体影响
(一)实际控制人之李志荣、罗志明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李志荣、罗志明不动产权证书、汽车登记证书、江西穗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李志荣、罗志明目前的主要资产状况如下:
姓名 | 资产明细 | 预估价值 | 合计价值 |
李志荣
李志荣 | 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长朗路******号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28.22m2,房屋产权人为李志荣 | 经查询安居客网站(查询时间:2022年8月),该户型房屋目前的二手房价格为360万至400万不等 | 48,068.10万元至48,378.10万元 |
位于东莞市厚街镇湖景路******号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321m2,房屋产权人为李志荣配偶徐小霞 | 经查询安居客网站(查询时间:2022年8月),该户型房屋目前的二手房价格为1,750万至2,000万不等 | ||
****牌小型轿车一辆 | 经查询汽车之家网站(查询时间:2022年8月),该型号小汽车目前的二手车价格为60万至80万不等 | ||
持有江西穗诚科技有限公司97%的股权 | 根据江西穗诚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6月30日,江西穗诚净资产为118.45万元,李志荣所持有的股权对应净资产为114.90万元 | ||
持有发行人2,289.16万股的股份,对应比例为30.52% |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2021年8月)系经各方协商以2021年预测净利润约7,500万元为估值基础,参考市场市盈率水平,按照20倍的PE倍数确定公司整体估值作价15亿元执行股份转让。参考上述15亿的估值,李志荣所持有的股份数对应价值为45,783.20万元 |
罗志明
罗志明 | 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长朗路******号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43.21m2,房屋产权人为罗志明配偶李勤 | 经查询安居客网站(查询时间:2022年8月),该户型房屋目前的二手房价格约为450万元 | 约31,136.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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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1,534.34万股的股份,对应比例为20.46% |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2021年8月)系经各方协商以2021年预测净利润约7,500万元为估值基础,参考市场市盈率水平,按照20倍的PE倍数确定公司整体估值作价15亿元执行股份转让。参考上述15亿的估值,罗志明所持有的股份数对应价值为30,686.80万元 |
根据李志荣、罗志明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时间:2022年8月)及各自出具的个人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说明,李志荣、罗志明的个人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良好,除拥有自有房产或汽车等资产外,还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其个人负债情况与其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匹配,具有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
(二)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之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规定:“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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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根据上述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李志荣、罗志明败诉并应当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且李志荣、罗志明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则上海光驰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如李志荣、罗志明未按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或无法以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裁决的,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等相关财产。
此外,如上文所述,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股份已经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依法解除冻结措施,罗志明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作为担保并采取保全措施。上海光驰与李志荣、罗志明于2022年9月签署《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2)粤197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1972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的全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措施。2022年9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罗志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大岭山支行账户621080******5399内的存款4,026.33万元。因此,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已就上述仲裁所涉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人民法院已解除针对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处分的风险。
(三)李志荣、罗志明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对实际控制权的清晰、稳定的具体影响
根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72财保2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要求发行人协助执行:
冻结李志荣持有的发行人股权2,289.16万元、罗志明持有的发行人股权1,534.34万元;冻结李志荣、罗志明对应上述股权产生的应收股息或红利等任何孳息,以人民币4,026.33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登记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之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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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因此,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除其获取所持股份的孳息、股份转让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等权利受限制外,并不妨碍其行使表决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等其他相关股东权利。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2021年8月)系经各方协商以2021年预测净利润约7,500万元为估值基础,参考市场市盈率水平,按照20倍的PE倍数确定公司整体估值作价15亿元执行股份转让。参考上述15亿的估值,罗志明所持有的股份数对应价值为30,686.80万元,李志荣所持有的股份数对应价值为45,783.20万元。基于上述,如李志荣、罗志明所持有的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并执行(以人民币4,026.3324万元为限),则李志荣、罗志明将会被强制执行约201.32万股股份,其仍将合计持有发行人约3,622.18万股股份,对应比例为48.30%。鉴于李秋霞、李志方合计持有发行人1,264.48万股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李志荣、罗志明、李秋霞、李志方仍将合计持有发行人约4,886.66万股股份,对应比例为65.1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股份仍超过50%,仍能够维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此外,如前文所述,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已就仲裁所涉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人民法院已依法解除针对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综上,李志荣、罗志明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妨碍李志荣、罗志明行使表决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在内的相关股东权利;即便李志荣、罗志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其仍能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且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冻结措施已经依法解除,其与上海光驰已就上述仲裁所涉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因此,其曾经存在的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情形对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不构成不利影响。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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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仲裁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请求金额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等)、同类型司法冻结判例、被申请宣告无效的实用新型涉及公司产品的业绩情况等,量化分析相关仲裁、司法冻结、实用新型纠纷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所持子公司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对收入合并的影响及其依据,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量化分析相关仲裁、司法冻结、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1、相关仲裁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
序号 | 仲裁请求 | 和解协议对应内容 | 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
1 | 关于合同解除:裁决确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合资合同及后续签订的合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已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 | 1.发行人、上海光驰共同确认,《合资合同》及《合资合同的补充合同》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 2.李志荣、罗志明、上海光驰共同确认,《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 | 上海光驰退出合资经营后,在相关资源对接和宣传等方面,对汇驰真空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鉴于汇驰真空报告期各期均处于亏损状态(2019年度-2022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72.73万元、-709.03万元、-359.93万元和-42.74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汇驰真空的营业收入(1,836.52万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为5.99%,占比较小,且发行人对汇驰真空仍具有控制权,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 关于股权转让款:裁决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受让上海光驰所持有汇驰真空49%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包括转让金额与利息之和(暂定合计人民币2,165.0392万元);罗志明、李志荣须对上述股权转让款承担共同责任。 | 发行人、上海光驰共同确认: 1. 上海光驰已于2022年4月6日收到发行人支付的21,773,576.99元,前述款项为发行人收购上海光驰持有的汇驰真空49%股权于2022年4月6日按现状转让至发行人的股权转让款; 2.发行人自2022年4月6日起按现状受让该股权并承担对应的股东责任、义务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之前甲方尚未履行的和未来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等)。 | 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一次性支付完毕,并于2022年9月完成股权变更工商备案。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6,919.67万元。 |
3 | 关于违约金:裁决发行人向上海光驰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罗志明、李志荣须对上述8,000万元违约金承担共同责任。 | 发行人同意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大写:贰仟壹佰万元整),并于和解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发行人按照和解协议之约定计提了2,100万元的预计负债,并于2022年9月13日向上海光驰转账2,100万元,作为上述仲裁纠纷的和解补偿金。和解补偿款的支付对发行人的日常现金流及预计负债等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但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货币资金充足,该等情形对发行人日常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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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
4 | 关于律师费:裁决发行人向上海光驰偿付因本仲裁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2万元;罗志明、李志荣对上述42万元承担共同责任。 | 发行人、上海光驰于本案中各自业已预付的仲裁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由预付方自行负担,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银行费用、融资费用等任何费用、成本。 | 和解协议约定上海光驰自行承担其律师费用,且该项费用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5 | 关于业务竞争禁止: ①针对发行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Ltd.)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②针对罗志明、李志荣的仲裁请求:裁决罗志明、李志荣有义务确保和落实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退出汇驰真空合资经营后,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Ltd.)截至合资合同签署日已有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2022年4月6日退出汇驰公司后的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Ltd.)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Co.,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否则,发行人应向上海光驰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并另行向上海光驰支付上海光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2万元,以及于本案支出的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申请费。 | 发行人与光驰公司虽均系向苹果公司提供真空镀膜设备产品,但两者向苹果公司提供的真空镀膜设备产品存在较大区别,限制业务竞争条款对发行人现有业务不产生影响,但对发行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开发销售新产品尤其是面对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销售新产品构成一定影响。但是由于限制业务竞争期限截至2023年4月6日限制期限已不足半年,根据目前市场机会、发行人的实际产品研发能力、苹果公司对供应商的较长认证周期,限制业务竞争条款对发行人研发销售相关产品不形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公司完全可以合理安排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计划,避免触发竞争违约。因而对发行人整体业务发展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障碍。具体详见下文“①发行人与光驰公司向苹果公司供应的主要产品及其区别情况”“②限制业务竞争约定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部分所述。 |
备注:2022年9月5日,发行人与上海光驰正式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其中约定,发行人同意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并约定于《和解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光驰银行账户;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之约定向上海光驰转账2,100万元,作为上述仲裁纠纷的和解补偿金。上述和解补偿款的支付对发行人的日常现金流及预计负债等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
①发行人与光驰公司向苹果公司供应的主要产品及其区别情况
发行人系苹果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的主要供应商,提供真空镀膜设备和配套部件、手机不锈钢中框色系工艺开发等服务,产品用于苹果手机中框镀膜。光驰公司亦是苹果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的主要供应商,其设备主要应用于光学类功能镀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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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减反膜,AF膜、摄像头滤光片等,主要用于玻璃基材镀膜。发行人在苹果公司的产品供应情况与光驰公司披露的全部产品对比如下表:
对比项目 | 发行人 | 光驰公司 |
主要机型 | (1)HCMS+CA-1912:主要用于手机不锈钢中框颜色镀膜。 (2)部件: ①AEG离子源:自主知识产权; ②中频电源:通用标准部件。(仅2021年度) | (1)光学镀膜机: ①SDAR系列:电子枪技术,用于高效率、高品质、低成本AR膜; ②OTFC系列:OTFC-900、OTFC-1100、OTFC-1300、OTFC-1550、OTFC-1800采用电子枪+光控技术,主要用于滤光片; ③RPD系列:RPD-1000(ITO/AIN)离子束蒸发技术,主要用于高性能LED膜(ITO/AlN); ④Gener系列:Gener-1300、Gener-2350采用电子枪技术,主要用于减反射光学膜、防污膜; ⑤SPUTTER系列:NSC-15、NSC-2350、OWLS-1800,采用溅射技术,主要大面积面板AR/AS膜; ⑥SPOC系列:SPOC-1100T,电子枪+光控技术,主要用于窄带滤光片特殊规格光学镀膜机:包括LED用镀膜机(OTFC-LED)、红外用镀膜机(OTFC-IR)、行星回转式成膜用镀膜机(OTFC-PX适用于多种曲率面型的透镜)、金属反射膜成膜用镀膜机(OTFC-M金属薄膜反射镜,和镀制高性能的光学薄膜)、塑料基板成膜用光学镀膜机(OTFC-L)。 (2)连续式光学薄膜形成装置:COFC-1300,三个腔体组成的连续式光学薄膜镀膜,可不破坏真空的情况下搬运工件,以实现连续大量生产光学滤光片。 (3)器件: ①离子源:适应于在高速率下的离子束辅助沉积(IAD)及清洗; ②光学膜厚监控仪:真空镀膜系统的膜厚控制。 |
市场地位 | 苹果手机不锈钢中框镀膜主要供应商 | 苹果消费电子类产品光学镀膜主要供应商之一 |
苹果公司需要同时向发行人与光驰公司采购真空镀膜设备,分别用于手机中框镀膜与光学类功能镀膜,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在基材、靶材、膜层结构、工作环境、功能与用途、应用均不相同,具体对比情况如下表:
项目 | 发行人 | 光驰公司 |
主要型号
主要型号 | HCMS+CA-1912 | NSC-15系列、NSC-2350系列、OWLS-1800系列、OWLS-300系列光学镀膜机 |
基材
基材 | 不锈钢 | 玻璃 |
靶材
靶材 | 通常为金属化合物,如氮化钛,氮化铝,氮化铬等材料 | 通常为氧化物材料,如氧化硅,氧化铌和氧化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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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层结构 | 多层金属膜复合结构 | 多层氧化物复合结构 |
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 | 成膜需要一定的温度条件,有较厚的膜层厚度,对膜层厚度的精度控制要求较低,成膜真空度在10-1-100Pa之间 | 通常需要较高精密的厚度控制条件,因其膜层薄,且层数多的特点,在制作流程中,需要额外添加隔气系统,射频离子源,晶控或光控系统等,成膜真空度在10-2-10-1Pa。 |
功能与用途
功能与用途 | 耐摩擦、防刮花、颜色装饰等 | 实现特定光学特性,如减反射、增透、截止等 |
应用
应用 | 苹果手机不锈钢中框 | 手机等光学镀膜上(如玻璃、屏幕、镜头) |
由上可知,发行人的不锈钢中框的金属真空镀膜设备与光学真空镀膜设备是真空镀膜设备是两项不同领域的分支。在真空镀膜领域,膜层材料的差异将导致镀膜设备本质的不同,不同材料所需的镀膜条件和方法是不一样的,进而导致配套的镀膜设备性能指标存在较大差异,且相互之间很难通用。中框镀膜和光学镀膜材料完全不同,需要实现的功能也完全不同,发行人的中框镀膜技术系在不锈钢中框上面镀制金属化合物,从而达到耐磨损、防锈蚀、美观等外观性能指标;而光驰公司的光学镀膜技术系在玻璃基材镀制透明薄膜材料,以实现特定的光学特性(如反射、增透等)。发行人中框镀膜设备和光驰的光学镀膜设备是针对完全不同的材料、不同的用途而设计,如果在光学基材上镀制中框镀膜材料,则产品不具备任何可用的光学性能,反之亦然。发行人与光驰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发行人 | 光驰公司 |
苹果公司、富士康、米亚精密、比亚迪、捷普、沃格光电、日久光电、宏旺、齐品光学、银泰丰光学等 | 苹果公司、富士康、伯恩光学、米亚精密、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注:光驰公司的主要客户是根据公开网址的披露及发行人针对相关客户的访谈获取。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光驰公司重叠客户主要为苹果公司、富士康及米亚精密,经信达律师及保荐机构访谈富士康及米亚精密相关人员确认,该两家公司向发行人购买的均为不锈钢中框镀膜设备及相关产品,向光驰公司购买的均为光学镀膜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存在交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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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客户富士康、成都捷普、米亚精密公司代表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及2022年11月4日接受信达律师及保荐机构访谈,确认其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均为发行人HCMS+CA-1912真空镀膜设备,全部用于苹果手机不锈钢中框镀膜,不属于光学镀膜设备;富士康、捷普和米亚精密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用于苹果业务,均是在苹果公司确定知悉的情况下安排,不会采购苹果公司未认可的设备用于苹果业务;富士康、捷普及米亚精密与苹果公司是供需交易关系或代工关系,不是苹果公司的关联方。
②限制业务竞争约定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关于仲裁事项结果、限制业务竞争约定内容及其对发行人具体影响如下:
序号 | 结论 | 具体情况 |
1 | 合同纠纷或仲裁事项已了结,《合资合同》及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已解除,《和解协议》基于原有表述重新约定了限制竞争条款 | ①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合资合同》及《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于2022年2月21日已解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之间的仲裁纠纷已经了结,除《和解协议》所述事项外,双方就本案及《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 ②《和解协议》约定“自2022年4月6日上海光驰退出汇驰公司后的1年内,不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或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的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 |
2 | 关于限制竞争条款的相关约定清晰明确,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①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时间方面:自2022年4月6日上海光驰退出汇驰公司后的1年内; 客户方面: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或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 产品方面: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或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的业务或产品。 ②根据《合资合同》第1.1.8定义“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Apple 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第1.1.6条约定“关联方”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该主体所投资、参股的企业以及该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关联自然人。 |
3 | 发行人2022年4月6日至今现有业务或产品不构成“限制竞争条款”的违约,发行人现有业务或产品不存在触发 | 2022年4月6日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直接销售给苹果公司的仅为AEG离子源且最终应用于富士康向发行人购买的HCMS+CA-1912型产品上(该配件由发行人负责安装),发行人AEG离子源与光驰公司销售的离子源对比如下:光驰公司的离子源属于霍尔射频离子源,只有发射系统,无蒸发源,直接产生离子束,作用是提高填充密度、减少波长飘移和红外波段水分吸收、减少膜层吸收和散射;发行人提供的是电弧刻蚀发生器,有发射和接收系统,有阴极蒸发源,产生电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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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000万元条款 | 作用是清洗刻蚀工件,提高膜基结合力,提高阴极溅射的离化率,发行人具有完全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发行人向苹果公司销售的电弧刻蚀发生器与光驰公司销售的霍尔射频离子源是两个完全不同产品,功能不同,只能配套于各自的真空镀膜设备,不能相互替代,不构成“限制竞争条款”的违约,不存在触发赔偿6,000万元条款。 |
4 | 发行人可以完全避免产生违约情形 | ①在限制竞争期内,针对现有苹果公司及供应商(包括富士康、成都捷普、米亚精密),只提供现有金属中框不锈钢镀膜设备及相关配件、相关升级改造、售后服务; ②在限制竞争期内,针对光学镀膜设备,不销售给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只销售给非苹果及其供应商客户; ③原合资公司(汇驰真空)除原有产品外,在限制竞争期限内不新增任何光学镀膜设备,且不新增任何苹果公司(包括其关联方)及其供应商作为客户; ④新增客户需识别是否为苹果公司供应商,若为苹果公司供应商,只提供金属中框不锈钢镀膜设备及相关配件、相关升级改造、售后服务;若不是苹果公司供应商,但直接为苹果供应商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公司将不销售与光驰公司有相似性的产品(即光学镀膜设备),并且与客户约定设备不得用于为苹果公司生产服务。 ⑤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协商建立预沟通机制,对于市场新的机遇或立项开发新产品,可能与上海光驰现有产品构成竞争的,通过邮件等方式与光驰公司充分沟通确认是否触发竞争违约,做到事前消除。 |
5 | 相关竞业禁止条款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可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障碍 | ①限制业务竞争条款对发行人现有业务不产生影响,但对发行人开发销售新产品尤其是面对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销售新产品构成一定影响。具体来说,因在限制业务竞争期限内发行人不能向苹果公司及其关联方销售与光驰公司2019年2月21日签订《合资合同》时相同的光学镀膜设备,发行人可能无法参与苹果公司代表的先进光学镀膜技术及市场,对公司光学镀膜设备扩张存在一定时间的滞后性影响。但是由于限制业务竞争期限较短(不足半年),根据目前市场机会、发行人的实际产品研发能力、苹果公司对供应商的较长认证周期,发行人认为限制业务竞争条款对研发销售相关产品不形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公司完全可以合理安排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计划,避免触发竞争违约。另外,限制业务条款由于在不足半年即届满,时间较短,对发行人整体业务发展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障碍。 ②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6,919.67万元。即便因产生争议上海光驰再次提起仲裁或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完全具备足够能力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包括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另外,发行人由于因处理过本次仲裁及财产保全事件已具备一定应急能力,因此,如果发行人被提起仲裁引发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上海光驰若再次将发行人诉至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申请对发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财产保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承诺在30天内将以自有资金、资产或委托第三方担保等合法方式替代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补偿发行人该30天内发生的相关损失,以避免以发行人的资产以及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作为财产保全标的,从而确保发行人股份稳定性以及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同时承诺将充分补偿发行人的全部损失,在裁决结果出具之日90天内使发行人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确保上述判决或裁决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
综上,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已就相关仲裁纠纷达成和解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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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相关仲裁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司法冻结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1)相关冻结及解冻情况
2022年6月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发行人的银行存款40,156,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如下:
①冻结发行人所持有的愚公高科2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止;
②冻结发行人所持有的贝伊特2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
③冻结发行人所持有的汇成光电1,164.96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
④冻结发行人所持有的汇驰真空4,015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止;
⑤冻结发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大岭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72******0893),应冻结资金金额为40,156,676元,已冻结金额为8,788,208.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止。
2022年6月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志荣、罗志明的银行存款40,263,3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如下:
①冻结罗志明所持有的发行人1,534.34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止;
②冻结李志荣所持有的发行人2,289.16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止。
2022年7月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李志荣、罗志明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及其对应上述股权产生的应收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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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等任何孳息,以人民币4,026.33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登记之日起算。
2022年8月2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
请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解除对发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银行账户(银行账号:72******0893)以及发行人分别持有的愚公高科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0万元)、贝伊特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00万元)、汇成光电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164.96万元)、汇驰真空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4,015万元)的冻结措施。
2022年8月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2财保2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解除发行人名下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账户72******0893中的存款4,015.67万元的冻结;
②解除发行人持有的愚公高科股权200万元、贝伊特股权200万元、汇成光电股权1,164.96万元、汇驰真空股权4,015万元的冻结。
(2)发行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影响
发行人仅有一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应冻结资金金额为4,015.67万元,而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6,919.67万元,远超过应冻结资金金额。此外,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其对发行人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因此,发行人上述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措施已被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不构成影响。
(3)发行人所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冻结系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并非强制处分措施。因此,在发行人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被强制处分前,发行人仍合法拥有其子公司的股权,不影响其与各子公司的收入合并计算。
如上所述,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6,919.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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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超过仲裁请求中请求赔偿的金额8,000万元,如败诉,发行人有足够资金能力执行仲裁裁决,而无需通过强制处分其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来履行仲裁裁决,且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其对发行人持有的全部子公司股权的冻结措施。因此,发行人所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措施已被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不构成影响。
(4)李志荣、罗志明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冻结的影响
如本题第二问所述,如李志荣、罗志明所持有的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冻结并执行(以人民币4,026.3324万元为限),则李志荣、罗志明将会被强制执行约
201.32万股股份,其仍将合计持有发行人约3,622.18万股股份,对应比例为
48.30%。鉴于李秋霞、李志方合计持有发行人1,264.48万股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李志荣、罗志明、李秋霞、李志方仍将合计持有发行人约4,886.66万股股份,对应比例为65.1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股份仍超过50%,仍能够维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经参考相关司法冻结判例,财产保全是诉讼/仲裁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仲裁策略,但财产保全不会直接导致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被强制处分或妨碍股东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股东权利,且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即便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最终败诉并裁决需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也可以货币资金或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执行仲裁裁决,因此,不会对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上文所述,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已就仲裁所涉争议事项达成和解且人民法院已依法解除针对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李志荣、罗志明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曾被司法冻结事项,不妨碍李志荣、罗志明行使表决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在内的相关股东权利,对实际控制权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各方已于2022年9月就仲裁纠纷达成和解,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股份已经法院裁定依法解除冻结措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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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专利号为ZL202022607247.3、ZL202022607248.8的两项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维持该等专利权有效;针对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2022600965.8的实用新型专利,上海光驰已于2022年10月撤回无效宣告,具体详见本题第1问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部分所述。
上述三项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时间较短,报告期内,尚未运用于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中,该等专利尚未产生收入。
此外,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于2022年9月5日就上述涉案专利达成和解并签署《关于专利技术的谅解备忘录》。其中,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共同确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他有权机关确认拥有专利权的一方均不因拥有该等专利权利而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范围内影响、限制对方及关联方对该等专利的使用、开发或形成任何形式的限制,具体内容详见本题之“一”之“(一)上述仲裁及相关司法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海光驰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三项专利中,其中两项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专利有效,另外一项由上海光驰撤回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发行人持有的该等专利合法有效,尽管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就专利技术达成了谅解备忘录,但不影响发行人对该等专利的合法有效权属及使用,且发行人产品工艺复杂,涉及多学科领域的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和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并运用于产品,其他公司和个人无法仅凭借上述技术就可以生产出发行人的产品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专利纠纷已经了结,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所持子公司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对收入合并的影响及其依据
如上所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其对发行人持有的全部子公司股权的冻结措施。因此,发行人所持子公司全部股权被冻结的措施已被解除,对发行人收入合并不存在影响。
(三)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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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上海光驰的相关仲裁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均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已解除对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冻结措施,发行人已不存在资产被冻结的情形;李志荣、罗志明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依法解除冻结措施,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不构成不利影响,从而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仲裁《裁决书》内容,“为妥善、彻底解决DX20220889仲裁案件所涉仲裁请求及反请求在内的甲乙双方全部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于2022年9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同时约定“除《和解协议》所述事项外,双方就本案及《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之补充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且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互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以及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与上海光驰仲裁《裁决书》内容,“为妥善、彻底解决DS20220890仲裁案件所涉仲裁请求及反请求在内的甲乙双方全部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于2022年9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同时约定“除《和解协议》所述事项外,双方就本案及《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且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互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和解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意味着妥善、彻底解决DX20220889及DS20220890仲裁案件所涉仲裁请求及反请求在内的争议各方之间的全部纠纷,且除此之外,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与上海光驰就本案及《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至补充合同》《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
(四)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之规定:“4. 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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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五)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六)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七)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八)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就合资合同曾经存在仲裁纠纷,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规定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之规定,详细分析了上述情形的具体影响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前文所述),且各方已就该仲裁案件达成和解并业经仲裁委裁决结案;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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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涉及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一)涉及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
1、与发行人外部股东之间的对赌
发行人的股东鹏晨创智、西藏佳得加、朱雪松、夏侯早耀、鹏晨源拓、南山架桥、马巍、深圳宁濛瑞(以下统称“对赌股东”)曾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协议中存在股权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最优惠待遇、反稀释、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特殊股东权利条款。该等对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于2021年8月签署了解除对赌的相关补充协议,终止并解除了对赌条款,对相关对赌条款进行了彻底清理。
上述对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各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对赌条款或者特殊股东权利的相关约定,也不存在任何恢复执行上述已解除的条款、协议的约定,各方之间未来也不会存在任何类似的特殊利益安排。
上述对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已全部终止,不存在任何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不存在任何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抽屉协议,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发行人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约定已彻底清理。
2、与上海光驰之间的股权回购安排及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
2019年2月,汇成有限与上海光驰就共同投资设立汇驰真空事宜共同签署了合资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关股权回购安排,出现如下任一情形时,上海光驰有权要求汇成有限以货币方式或以发行人股份易股方式受让其所持有的汇驰真空对应股权并支付股价:(1)汇成有限未能在汇驰真空设立后三个月内将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的业务导入汇驰真空;(2)汇成有限违反合资合同之约定或汇驰真空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3)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经上海光驰判断认为汇驰真空未能产生预计的事业成果的,上海光驰可以终止此后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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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海光驰与发行人后续就合资合同签署了合资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之约定,双方将合资合同中上述股份回购安排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了修改,仅保留了现金支付股权回购对价的支付方式。2019年2月及2020年12月,上海光驰与罗志明、李志荣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收购协议”)作为合资合同的附属合同,随合资合同的生效/终止而生效/终止。各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了股权收购以及业绩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合同条款 | 内容 |
股权收购 | 上海光驰有权在约定的收购触发条件成就的情形下选择要求罗志明、李志荣以发行人股份或现金为支付对价方式收购上海光驰所持有的汇驰真空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收购触发条件如下: (1)汇驰真空自成立之日起,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 ①汇成有限未能在汇驰真空设立后三个月内将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及新能源应用领域的干燥设备的业务导入汇驰真空; ②汇成有限违反合资合同或汇驰真空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 ③汇驰真空经营期限已满3年; ④法律规定或合资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⑤经上海光驰判断认为汇驰真空未能产生预计事业成果,上海光驰可以终止此后的出资义务。 (2)上海光驰向罗志明、李志荣发出由两人或两人通过汇成真空收购标的股份的书面要求。 |
业绩承诺 | 罗志明、李志荣承诺:汇驰真空2019年、2020年的净利润为正数,且汇驰真空在2021年的净利润达成汇成有限同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20%。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及2021年8月对上海光驰委派的汇驰真空总经理张奇的访谈,除上述股权回购及业绩承诺约定外,发行人与上海光驰、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赌条款的特殊约定。
2022年3月,上海光驰分别以发行人及李志荣、罗志明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发行人现金回购上海光驰持有的汇驰真空49%股权及李志荣、罗志明应当就未完成业绩承诺承担违约责任等。2022年4月,发行人根据合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并按照上海光驰的股权回购要求向上海光驰汇付2,177.3576万元作为受让上海光驰所持汇驰真空49%股权的股权转让款。
2022年9月5日,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就上述仲裁纠纷所涉争议及仲裁请求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其中约定,上述合资合同及合资合同之补充协议、资产收购协议及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均于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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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解除,各方就上述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事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纠纷或未了结事项,且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互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之约定向上海光驰转账2,100万元,作为上述仲裁纠纷的和解补偿金;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与上海光驰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其中双方确认,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6日受让上海光驰所持有的汇驰真空49%的股权并已向上海光驰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177.36万元;2022年9月26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汇驰真空上述股东变更事项予以备案登记。
综上,发行人已经根据上海光驰要求支付货币以回购上海光驰所持汇驰真空49%股权并已与上海光驰就股权回购事宜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已不存在针对上海光驰所持汇驰真空股权的回购安排,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已不存在业绩承诺的相关约定。
(二)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之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经查阅上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并结合对赌协议以及股权回购安排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整理如下:
1、与发行人外部股东之间的对赌
(1)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仅作为协议签署方但并非执行对赌的义务承担方,无需就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对赌义务承担责任;上述对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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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已全部终止,不存在任何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不存在任何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抽屉协议。因此,发行人并非对赌协议当事人。
(2)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上述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约定。
(3)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
对赌协议包含以发行人净利润作为业绩承诺指标的约定,并以现金/股权支付或股权回购作为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对赌协议不存在与发行人市值挂钩的约定。
(4)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上述对赌股东曾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协议条款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权益。但发行人与对赌股东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于2021年8月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并终止了对赌条款约定,在申报前对对赌条款进行了彻底清理。
综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对赌股东在本次申报前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解除并终止了对赌条款,该等对赌条款终止后,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2、与上海光驰之间的股权回购安排及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
(1)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上海光驰与发行人共同投资成立汇驰真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之间的股权回购安排相关约定,属于上海光驰附条件的退出安排,标的公司汇驰真空并非股权回购的义务人,在股权回购条件达成时,发行人承担收购上海光驰所持有的汇驰真空股权的义务,并未涉及发行人自身股权的回购安排,不影响发行人股份稳定性。此外,业绩承诺的义务人为李志荣、罗志明,并非发行人或汇驰真空;因此,该等约定并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中关于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规定。
(2)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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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驰与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关于上述股权回购安排、业绩承诺等合同条款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约定。
(3)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
上海光驰与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关于上述股权回购安排、业绩承诺等合同条款中不存在与发行人市值或估值相挂钩的相关约定。
(4)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按照上海光驰要求向其支付货币款项以回购其持有的汇驰真空49%股权,上述股权回购及业绩承诺约定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曾经存在的股权回购、业绩承诺约定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此外,发行人已经根据上海光驰要求支付货币以回购上海光驰所持汇驰真空49%股权并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已不存在针对汇驰真空的股权回购安排,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已不存在业绩承诺的相关约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仲裁文件、财产保全及解除的司法文件、上海光驰委托律师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就仲裁纠纷达成和解的会议纪要、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签署的《和解协议》《关于专利技术的谅解备忘录》、专利宣告无效案件的审理文件;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仲裁文件、合资合同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仲裁请求、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的说明;查阅《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及其应用指南中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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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李志荣、罗志明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汽车登记证书、江西穗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及财务报表、个人信用报告等资产信用状况文件,以及李志荣、罗志明出具的承诺函;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强制执行的规定;
5、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关于相关仲裁、司法冻结、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对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影响情况的说明;
6、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关于其与光驰公司为苹果公司提供服务、产品的区别等情况的说明及其提供的销售合同、订单等资料,核查了上海光驰官方网站中关于光驰公司的产品信息以及光驰公司对外披露的招股书、年度报告及产品手册;就发行人与汇驰公司为苹果公司提供服务的区别等问题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富士康、成都捷普、米亚精密公司相关人员;
7、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汇驰真空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出具的承诺函;
8、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产生收入情况的说明并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销售合同以及相关订单等资料;
9、取得并核查了参与对赌的股东鹏晨创智、西藏佳得加、朱雪松、夏侯早耀、鹏晨源拓、南山架桥、马巍、深圳宁濛瑞(以下统称“对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相关对赌协议及解除对赌的相关补充协议,以及上述对赌股东出具的声明函;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上海光驰之间签署的合资合同、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10、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13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于2022年9月5日就仲裁案件项下所涉争议及仲裁请求(含发行人的反请求)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业经仲裁委裁决结案,人民法院已依法解除针对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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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2022607247.3、ZL202022607248.8的两项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维持该等专利权有效;针对发行人专利号为ZL202022600965.8的实用新型专利,上海光驰已于2022年10月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之间的仲裁纠纷、专利无效申请案件均已了结,不存在其他纠纷。
2、发行人计提2,100万元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3、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预计的赔偿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要求及相关规定。
4、根据仲裁请求的不同情况,如仲裁委裁定发行人、罗志明、李志荣须履行该仲裁请求,则罗志明、李志荣需就发行人涉及的金额共同承担支付义务;如发行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支付义务,则罗志明、李志荣须共同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支付义务。
5、李志荣、罗志明的个人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良好,除拥有自有房产或汽车等资产外,还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其个人负债情况与其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匹配,具有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
6、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处分的风险。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均已解除冻结措施,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不构成不利影响,从而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8、发行人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形,其中2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另外1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上海光驰撤回,该等专利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且发行人报告期内尚未通过该等专利实现业务收入;发行人所持子公司全部股权被冻结的措施已被解除,对发行人收入合并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涉及的相关仲裁、司法冻结、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规定。
9、发行人涉及与外部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已彻底清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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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曾经存在的股权回购、业绩承诺约定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此外,发行人已经根据上海光驰要求支付货币以回购上海光驰所持汇驰真空49%股权并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已不存在针对汇驰真空的股权回购安排,实际控制人与上海光驰之间已不存在业绩承诺的相关约定。
2.关于发行人业务及行业发展
申报材料显示:
真空镀膜设备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细分行业或相似行业内的竞争,发行人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领域。请发行人:
(1)说明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市场容量、发行人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结合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苹果产业链外的业务拓展情况等,量化分析其业绩成长性;
(2)说明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技术参数、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劣势对比情况;
(3)结合前述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创业板定位,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进一步补充完善《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回复]
一、说明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市场容量、发行人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结合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苹果产业链外的业务拓展情况等,量化分析其业绩成长性
(一)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市场容量、发行人市场份额、行业地位
1、真空镀膜设备市场容量及发行人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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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dor Intelligence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物理气相沉积(PVD)设备市场价值为193.5亿美元,预计到2026年将达到259.3亿美元,2021-2026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8.9%;Grand View Research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物理气相沉积市场规模为35.8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以7.0%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
根据Grand View Research的数据测算,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真空镀膜设备销售规模占中国市场规模的比例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公司真空镀膜设备销售额(万元) | 44,995.98 | 29,936.45 | 24,365.27 |
中国物理气相沉积市场规模(亿美元) | 43.86 | 40.99 | 38.31 |
占比 | 1.61% | 1.12% | 0.91% |
注1:中国物理气相沉积市场规模2019-2021年度数据依据Grand View Research预测复合增长率7%计算所得。
注2:占比根据公司真空镀膜设备销售额按照当年年末汇率折算成美元估算。
目前公开渠道尚无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市场容量数据,因此无法测算发行人的相关市场份额。物理气相沉积(PVD)设备应用领域广泛,包括装饰品、建筑玻璃和汽车玻璃、平板显示、有机照明、光学仪器、信息存储、太阳能、新能源、新材料、消费电子及传感器等领域。目前发行人产品涵盖了消费电子领域、家居生活消费品领域、工业品领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领域,且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物理气相沉积(PVD)设备的市场规模较大,公司销售规模占中国物理气相沉积(PVD)设备的市场份额仍较小,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面向消费电子市场销售额分别为9,903.28万元、16,947.20万元、34,827.34万元和20,531.12万元,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52%、43.19%、65.21%和66.93%,发行人产品在消费电子领域的主要应用包括手机中框/外壳镀膜、光学镜头镀膜、屏幕显示面板镀膜等,其中光学镜头镀膜、屏幕显示面板镀膜的收入占比仍较小,发行人产品在消费电子领域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真空镀膜技术在消费电子行业有着广泛应用,如显示面板的生产过程中,玻璃基板要经过多次磁控溅射镀膜形成ITO玻璃,再经过镀膜覆盖,加工组装用于生产液晶显示器的显示面板。另外,消费电子产品中的金属结构件、摄像头、玻璃应用等均需要真空镀膜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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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信息制造业中,消费电子产业的发展尤为迅速,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持续涌现,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持续进步,产业链不断完善。根据Statista数据统计,全球消费类电子的收入规模由2017年的9,204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为10,128亿美元,预计2020年到2026年持续保持增长趋势,到2026年将达到11,357亿美元。
数据来源:Statista消费电子行业规模总体呈现增长趋势,随着消费电子行业的增长,下游企业对真空镀膜工艺的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加。
2、发行人行业地位
真空镀膜设备供应商主要集中在美、日、德等发达国家,主要企业有应用材料、爱发科、日本光驰、德国莱宝等。国内真空镀膜设备供应商主要有湘潭宏大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宏大”)、广东振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振华”)及发行人等。真空镀膜工艺起源于国外,基于先发优势与大量投入的研发资金,国际领先企业至今仍占据全球真空镀膜设备研制生产的市场领先地位。在消费电子领域,国际领先企业仍具有先发优势,但中国企业已经基本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差距在逐渐缩小。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在技术参数、品牌影响力及客户资源方面的对比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二、说明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技术参数、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劣势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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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真空镀膜设备研发制造的供应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性能的国产化真空镀膜设备,客户包括苹果公司、富士康、比亚迪、捷普、沃格光电、日久光电、宏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科研院所。发行人凭借自身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快速响应等多方面的优势获得了这些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的认可,并进入了其供应链体系,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优质客户,奠定了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与国际领先企业差距在逐渐缩小。综上,虽然目前公开渠道尚无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市场容量数据,且无法测算发行人的相关市场份额,但是发行人产品下游行业应用广泛,市场空间较大。
(二)结合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苹果产业链外的业务拓展情况等,量化分析其业绩成长性
1、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备注 |
2022年1-6月 | ||||
1 | 捷普 | 8,371.08 | 27.29% | - |
2 | 富士康 | 6,284.01 | 20.48% | - |
3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175.30 | 16.87% | - |
4 | 深圳市正和忠信股份有限公司 | 1,728.06 | 5.63% | 当年新进入前五 |
5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89.91 | 3.55% | - |
合计 | 22,648.36 | 73.83% | - | |
2021年度 | ||||
1 | 捷普 | 16,634.50 | 31.14% | - |
2 | 富士康 | 10,107.42 | 18.92% | - |
3 | 建林真空 | 3,207.19 | 6.00% | 当年新进入前五 |
4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937.74 | 5.50% | 当年新进入前五 |
5 | 青岛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134.65 | 4.00% | 当年新进入前五,新增客户 |
合计 | 35,021.50 | 65.56% | - | |
2020年度 | ||||
1 | 捷普 | 6,796.26 | 17.32% | - |
2 | 比亚迪 | 5,196.09 | 13.24% | - |
3 | 齐品光学 | 3,555.81 | 9.06% | 当年新进入前五,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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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客户 | ||||
4 | 富士康 | 2,132.23 | 5.43% | - |
5 | 宏旺 | 1,919.60 | 4.89% | - |
合计 | 19,600.00 | 49.95% | - | |
2019年度 | ||||
1 | 比亚迪 | 5,952.24 | 20.15% | - |
2 | 宏旺 | 2,384.42 | 8.07% | 当年新进入前五,新增客户 |
3 | 捷普 | 2,102.47 | 7.12% | 当年新进入前五 |
4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54.16 | 6.95% | 当年新进入前五 |
5 | 东莞市银泰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1,232.65 | 4.17% | 当年新进入前五,新增客户 |
合计 | 13,725.95 | 46.46% | - |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实现收入合计分别为13,725.95万元、19,600.00万元、35,021.50万元和22,648.3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46%、
49.95%、65.56%和73.83%。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苹果公司、富士康、比亚迪、捷普、沃格光电、日久光电、宏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科研院所,其中:在苹果供应链(捷普、富士康)中竞争对手主要有深圳天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成”)、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北京实力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比亚迪供应链中竞争对手主要有广东振华、东莞法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株)韩一真空机械、新科隆、日本光驰。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见下表:
序号 | 客户名称 | 市场竞争程度 |
1 | 捷普 | 一般 |
2 | 富士康 | 一般 |
3 | 建林真空 | 较为激烈 |
4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较低 |
5 | 青岛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低 |
6 | 比亚迪 | 较为激烈 |
7 | 东莞市齐品光学有限公司 | 一般 |
8 | 宏旺集团 | 低 |
9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 |
10 | 东莞市银泰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 |
11 | 深圳市正和忠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 |
注:上表行业竞争程度主要根据是否有全球知名真空镀膜生产商及竞争对手数量判断。
2、发行人在苹果产业链的稳定性情况分析
(1)苹果产业链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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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前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苹果公司的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在性能、质量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由于苹果品牌智能手机等产品出货量大,市场占有率高,故其对自动化设备如真空镀膜设备等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苹果公司出于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稳定性、质量及交付周期的考虑,一般会与相关经过筛选考核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消费电子行业是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发行人凭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成功把握苹果公司智能手机产品迭代更新的机遇,与其开展合作,并逐步切入其供应商体系。自2017年以来,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发行人自2017年以来为苹果及其主要加工厂商提供了超过了340台HCMS-1912设备,用以其不锈钢中框镀膜,为苹果及其不锈钢真空镀膜设备的主要供应商。苹果自手机采用不锈钢中框以来,从iphoneX开始其大类色系如黑色、金色、墨绿色、暗紫色,蓝色、银色、灰色等中框镀膜除少数系第三方设备镀膜外,均为发行人设备提供镀膜。而苹果手机发布的历代机型中,其PRO系列和PRO MAX系列等主要销售机型均采用不锈钢中框,均需要真空镀膜设备。
2018年,为了产品的持续开发,发行人与苹果公司携手合作,成立了专门针对苹果公司项目的技术应用研发中心,针对苹果公司专门开发新型真空镀膜设备。经过长期合作发展,发行人技术、产品、服务获得苹果公司的认可,与苹果公司的合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发行人在苹果产业链的技术壁垒、是否容易被替代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基于其深厚的技术积累,为苹果开发出专用的中框镀膜设备,满足苹果产品的全球供应需求。为了达到苹果手机的镀膜要求,发行人需要大量的模拟、测试、验证之后,才能发现合适材料配方和镀制工艺。配套设备是实现上述镀膜工艺的载体,发行人要向客户提供可靠、稳定的镀膜设备,让客户实现一定经济效益,需要有长期的开发经验和大量技术积累做支撑。其核心配方和镀制工艺是发行人与苹果公司长期深度沟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依靠具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团队研发而来,其他竞争对手短期无法复制,因此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不容易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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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丰富的产业应用技术积累以及产品结构优势,能够保证满足苹果公司未来需求
首先,发行人积累了丰富的不同基材以及不同靶材的镀膜应用经验,掌握多项真空镀膜核心技术,尤其是针对金属镀膜领域具有较领先的技术优势。其次,发行人产品涵盖蒸发镀膜、磁控溅射镀膜、离子镀膜等主流真空镀膜技术及其组合应用,设备形态包括单体机、连续线、卷绕线等,产品服务模式也包括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两种模式并举。另外,发行人通过不断自身研发积累,在不锈钢中框金属镀膜以外领域也积累了一定优势,未来可以为苹果公司及其代工厂商提供更为全面的产品销售及服务。
3、苹果产业链外的业务拓展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非苹果产业链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非苹果产业链的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万元) | 金额(万元) | 增长率 | 金额(万元) | 增长率 | 金额(万元) |
非苹果产业链收入
非苹果产业链收入 | 14,231.11 | 24,694.11 | -15.63% | 29,268.48 | 13.21% | 25,853.52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46.39% | 46.23% | - | 74.59% | - | 87.52% |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苹果产业链收入分别为25,853.52万元、29,268.48万元、24,694.11万元和14,231.11万元,2021年非苹果产业链收入下降4,574.37万元,降幅15.63%,主要原因是:发行人来自苹果公司订单大幅增加,受限于产能,适量控制了其他客户的订单的接收。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投入,公司整体产能将得到较大提升,为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提供一定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在苹果产业链外逐步切入国内知名企业代工厂的供应商体系,单年度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客户有15家,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其他消费品、工业品、科研院所等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产品应用领域 | 备注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175.30 | 2,937.74 | - | - | 消费电子 | 浙江日久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电视、电脑、手机等高端电子产品柔性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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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面板等组件镀膜,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20,838.17万元 | ||||||
深圳市正和忠信股份有限公司 | 1,728.06 | 1,609.06 | 665.79 | - | 消费电子 | 正和忠信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电脑、手机等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零组件外壳,功能按键与Logo的表面处理,涵盖金属和塑胶基材表面PVD/NCVM镀膜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1,089.91 | 101.89 | 577.82 | 2,054.16 | 消费电子 | 沃格光电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车载产品、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产品,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0.50亿元 |
建林真空 | 0.13 | 3,207.19 | 0.42 | 15.82 | 消费电子 | 建林真空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手机后盖及iPad后盖等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零组件外壳 |
青岛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2,134.65 | - | - | 其他消费品 | 青岛久越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建筑及汽车隔热膜、超薄软性线路板基材、水汽阻隔膜等 |
广东启辰光电 | 0.68 | 1,276.61 | - | - | 消费电子 | 广东启辰光电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电脑、手机等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零组件外壳 |
客户12 | - | 1,017.35 | 42.31 | - | 科研院所 | 该研究所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环氧树脂印制电路板表面沉积镀铜等金属膜 |
比亚迪 | 82.23 | 627.31 | 5,196.09 | 5,952.24 | 消费电子、其他消费品 | 比亚迪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电脑、手机等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零组件外壳,功能按件与Logo的表面处理,涵盖金属和塑胶基材表面PVD/NCVM的镀膜,2021年度营业收入21,614,239.5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齐品光学有限公司 | - | 1.45 | 3,555.81 | - | 消费电子 | 齐品光学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OPPO、vivo、小米等手机背板等零部件 |
宏旺 | 0.80 | 308.18 | 1,919.60 | 2,384.42 | 其他消费 | 宏旺集团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 |
该客户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已按要求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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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 备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不锈钢装饰板、电子、太阳能极板材料、光电等行业,宏旺集团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4,301,255万元,位列2021中国企业500强第451位 | |||||
山东华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3.95 | 14.60 | 1,907.96 | - | 工业品 | 山东华通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核工业产品 |
石狮市闽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59.98 | 1.08 | 1,823.01 | - | 消费电子 | 闽晨光学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电脑、手机等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零组件外壳,功能按件与Logo的表面处理,涵盖金属和塑胶基材表面PVD/NCVM镀膜,2020年度销售规模900多万元 |
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528.00 | - | 工业品 | 靖江港口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高端、定制化的航空玻璃镀膜 |
乐苏科技 | 425.73 | 376.22 | 1,204.32 | 159.29 | 消费电子 | 乐苏科技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手机摄像头保护片制造过程中表面镀膜环节 |
东莞市银泰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2.18 | 2.40 | 80.80 | 1,232.65 | 消费电子 | 银泰丰光学采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应用于建筑玻璃、小家电/厨电玻璃、电子、电器玻璃面板、背板、导光板等镀膜,2020年度销售规模2至3亿元 |
其他客户合计 | 5,652.16 | 11,078.38 | 10,766.55 | 14,054.94 | - | - |
合计 | 14,231.12 | 24,694.11 | 29,268.48 | 25,853.52 | - | - |
非苹果产业链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46.39% | 46.23% | 74.59% | 87.52% | -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凭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在苹果产业链外,不仅得到了知名厂商如比亚迪、日久光电、沃格光电、宏旺等的认可,还得到了其他消费品、工业品以及科研院所领域优质客户的认可,在行业内形成了品牌效应,逐步切入国内知名企业代工厂的供应商体系。
(2)苹果产业链外业务拓展情况
公司具备较强的持续扩展新客户的能力,公司在巩固现有苹果产业链客户的基础上,不断研发新型真空镀膜设备和开拓其他业务,积极向苹果产业链外客户拓展。报告期各期,除2022年新增苹果产业链客户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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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有限公司之外,发行人其他新增客户均为非苹果产业链客户,新增客户的数量和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新增客户数量(家)
新增客户数量(家) | 66 | 162 | 172 | 194 |
新增客户对应收入
(万元)
新增客户对应收入(万元) | 4,927.19 | 14,806.11 | 18,144.21 | 15,056.35 |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30,675.94 | 53,411.06 | 39,237.17 | 29,541.20 |
新增客户对应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新增客户对应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16.06% | 27.72% | 46.24% | 50.97% |
2019年至2021年,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真空镀膜设备销量、收入规模均实现快速增长,真空镀膜设备销量由147台增长至194台,销售收入由29,541.20万元增长至53,411.06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34.47%。综上,发行人所处的真空镀膜设备的市场规模较大,公司销售规模占真空镀膜设备的市场份额仍较小,公司积极开拓非苹果产业链客户,未来公司业绩增长前景广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二、说明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技术参数、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劣势对比情况
(一)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技术参数方面的优劣势对比
1、销售给日久光电的真空镀膜设备对比情况
根据日久光电的招股书及其出具的说明,公司为其提供的真空镀膜机与国外某公司同类型镀膜机性能参数对比如下:
指标名称 | 汇成真空 | 国外某公司 |
双腔磁机溅射机CRTR1650-D | 同类设备型号 | |
真空性能 | 3.0E-5Pa | 5.0E-5Pa |
隔气率 | 2% | 3% |
隔断阀泄漏率 | 2.5E-10Pa*1/s | 3.0E-9Pa*1/s |
卷绕速度 | 0.2—20.0m/min,全幅稳定性±0.1%以内 | 0.2—20.0m/min,全幅稳定性±0.1%以内 |
卷绕张力 | 50—1000N,全幅稳定性±0.1%以内 | 50—500N,全幅稳定性±0.1%以内 |
阴极数量 | 三腔体,共有8对孪生阴极 | 4对 |
工艺性能 | 光学膜/金属膜/ITO | ITO |
成膜效率 | 光学膜:1m/min 金属膜:1m/min ITO膜:10m/min | 光学膜:无法实现 金属膜:无法实现 ITO膜:4.5m/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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溅射方式 | 中频/滞留快速切换 | 不可切换 |
前处理方式 | 两种方式:阳极层离子源及高压轰击系统 | 高压轰击系统 |
磁棒均匀性 | ±1.5 | ±4 |
溅射控温系统 | 辅助阳极 | 无 |
自动化控制系统 | 开放 | 不可更改 |
能耗 | 5.38KWH/m | 8.02KWH/m |
以上指标中,除卷绕速度性能相当,其他指标均优于国外某公司同型号产品。
2、发行人与主要国外竞争对手同型号产品对比情况
①发行人与日本某知名企业在对标型号设备的参数对比情况
项目 | 发行人1650T | 日本某竞争对手1650T溅射机 |
极限真空 | ≦5.0E-4Pa | ≦5.0E-4Pa |
真空室尺寸 | Ф1800mm?1450mm(H) | Ф1650mm?1200mm(H) |
基板夹具尺寸 | H900mm?W310mm(16分割) | H650mm?W276mm(17分割) |
基板转速 | 1rpm to 100rpm | 10rpm to 100rpm |
阴极电源 | Huettiger 20KW?3套 | Bipolar 15KW?3套 |
ICP反应源 | RF 5KW?2套 | RF 5KW?2套 |
膜厚测量方式 | 时间控制 | 时间控制 |
装载方式 | 机械手上下料,机械手搬运 | 机械手上下料,机械手搬运 |
传送性能特点 | 全自动机械搬运挂板时间8-9min | 全自动机械搬运挂板时间13-14min |
注:竞争对手设备参数来自其官网或产品手册,下同。
以上指标中,除极限真空、ICP反应源性能相当,其他指标发行人1650T双腔室磁控设备均优于竞争对手1650T溅射机。
②发行人与德国某知名企业双腔磁控光学镀膜机系列性能参数对比情况
项目 | 发行人HCMS-2550T | 德国某竞争对手2480产品 |
进片室 | L2223 X W1280 X H1600mm | L3000 X W1450 X H1980mm |
莱宝SV-750BF+莱宝WAU2001 | 莱宝SV300B+WAU2001 | |
工艺室 | 直径2700mm,高度1950mm | 直径2480mm,高度2100mm |
莱宝SV-750BF+莱宝WAU2001 | 莱宝SV630BF+WH4400 | |
日本分子泵*12台*2300L/S | 岛津分子泵 TMP2304*12PC*2100L/S | |
工件架系统 | 圆柱型工件架:w2550*H1500,25折 | 圆柱型工件架:w2380*H1400,26折 |
25块板更换时间:15分钟 | 26块板更换时间:14.5分钟 | |
工艺系统 | RF-ICP离子源2套,6KW | 射频离子源:8KW BUHLER LS1600 * 201 |
旋转阴极4对(硅+氧化铌) | 旋转阴极4对(硅+氧化铌,不含靶材) | |
有效性高度1400mm 单材料均匀±1% | 有效性高度1400mm 单材料均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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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在线滴液系统 直流电源(选配) | 直流电压10KW(选配) | |
基片旋转系统 | 最大50rpm 最大承受150°C | 最大60rpm 最大承受120°C |
以上指标中,发行人HCMS-2550T与德国某竞争对手2480进片室和工艺室设计各有优劣,工件架系统竞争对手2480拥有更多的工件架层数,工艺系统发行人2550T拥有更好的离子源和电源。基片旋转系统中,竞争对手2480有更高的转速,但承受温度上限低于发行人2550T。
3、发行人与国内竞争对手同型号产品对比情况
①发行人与湖南某竞争对手在对标型号设备的参数对比情况
项目 | 公司HCMS-1800产品 | 湖南某竞争对手1800型号 |
低真空系统 | 莱宝SV-750BF + 莱宝WAU2001 | 爱德华 nES630 + 爱德华 EH2600 |
高真空系统 | 日本分子泵4200L* 3 | 日本岛津 TMP-V3304LM |
高阀:插板阀侧装 | 高阀:三体阀 | |
深冷捕集泵*1台 | 深冷捕集泵*1台 | |
工件架系统 | Φ1800mm 固定转架 | Φ1800mm 固定转架 |
工艺系统 | 离子源1套 | 离子源1套 |
旋转阴极4对(硅+氧化铌) | 旋转阴极4对(硅+氧化铌) | |
旋转阴极1支(金属) | 旋转阴极1支(金属) | |
德国霍廷格MF4020*2台 | 国产中频电源40KW*2台 | |
Speedflo *1台 | Speedflo *1台 | |
镀膜方式 | 过渡态磁控溅射 | 过渡态磁控溅射 |
膜厚控制 | 晶控 | 晶控 |
有效镀膜高度 | 1450mm | 1450mm |
有效镀膜面积 | 7.7m2 | 7.7m2 |
以上指标中,发行人HCMS-1800型号相比湖南某竞争对手1800型号性能参数整体相当,发行人产品搭载了进口中频电源,可以获得更高的镀膜速率和电源控制精度。
②发行人与深圳某竞争对手在对标型号设备的参数对比
对比指标/机型 | 发行人 HCMS-1912 | 发行人 HCMS-1612 | 深圳某竞争对手TC-1600 |
极限真空 | 5.0E-4Pa | 5.0E-4Pa | 6.0E-4Pa |
抽气时间 | 空载大气抽至5.0E-3Pa小于30分钟 | 空载大气抽至5.0E-3Pa小于20分钟 | 空载大气抽至6.0E-3Pa小于25分钟 |
升压率 | 0.50Pa/h | 0.50Pa/h | 0.67Pa/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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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膜范围 | H850mm*内径Φ1100mm*外径Φ1500mm | H750mm*内径Φ1100mm*外径Φ1500mm | H750mm*内径Φ1100mm*外径Φ1500mm |
膜厚均匀性 | 单面±3% | 单面±3% | 单面±5% |
温度控制精度 | ±10℃ | ±10℃ | ±15℃ |
以上指标中,发行人HCMS-1912型号和HCMS-1612型号极限真空、升压率、膜厚均匀性和温度控制精度优于深圳某竞争对手TC-1600;发行人HCMS-1612与深圳某竞争对手TC-1600为同尺寸产品,因此具有相同的镀膜范围,而发行人HCMS-1612可实现更短的抽气时间,优于深圳某竞争对手TC-1600;而发行人HCMS-1912由于具有更大的尺寸,因此具有更大的镀膜范围,但同时抽气时间最长。综上,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相比,个别参数具有优势,其他整体性能各有优劣。由于真空镀膜设备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性,设备供应商根据客户需求开发出符合特定客户需求的真空镀膜设备,在相同细分应用领域中,不同客户采购的真空镀膜设备根据实际需求也往往具有较大的参数差异。
(二)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劣势对比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真空镀膜设备,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配件及耗材、技术服务及其他。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在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劣势对比情况如下:
竞争对手 | 品牌影响力 | 客户资源 |
中科仪
中科仪 | 中科仪专注于真空技术及装备领域,承担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建有真空技术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真空仪器装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中芯国际、长江存储、北方华创、上海华力、积塔半导体等。 |
湘潭宏大
湘潭宏大 | 湘潭宏大被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真空设备分会认定为“真空设备行业重点企业”、“国内真空镀膜设备制造的龙头企业”。 | 南玻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信利半导体等。 |
广东振华
广东振华 | 广东振华是一家专门为客户提供优质真空镀膜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为3C电子产品、汽车、半导体、光伏、太阳能、家具建材、卫浴、包装、精密光学、医疗、航空等行业提供了多个优质的镀膜解决方案。 | 风华高新、立华塑胶、宝莱瑞汽车、友晟光电、安瑞光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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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光驰 | 日本光驰主要从事光学、触控面板等行业的镀膜设备及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精密镀膜设备是日本光驰的主要产品。日本光驰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全球知名的真空镀膜设备生产商。 | 苹果公司、富士康、伯恩光学、米亚精密、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京浜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应用材料
应用材料 | 应用材料公司为半导体晶圆和芯片、液晶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以及其他电子设备的制造商提供服务,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设备和服务供应商之一,业务遍及美国、中国、韩国、日本、东南亚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 超微半导体、英特尔、三星电子、海力士、台积电、东芝、索尼、高通公司、夏普公司、NEC、IBM等。 |
冯?阿登纳
冯?阿登纳 | 冯?阿登纳作为真空镀膜设备协会、欧洲薄膜协会会员之一,为玻璃、晶片、金属带和聚合物薄膜等材料上的真空镀膜开发和生产工业设备。凭借超过50年的电子束工艺经验以及40余年的磁控管技术能力,冯?阿登纳成为薄膜光伏领域玻璃镀膜系统和设备的领先供应商之一。 | 信义玻璃、福耀汽车、中国建材等。 |
德国莱宝
德国莱宝 | 德国莱宝凭借在真空技术领域的核心经验,通过全球销售和售后网络为客户提供先进的真空系统和解决方案。在流程工业、信息技术、分析实验与研发等特定业务领域,莱宝始终处于杰出地位,被全球公认为工业和高真空领域的专家之一。 | 南玻集团、耀皮玻璃、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发行人
发行人 | 发行人被工信部授予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真空镀膜设备及其工艺解决方案,产品已应用于智能手机、屏幕显示、光学镜头等消费电子领域,以家居建材和生活用品为主的其他消费品领域,航空、半导体、核工业、工模具与耐磨件、柔性薄膜等工业品领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领域。 | 苹果公司、富士康、比亚迪、捷普、沃格光电、日久光电、宏旺、齐品光学、银泰丰光学等。 |
由上表可知,从品牌影响力来看,经过多年技术发展和经验积累,发行人以真空镀膜技术及成膜工艺为核心,具备完整的真空镀膜设备研发、制造能力以及镀膜工艺开发能力,可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真空镀膜设备及其工艺解决方案,产品应用领域广泛,涵盖智能手机、屏幕显示、光学镜头、航空、半导体、核工业、工模具与耐磨件等,与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不存在较大差异。国外竞争对手由于从事真空镀膜行业较早,基于先发优势较早掌握了真空镀膜技术、成膜工艺等行业核心技术,在消费电子、半导体、高端光学等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发行人在国内市场品牌知名度较高,但在海外市场的品牌影响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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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资源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苹果公司、富士康、比亚迪、捷普、沃格光电、日久光电、宏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科研院所,该等客户较多是行业内知名的生产企业。与国内竞争对手相比,发行人的客户主要集中在消费电子行业,而国内竞争对手客户主要集中在半导体、建材、科研院所等领域。国外竞争对手因其处于全球真空镀膜设备研制生产的市场领先地位,各领域的客户知名度高,经济实力强。
三、结合前述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创业板定位,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一)公司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1、公司具备创新属性
公司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主要体现于对产品技术的研发创新之中。发行人具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多种规格真空镀膜设备的能力,发行人核心专利围绕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设计,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专业化、定制化地研究开发,以满足各类行业对真空镀膜设备和技术的要求。发行人产品具备高度定制化特征,此特点从根本上要求发行人需要时刻保持创新能力以满足客户日益变化的需求和应对来自竞争对手的挑战。发行人多年来从事真空镀膜设备制造行业,获授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为广东省真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并获得了中国发明协会发明创业奖?创新奖。在研发实力方面,发行人致力于依靠自主科技创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研发体制,形成了持续、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获得9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79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并获得软件著作权7项。发行人核心专利围绕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设计,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专业化、定制化地研究开发,以满足各类行业对真空镀膜设备和技术的要求。
2、公司在细分行业拥有一定的竞争力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在消费电子、家居生活、工业等领域,公司凭借自身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快速响应等多方面的优势获得了行业内大型知名企业的认可,并进入了其供应链体系。公司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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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领先企业差距在逐渐缩小。在细分行业中,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中的主要产品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相比整体性能各有优劣,产品和服务能力与外资优势企业不存在明显差异。
(二)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发行人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科技创新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组建起了一支优秀的研发队伍,相关配套管理、奖励机制均已有效落实,各项研发活动有序开展。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不断改进和创新产品技术,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对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设计环节,包括对抽气系统、真空腔体、机械装置、蒸发源、溅射靶、离子源、加热与布气、镀膜自动化控制等模块以及对卷绕镀膜设备、连续线镀膜设备等特殊镀膜设备的研发设计。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和创新,在多个真空镀膜应用领域优化了其产品性能,形成一定的技术壁垒。
2、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
近年来,真空镀膜设备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技术支持及技术服务需求强烈,国外厂商可能无法及时响应国内市场的技术服务需求。发行人借助自身技术及国内地域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业务整合力度,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从镀膜工艺研发、产线维护到设备与镀膜工艺的升级等一系列服务,及时高效地响应客户的服务需求,建立与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公司高度重视对客户技术服务业务,能够有效的提升公司真空镀膜设备的技术研发水平,提升客户黏性,也是公司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
3、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发行人产品的下游应用已基本涵盖了消费电子领域、家居生活消费品领域、工业品领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领域等。发行人不断加大对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加强与下游制造领域最新需求的有机衔接,实现镀膜技术与发行人下游应用中的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深入融合。同时,发行人将计算机技术与真空镀膜工艺融合,利用计算仿真手段模拟镀膜过程中的物理现象,调整参数观察“计算实验”的变化,作为提升产品性能的判断依据。计算优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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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设计以及关键组件设计更合理,性能指标更合适,同时缩短开发周期,节省开发费用。综上,发行人具备新旧产业融合的特点。
(三)发行人销售规模持续增长,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真空镀膜设备应用领域广泛,包括装饰品、建筑玻璃和汽车玻璃、平板显示、有机照明、光学仪器、信息存储、太阳能、新能源、新材料、消费电子及传感器等领域。目前发行人产品涵盖了消费电子领域、家居生活消费品领域、工业品领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领域,且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真空镀膜设备的市场规模较大,公司销售规模占中国物理气相沉积(PVD)设备的市场份额仍较小,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通过持续研发创新及技术升级,不断为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厂商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真空镀膜设备及其工艺解决方案。近年来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市场规模整体不断增长,根据Statista数据显示,全球消费电子的收入规模由2017年的9,204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为10,128亿美元,预计2020年到2026年持续保持增长趋势,到2026年将达到11,357亿美元,从而促进了对真空镀膜设备的需求。
数据来源:Statista
同时,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整体相对缓和,为发行人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公司具备较强的持续扩展新客户的能力,公司在巩固现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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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产业链客户的基础上,不断研发新型真空镀膜设备和开拓其他业务,积极向苹果产业链外客户拓展。在苹果产业链外,不仅得到了知名厂商如比亚迪、日久光电、沃格光电、宏旺等的认可,还得到了其他消费品、工业品以及科研院所领域优质客户的认可,在行业内形成了品牌效应,逐步切入国内知名企业代工厂的供应商体系,为发行人业绩成长提供了有利保障。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541.20万元、39,237.17万元、53,411.06万元和30,675.94万元,2020年和2021年增长率分别为32.82%和36.12%,2019年-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34.47%,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具备较高的成长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消费电子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研究报告;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市场容量、发行人市场份额、行业地位;了解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苹果产业链外的业务拓展情况以及业绩成长性;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品牌影响力、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劣势对比情况;
3、查阅发行人收入明细表,获取发行人下游各领域的客户及收入情况;
4、查阅发行人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官网、产品介绍手册等公开信息,了解主要竞争对手基本情况、客户资源、品牌影响力及其产品与发行人产品比较情况;
5、访谈发行人研发人员,了解公司主要产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在技术参数方面的优劣势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目前尚无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的市场容量,因此也无法测算发行人的相关市场份额。发行人凭借自身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快速响应等多方面的优势获得了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苹果公司、富士康、比亚迪、捷普等)的认可,并进入了其供应链体系,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优质客户,奠定了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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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除苹果产业链外,还与比亚迪、宏旺、日久光电等知名厂商开展合作,涉及消费电子、其他消费品、工业品、科研院所等领域,应用于非苹果产业链的真空镀膜设备收入保持较高规模。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实现快速增长,真空镀膜设备销量、收入规模均实现快速增长,公司业务规模增长空间广阔。
3、发行人与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对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各有优劣,相关参数主要取决客户需求;在品牌影响力和客户资源方面,国外竞争对手因其处于全球真空镀膜设备研制生产的市场领先地位,各领域的客户知名度高,经济实力强。发行人在品牌影响力方面与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的客户主要集中在消费电子行业,而国内竞争对手客户主要集中在半导体、建材、科研院所等领域。
4、发行人符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创业板定位,发行人已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已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4.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提出多项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请发行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1等规定,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息披露豁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等,说明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1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单价、毛利率、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原材料的价格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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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重要商业机密,公开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与客户谈判以及和竞争对手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不利于未来业务的拓展,进而损害发行人利益。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1规定
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符合审核问答21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审核问答21的规定 | 是否落实 | 具体情况 |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 | 是 |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时,公司及保荐人一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
(一)发行人应在豁免申请中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 是 | 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有关规定,在豁免申请中逐项说明了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不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不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 | - | - |
1、发行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审慎认定信息豁免披露事项 | 是 | 根据公司制定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了相关内部审核程序审慎认定了信息豁免披露事项。 |
2、发行人的董事长应当在豁免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 | 是 | 公司董事长已在《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中签字确认。 |
3、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尚未泄漏 | 是 | 根据《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公司官网、相关新闻报告等互联网信息,豁免披露的信息被严格保密,尚未泄露。 |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 - | |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核查报告。 | 是 |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已对公司相关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分别出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申报会计师已对公司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
(二)企业上市信息豁免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第44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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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所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9条规定: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公司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充分、合理,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符合《创业板审核规则》《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息披露豁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各类信息披露文件)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息披露豁免情况如下:
公司 | 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
海目星 | 经查阅该公司披露的审核问询回复文件,该公司将对特斯拉、力神、蜂巢能源、中航锂电、比亚迪、华为、苹果、蓝思、京东方、天马微电子等客户的毛利率申请了豁免披露,并对蓝思科技主要销售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申请了豁免披露。 报告期内,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对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均未披露具体名称。 |
联得装备 | 报告期内,该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对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均未披露具体名称。 |
深科达 | |
易天股份 |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其存在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三、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
(一)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
经对首次提交的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进一步确认,并对照审核问答21、《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及《创业板审核规则》等监管要求,发行人认为部分信息披露豁免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故不再申请信息披露豁免。进一步确认后,发行人申请豁免内容、对应位置及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如下:
序号 | 申报文件位置 | 豁免披露内容 |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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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核问询回复之问题7之“二、结合谌炉英的学历背景、在华晨真空任职情况、台盛环保主营业务、员工情况、向其他客户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价格、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与发行人客户的对应关系等,补充说明在台盛环保刚成立不久发行人即向台盛环保采购维修保养服务的商业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报告期内台盛环保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对应的发行人客户名称 | 台盛环保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对应的发行人客户为客户3。发行人与台盛环保的采购价格即为发行人对客户3的维修保养成本。如公开数据,对应客户可能在产品价格方面要求降价,不利于公司保持一定的盈利空间和竞争优势,将损害公司利益。 |
2 | 审核问询回复之“问题11/二/(一)”、“问题12/四”、“问题13/一/(一)”、“问题13/一/(二)”、“问题13/一/(三)”、“问题13/五/(三)”、“问题13/五/(四)”、“问题16/一/(四)”、“问题20/二/(一)” | 问询回复中涉及的客户名称 | 该等均为军工科研单位。由于军工客户涉密原因,发行人与军工领域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合同对方真实名称、基本情况等内容,披露后可能使相关军工单位存在泄密风险,因此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
3 | 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3之“五、说明报告期内针对不同类型业务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毛利率,并针对同类型业务中前五大客户销售毛利率的差异进行解释” | 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毛利率 | 发行人与具体客户的毛利率属于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如公开,容易被其他客户、商业竞争对手利用,不利于与客户之间的商业合作,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
4 | 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4之“五、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同一原材料报告期内采购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原材料的价格情况及差异原因” | 发行人不同供应商采购同一原材料的价格 | 涉及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采购单价,属于商业秘密。如公开,客户和竞争对手将知晓发行人的主要材料成本,且供应商将知晓发行人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将不利于公司保持一定的议价能力和竞争优势,不利于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商业合作,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
5 | 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2之“一、说明真空镀膜设备在消费电子领域等细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市场容量、发行人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结合发行人在主要客户的市场竞争态势、苹果产业链外的业务拓展情况等,量化分析其业绩成长性” | 问询回复中涉及的客户名称 | 该客户为军工科研单位。由于军工客户涉密原因,发行人与军工领域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合同对方真实名称、基本情况等内容,披露后可能使相关军工单位存在泄密风险,因此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
综上,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合规性
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申请豁免披露上述问询函部分回复信息和部分招股说明书补充信息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1及相关规定要求。为规范信息披露豁免行为,发行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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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信息豁免披露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发行人的董事长已在豁免披露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公司严格规范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本次申请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尚未泄漏。综上,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规性。[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访谈了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的必要性、合理性,分析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的合规性;
2、查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上市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各类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1等规定,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豁免情况,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具有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
5. 关于收入确认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以验收单为依据,其中富士康采用客户系统对账单为收入确认依据,少部分客户通过邮件进行验收;
(2)2019年存在发货超过2年才确认收入的情形,涉及金额为446.08万元。
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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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报告期内与富士康对账的周期和频率,针对富士康销售未采用客户签字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涉及邮件验收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对应的金额,上述客户未出具纸质单据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2019年存在发货超过2年才确认收入对应客户、销售产品种类及金额,长期发货后才确认收入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况,是否存在刻意调节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收入截止性执行的核查程序、过程,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与富士康对账的周期和频率,针对富士康销售未采用客户签字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对富士康的主要业务流程及合同条款如下:
项目 | 主要业务流程 | 主要合同条款/订单约定 | 验收对账模式 |
设备销售收入 | 公司接受订单以后,进行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装配、发运、安装调试、组织验收及售后服务。 | 公司将设备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设备通过客户验收后视为交付并提供一定期间的质量保证。 | 通过登录客户供应链管理系统,查询验收时点并对账确认。 |
报告期发行人与富士康对账周期与频率:发行人在设备达到客户使用状态,客户验收合格后,与客户及时进行对账,发行人登录富士康供应链管理系统,获取并核对设备的验收情况。
发行人在出厂前初步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设备运抵富士康现场后进行安装、调试、检验,设备经现场测试达到使用状态后,富士康设备管理部门在系统完成系统验收流程,富士康采购部根据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验收确认,在富士康供应链系统生成对账单明细表。按照富士康与发行人的交易惯例,发行人设备在达到客户预定的使用状态后,客户通过系统与发行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及付款等。客户通过对账方式确认了设备验收状态后,客户不再提供签字的对账单,符合客户的交易习惯。“客户系统对账单”与“客户签字的验收单”两种收入确认依据不存在实质差异,均可以证明客户完成了设备验收并已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2019及以前年度为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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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发行人的履约义务已完成。因此,以客户系统对账单而非客户签字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系发行人结合客户交易习惯进行的变通,二者无实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涉及邮件验收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对应的金额,上述客户未出具纸质单据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发行人涉及邮件验收确认收入的客户为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其对应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真空镀膜设备 | - | - | 126.55 | - |
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主要生产智能手机、智能穿戴产品、智能音响所需的金属外壳、天线、连接器等精密零部件,系上市公司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向其销售一台真空镀膜机,设备于2020年8月从发行人发出,并于2020年12月收到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发送的验收邮件,邮件确认发行人真空镀膜机验收流程已完成。采用邮件验收的主要原因系根据客户交易惯例,重大关键信息通过邮件方式传达,方便查看并理解各方需求,在设备通过客户内部验收之后,客户以其官方邮件的形式通知发行人设备验收状况以及后续的开票、付款等手续,邮件传达设备验收信息属于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电子邮件验收具有相关法律效力。
2020年度通过邮件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126.5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32%,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邮件验收确认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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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存在发货超过2年才确认收入对应客户、销售产品种类及金额,长期发货后才确认收入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况,是否存在刻意调节收入的情形2019年度公司存在发货超过2年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合计金额为446.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产品种类 | 发货时间 | 验收时间 | 销售金额 |
ONEX INDUSTRIES PVT.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2017年10月 | 2019年1月 | 138.38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真空镀膜设备-消费电子 | 2017年8月 | 2019年3月 | 239.32 |
广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2017年12月 | 2019年3月 | 68.38 |
2017年4月,发行人与ONEX INDUSTRIES PVT. LTD签订销售合同,向ONEXINDUSTRIES PVT. LTD销售一台HC-2236真空镀膜设备,合同金额20.81万美元。发行人于2017年10月发货,2019年1月取得验收报告,发货时间与确认收入时点跨越了2个会计年度的主要原因:该客户为印度客户,首次购买公司真空镀膜设备,在购买设备之前没有足够的技术积累,对设备使用不熟,较为依赖公司的技术输出,在客户完全掌握设备操作后才对公司设备进行验收,导致验收时间较长。
2017年7月,发行人与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两台HC-1618AF真空镀膜设备,合同金额280.00万元。发行人于2017年8月发货,2019年3月取得验收报告,发货时间与确认收入时点跨越了2个会计年度的主要原因:客户生产车间属于新设项目,且尚处于建设当中,按客户车间规划的需要,公司设备先行发往车间现场,受客户车间整线验收周期的影响,导致公司设备验收时间较长。
2017年11月,发行人与广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向广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销售一台HCRE-1820真空镀膜设备,合同金额80.00万元。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发货,2019年3月取得验收报告,发货时间与确认收入时点跨越了2个会计年度的主要原因:客户购买公司设备主要用于开发新产品,由于客户新产品测试时间较长,其测试产品达到终端客户认可后才对公司设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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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导致验收周期较长。
2019年度存在发货超过2年才确认收入的金额为446.0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51%,除上述情况之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长期发货后才确认收入的情形,不存在利用验收时间刻意调节收入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获取发行人对富士康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收入确认情况,获取邮件确认收入、发货超2年确认收入的对应客户、销售产品种类及具体金额等,并分析合理性;
2、查阅发行人与富士康及邮件确认收入的客户、发货超2年确认收入的客户交易的采购订单及相关单据,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并了解具体原因;
3、对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抽取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所对应的合同、出库发货凭证、物流运输单据及验收单据等,检查收入确认金额、时间是否与合同、验收单匹配,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或刻意调节收入等情形;
4、结合函证程序、走访程序对发行人收入情况进行确认,核查业务真实性以及合规性,确认合同签署情况,设备验收时间等,检查收入是否确认至正确的期间;
5、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富士康对账周期和频率等,了解其未采用客户签字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的原因和合理性;了解存在客户以邮件验收确认收入而非出具纸质单据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发货超过2年才确认收入的客户及具体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在设备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与客户及时进行对账,无固定对账周期或频率;未采用客户签字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单据的主要原因系结合客户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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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确认。
2、发行人以邮件验收确认收入的金额较小,客户根据自身交易惯例,以邮件方式确认验收,而未出具纸质单据,具有商业合理性。
3、2019年,发行人部分设备由于客户方面原因导致发货至确认收入时间跨越2个会计年度。该类收入金额较小且均为客户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类似情形,不存在刻意调节收入的情形。
6. 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及更新2021年财务数据显示:
(1)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541.20万元、39,237.17万元和53,411.06万元。2021年大幅度增长主要系真空镀膜设备—消费电子增长所带动,其中主要系用于苹果产业链设备销售增长所致;
(2)报告期内,苹果主要通过指定代工厂捷普、富士康向发行人采购真空镀膜设备,同时苹果向发行人采购技术服务;
(3)报告期内存在向印度、哥斯达黎加进行销售的情形;
(4)报告期内配件及耗材销售金额分别为3,536.82万元、6,710.51万元和5,873.84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终端产品、服务应用于苹果产业链的具体情况及对应的终端产品型号,以及上述产品和服务各期对应的销售收入和毛利,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是否构成重大依赖;
(2)进一步完善并说明苹果向发行人采购设备、服务的具体模式,报告期内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设备、但存在直接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
(3)说明向印度和哥斯达黎加出口对应的客户名称、产品类型、销售金额以及终端应用领域;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双方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存在争议;
(4)进一步分析主要客户采购配件及耗材的金额与其保有发行人设备金额的匹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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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终端产品、服务应用于苹果产业链的具体情况及对应的终端产品型号,以及上述产品和服务各期对应的销售收入和毛利,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是否构成重大依赖
(一)报告期内终端产品、服务应用于苹果产业链的具体情况及对应的终端产品型号,以及上述产品和服务各期对应的销售收入和毛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真空镀膜设备产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中的零部件加工环节,主要应用于手机中框镀膜。配件及耗材产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维修等,以适应终端产品升级的新需求。
发行人向苹果产业链厂商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运维服务、维修、改造及其他服务,其中运维服务系发行人根据设备使用厂商的需求,委派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常年入驻客户生产现场,提供专业化的产线定期维修保养和应急维修服务;维修、改造服务系根据客户要求对现有设备产线进行维修及改造,使其正常运转及实现镀膜新功能;其他服务是向苹果公司提供的手机中框新颜色开发与测试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苹果公司的要求,开发并测试手机中框新颜色。
报告期内,发行人具体产品对应情况如下:
类型 | 对应客户 | 具体产品 | 主要终端产品型号 |
真空镀膜设备-消费电子 | 捷普、富士康、米亚精密注 | HCMS-1912型号设备 | iPhoneX至iPhone14系列 |
配件及耗材 | 苹果、捷普、富士康 | Hipims电源、AEG离子源等 | |
技术服务及其他 | 苹果、捷普、富士康 | 运维服务、维修、改造及其他服务 |
注:米亚精密指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上述产品和服务各期对应的销售收入和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收入 | 毛利 | |
真空镀膜设备-消费电子 | 11,207.04 | 3,459.35 | 22,260.19 | 7,099.06 | 2,721.94 | 1,237.12 | - | - |
配件及耗材 | 3,181.52 | 2,367.38 | 4,550.72 | 2,258.03 | 5,082.33 | 1,670.07 | 2,578.45 | 1,953.95 |
技术服务及其他 | 2,056.26 | 904.80 | 1,906.04 | 1,014.24 | 2,164.43 | 1,222.36 | 1,109.24 | 564.08 |
合计 | 16,444.82 | 6,731.54 | 28,716.95 | 10,371.33 | 9,968.70 | 4,129.55 | 3,687.69 | 2,5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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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是否构成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厂商销售额合计分别为3,687.69万元、9,968.70万元、28,716.95万元和16,444.8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48%、25.41%、53.77%和53.61%,发行人来自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作为目前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苹果公司的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在性能、质量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根据IDC统计数据,2021年苹果品牌智能手机全球出货量达2.357亿部,同比增长15.9%,市场占有率达
17.4%。由于苹果品牌智能手机等产品出货量大,市场占有率高,故其对自动化设备如真空镀膜设备等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苹果公司出于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稳定性、质量及交付周期的考虑,苹果公司一般均会与相关经过筛选考核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消费电子行业是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发行人凭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成功把握苹果公司智能手机产品迭代更新的机遇,与其开展合作,并逐步切入其供应商体系。自2017年以来,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发行人积极配合苹果公司开展设备的设计开发及终端产品的开发测试等工作,技术研发实力得到了苹果公司的认可。因此,发行人与苹果公司的合作深入密切,具有较强粘性。
基于发行人的产品性能、服务质量及综合应用方案解决能力,发行人不断拓展客户群体,在消费电子领域取得了苹果产业链公司、比亚迪等知名厂商的认可,在行业内形成了品牌效应,逐步切入国内知名企业代工厂的供应商体系,消费电子领域销售收入规模逐年增长。
除了在消费电子领域的持续深入外,发行人亦积极拓展其他消费品如家居建材、生活用品、汽车配件等领域;工业品如飞机前挡玻璃、切削刀具、光刻掩膜版等领域及科研院所新材料研发实验等领域,谋求产品多元化发展。发行人具备独立开发各新领域业务的能力,并将在未来积极进行市场开拓以降低对苹果公司及消费电子领域的依赖程度。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发行人与苹果公司的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发行人已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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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且在未来,发行人将积极拓展新的客户群体及业务领域,进一步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并说明苹果向发行人采购设备、服务的具体模式,报告期内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设备、但存在直接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
(一) 进一步完善并说明苹果向发行人采购设备、服务的具体模式
1、采购设备
报告期内,苹果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设备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由苹果公司直接与发行人签署订单,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通常为实际使用该等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回款由苹果公司直接支付;二是由苹果公司指定的代工厂商与发行人签署订单,发行人将设备运送至指定的代工厂商所在地,相关销售回款由代工厂商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进行支付。
(1)苹果公司直接下单,发行人发货至苹果指定的代工厂商
苹果公司直接向发行人下单,其中采购产品、采购金额、采购数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以苹果订单为准,其他条款参照苹果供应商标准条款执行,最终由苹果公司验收并支付货款。
(2)苹果公司指定代工厂商下单
在苹果公司指定代工厂商下单的销售模式下,苹果公司会参与并主导供应商评选、产品方案设计和订单比价等多个环节。在供应商评选过程中,苹果公司享有提出产品需求和最终选定方案的权利,通常会较早与设备供应商就设备的功能型号、外观尺寸等重要参数进行协商,并获取设备报价。苹果公司会综合考虑供应商项目经验、设计方案、样机和报价等因素,评审选定合作的供应商。在选定设备供应商后,苹果公司会参与发行人的产线设计和优化。苹果公司提出产品的功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功能、生产效率、良率等核心内容;发行人根据苹果公司的需求,确定设计方案,确保产品功能和生产产品效果的具体实现,当苹果公司认可设计方案,且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功能指标达到苹果公司的设计要求后,发行人与苹果公司和代工厂商进入定价和下单阶段。
2、采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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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具体模式与其他客户相同,即由苹果公司直接通过采购订单的形式向发行人提出委托开发测试的内容及目标,发行人根据其需求开展开发与测试工作,在达到指定精准度及批量生产良率等要求,并经由苹果公司认可后,服务完成,由苹果公司直接向发行人付款结算。
(二)报告期内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设备、但存在直接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原因
2018年度,苹果公司存在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的情形。报告期内,苹果虽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设备,但其指定代工厂商采购,并全程参与了采购流程。其指定代工厂商采购的设备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
苹果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的服务为手机中框新颜色开发与测试服务,即苹果公司委托发行人开展手机中框镀膜新颜色的开发与测试,由其提供新颜色的目标值,并通过合作开发完成新颜色的生产工艺流程,最终在同时满足颜色精准度及批量生产良品率等要求并经苹果公司认可后,服务完成。
上述服务系苹果公司自身产品开发需求,并最终应用于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产品。苹果公司出于对成品效果及性能需求、开发流程控制及合作开发保密性要求等考虑,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该技术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说明向印度和哥斯达黎加出口对应的客户名称、产品类型、销售金额以及终端应用领域;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双方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存在争议
(一)向印度和哥斯达黎加出口对应的客户名称、产品类型、销售金额以及终端应用领域
发行人向印度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应用于家居建材、卫浴五金等其他消费品领域的真空镀膜设备及配件耗材等,向哥斯达黎加出口的产品为应用于手机等消费电子领域的真空镀膜设备及配件,具体情况如下:
国别 | 客户名称 | 产品类型 | 销售金额(万元) | 终端应用领域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印度 | FLOREN DECOR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103.18 | - | - | - | 卫浴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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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KONG EASY GOAL ELECTRONIC LIMITE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89.26 | - | - | - | 家居建材 |
RBS ENTERPRISE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82.56 | - | - | - | 卫浴五金 |
SOMNATH HOME DECOR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77.86 | - | - | - | 卫浴五金 |
IRAJ CONTRACT MANUFACTURING PRIVATE LIMITE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 | 165.25 | - | - | 家居建材 |
SVJ Technocoat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136.29 | - | - | 家居建材 |
KAJARIA BATHWARE PVT.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 | 134.52 | - | - | 卫浴五金 |
DHARAM INDUSTRIES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126.37 | 7.88 | - | 生活用品 |
PUNJAB STAINLESS STEEL INDUSTRIES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95.39 | 9.71 | 3.32 | 生活用品 |
WELMADE LOCKING SYSTEMS PVT 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1.25 | 133.57 | - | 家居建材 |
DHARAM STAINLESS STEEL PVT 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0.70 | 110.88 | 0.71 | 家居建材 |
PLASMAVAC PVT.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 | 98.75 | 94.39 | 生活用品 |
MULTIMETALS 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 | - | 88.84 | - | 家居建材 |
VENUS INDIA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 | 86.22 | - | 生活用品 |
PHOENIX FOILS PRIVATE LIMITE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 | - | 274.02 | 家居建材 |
MINOX METAL PVT 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172.50 | - | - | 247.72 | 家居建材 |
BAJAJ ELECTROPLATERS PVT 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 | 5.56 | 163.17 | 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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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YSIL STEEL LT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配件及耗材 | - | 2.84 | 7.97 | 142.19 | 卫浴五金 | |
ONEX INDUSTRIES PVT.LVD | 真空镀膜设备-其他消费品 | - | - | - | 138.38 | 生活用品 | |
哥斯达黎加 | TOUCHSTONE WIRELESS REPAIR AND LOGISTICS,LP | 真空镀膜设备-消费电子、技术服务及其他 | 12.42 | 853.88 | - | - | 智能手机 |
BRIGHTPOINT COSTA RICA LIMIATADA | 配件及耗材 | - | 80.37 | - | - | 智能手机 |
注:发行人向印度出口客户较为分散,此处取其各期前五名客户。
(二)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双方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存在争议
1、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原因
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的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及主要原因是部分客户所在国家存在外汇管制或限制,该类客户根据其所在国长期形成的外贸交易习惯,选择通过指定付款方或与其相熟的贸易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报告期内,该类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277.28万元、421.81万元、
406.83万元和77.0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4%、1.07%、0.76%和
0.25%,占比较小。
2、采用第三方回款的合法合规性
(1)报告期内,境外第三方回款对应客户所在国家为伊朗、埃及、巴西、巴基斯坦、卡塔尔及印度。
(2)根据商务部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及外汇管理局编制的《“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等文件,以上主要国家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 |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
埃及 | 主权货币为埃及镑。埃及实施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在埃及境内开展的货物贸易,只能用埃及镑进行结算。进出口企业须在埃及进出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且进出口商须为埃及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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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 法定货币为巴基斯坦卢比,境内交易均以卢比结算。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巴基斯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不设置汇率目标和路径,为积累外汇储备、确保外汇市场顺利运行,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会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
巴西 | 巴西实行一定的外汇管制,外国企业或个人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入巴西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雷亚尔是市场上唯一通用的货币。任何企业和个人均可进行外汇买卖,但外汇买卖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进行。超过3,000.00美元等值外币的交易必须申报备案。 |
伊朗 | 伊朗的主权货币是伊朗里亚尔。外国居民及投资者不允许在伊朗当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必须兑换成当地货币方可进行储蓄,外国公民储蓄需获得当地合法居民身份。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金融制裁的影响,现阶段美元等外汇无法自由出入。 |
印度 | 印度的主权货币是印度卢比。根据相关法规,印度政府对外汇市场实施必要干预,管理外汇储备。 |
卡塔尔 | 法定货币为卡塔尔里亚尔,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3.64卡塔尔里亚尔,可自由兑换。但如果外国公司与卡塔尔股份合资公司要将其在卡塔尔的年利润全部汇往国外,该合资公司必须将相当于其年利润的10%存入一个合法的储蓄账户,直至该账户金额至少达到其投资资金的50%。 |
由上表可知,上述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客户出于外汇管制及外汇储备不足、汇款出境手续繁琐、时间长、手续费高等原因,通过指定其他公司代为支付,可提高结算的便利性。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境外第三方回款情形受到相关处罚。综上,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合法合规性。
3、双方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代付款方已将款项支付给发行人,且发行人已取得第三方回款客户及代付款方相关的确认函,双方对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不存在争议。
四、进一步分析主要客户采购配件及耗材的金额与其保有发行人设备金额的匹配关系
主要客户采购配件及耗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终端产品更新换代,真空镀膜设备需更新更换重要配件等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新一代终端产品镀膜的需要;二是保有设备产生耗损等,采购配件用于维修或作为备品备件。第一种情况下,客户采购配件数量及金额较大,而第二种采购数量及金额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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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采购配件及耗材的金额及其保有发行人设备金额的匹配关系如下:
2022年1-6月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配件及耗材采购金额(万元) | 配件种类 | 保有设备台数(台) | 保有设备金额(万元) | |
1 | 捷普 | 1,536.70 | 电气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 | 95 | 33,207.59 | |
2 | 富士康 | 739.41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真空泵类 | 252 | 38,346.90 | |
3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2.56 | 机械配件类、其他类 | 3 | 8,053.10 | |
4 | 深圳市正和忠信股份有限公司 | 69.12 | 电源类、其他类 | 30 | 3,915.58 | |
5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 2,618.90 | |
合计 | 2,387.79 | - | 387 | 86,142.07 |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配件及耗材采购金额(万元) | 配件种类 | 保有设备台数(台) | 保有设备金额(万元) | |
1 | 捷普 | 1,153.75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 | 80 | 27,662.87 | |
2 | 富士康 | 1,421.94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真空泵类 | 231 | 33,568.91 | |
3 | 建林真空 | 0.04 | 机械配件类 | 19 | 3,544.69 | |
4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39 | 电气类、机械配件类、真空泵类 | 1 | 2,920.35 | |
5 | 青岛久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5.00 | 机械配件类 | 1 | 2,079.65 | |
合计 | 2,648.12 | - | 332 | 69,776.47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配件及耗材采购金额(万元) | 配件种类 | 保有设备台数(台) | 保有设备金额(万元) | |
1 | 捷普 | 2,750.48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真空泵类 | 43 | 14,054.75 | |
2 | 比亚迪 | 197.41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真空泵类 | 92 | 12,47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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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齐品光学有限公司 | 0.34 | 机械配件类 | 20 | 3,555.46 |
4 | 富士康 | 2,005.55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 | 191 | 24,916.84 |
5 | 宏旺 | 146.27 | 电气类、机械配件类、真空泵类、其他类 | 6 | 4,153.37 |
合计 | 5,100.05 | - | 352 | 59,153.97 | |
2019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配件及耗材采购金额(万元) | 配件种类 | 保有设备台数(台) | 保有设备金额(万元) |
1 | 比亚迪 | 34.39 | 电气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 | 61 | 7,719.85 |
2 | 宏旺 | 0.07 | 机械配件类 | 2 | 2,384.35 |
3 | 捷普 | 993.23 | 电气类、电源类、机械配件类、其他类 | 36 | 11,332.82 |
4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6.41 | 机械配件类 | 6 | 2,043.68 |
5 | 东莞市银泰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1.53 | 电气类、机械配件类 | 1 | 1,231.12 |
合计 | 1,035.63 | - | 106 | 24,711.81 |
注:保有设备台数及金额统计当期及以前年度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的合计金额,2017及以前年度客户采购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见,采购发行人配件及耗材产品金额较大的客户如捷普、富士康等,保有发行人设备台数及金额亦较大,主要是受移动智能终端系列产品的更新换代及需求持续旺盛的影响,其在报告期内对保有的真空镀膜设备进行了大规模的更新改造以适应新产品特殊颜色镀膜的需要,故其采购了大量机械配件类及特殊电源类配件。除上述情况外,同时存在设备保有台数及金额较大但配件及耗材采购较少的情形,如建林真空、齐品光学等,主要原因是该两客户采购并保有发行人设备的时间较短,暂不存在更新改造需求,且设备较新,使用时间较短,设备耗损情形亦较少,故其采购配件及耗材的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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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获取各项产品及服务向苹果产业链厂商的销售收入和成本情况,计算各业务产生的毛利,并结合其占比情况分析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的依赖情况,获取发行人向印度及哥斯达黎加出口对应的客户、产品类型及销售金额数据等,获取主要客户采购配件及耗材的金额及其保有发行人设备金额数据;
2、查询相关消费电子行业数据,获取苹果公司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的出货量、变动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分析发行人来自苹果产业链收入较高的商业合理性;
3、查阅发行人与苹果公司交易的采购订单及相关单据,了解苹果向发行人采购的具体模式,了解苹果向发行人采购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采购原因;
4、查询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税务、海关、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发行人境外客户出于外汇管制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5、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合作情况、合作模式等,了解发行人向印度及哥斯达黎加出口的主要客户及终端应用领域等情形,了解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原因等,了解双方对应收账款回款是否存在争议,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采购配件及耗材的原因、金额变动情形及与其保有设备的匹配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服务主要应用于苹果产业链中的零部件加工环节,对应终端产品型号主要是iPhoneX至iPhone14系列产品。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发行人与苹果公司的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发行人已凭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在激烈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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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且在未来,发行人将积极拓展新的客户群体及业务领域,进一步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
2、报告期内,苹果虽未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设备,但其指定代工厂商采购,鉴于苹果公司与代工厂商的合作关系及其在采购流程中的重要决策地位,苹果公司指定代工厂商采购与其直接向发行人采购并不存在本质差异;发行人向苹果公司提供的服务为手机中框新颜色开发与测试服务,苹果公司出于对成品效果及性能需求、开发流程控制及合作开发保密性要求等考虑,直接向发行人采购该技术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3、境外客户由于外汇管制、外汇出境手续繁琐等原因采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具有合法合规性;双方对应收账款的回款不存在争议。
4、发行人主要客户出于设备更新改造及设备耗损等原因向发行人采购配件及耗材,采购金额与其自身设备改造需求及耗损情况相关,采购金额与其保有设备金额相匹配。
7. 关于客户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和更新2021年年度财务数据显示:
(1)2021年建林真空为发行人第三大客户,当年向发行人采购真空镀膜设备3,207.08万元;材料显示,深圳建林真空和东莞建林真空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两家公司2020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合计为4,000-5,000万元;
(2)东莞市齐品光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019年即与发行人开展交易,2020年向发行人采购真空镀膜设备金额为3,555.81万元,2021年采购金额大幅度下降;
(3)贵州泰烽廷贸易有限公司为2019年第五大客户,当年向发行人采购真空镀膜设备684.48万元;
(4)2021年发行人对比亚迪销售金额大幅度下降,未出现在前五大客户中。
请发行人:
(1)说明建林真空的主要业务内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在2020年销售收入合计仅为4,000-5,000万的情形下向发行人采购3,207.08万元真空镀膜设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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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齐品光学的主要业务内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2020年采购金额增长较快而2021年大幅度下降的原因;
(3)贵州泰烽廷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该公司系经销商还是设备使用者,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收入;
(4)说明比亚迪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品的具体产品类型,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双方合作是否存在不顺利、或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建林真空的主要业务内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在2020年销售收入合计仅为4,000-5,000万的情形下向发行人采购3,207.08万元真空镀膜设备的合理性
(一)建林真空的主要业务内容及采购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
建林真空包括深圳市建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建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建林真空主要向发行人采购HCAF-1612真空镀膜设备、HCEE-2700高精密电子束蒸发光学镀膜设备以及HCMS-1800光学磁控溅射设备,具体应用领域为手机、手机后盖及iPad后盖的零组件外壳的表面处理。
(二)采购真空镀膜设备的合理性
深圳市建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9日,与发行人于2017年开始合作,东莞市建林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建林”)成立于2018年2月2日,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建厂房用于智能电子产品盖板高精密光学镀膜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林真空经过十多年技术、人才和客户资源积累,需要购买一批新设备,满足其扩充产能的需求,并利用建立新厂的契机,进行转型升级;因此,建林真空于2020年底向发行人购买了3套价值合计为952.21万元的光学磁控溅射设备及13套价值合计为2,254.87万元的高精密电子束蒸发光学镀膜设备,以建立高效的生产工艺体系。虽然2020年建林真空销售收入合计约为4,000.00-5,000.00万元,但其新建厂房为达到增产扩效和转型升级的目的,购买了一批价值相对较高的设备,向发行人采购3,207.08万元真空镀膜设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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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二、说明齐品光学的主要业务内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2020年采购金额增长较快而2021年大幅度下降的原因齐品光学主要向发行人购买HCEE-2700高精密电子束蒸发光学镀膜设备,具体应用于电脑、手机及手机后盖的零组件外壳,功能按件与Logo的表面处理,涵盖金属和塑胶基材表面PVD/NCVM镀膜,其终端产品主要应用于OPPO、vivo、小米等手机背板等零部件的加工。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发行人对齐品光学销售收入分别为3,555.81万元和1.45万元。2021年该公司采购金额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Counterpoint数据统计,2019年OPPO、vivo及小米手机出货量较2018年合计增长约5.29%,齐品光学考虑到,未来市场中消费者对OPPO、vivo及小米等手机的需求、自身扩产计划及场地情况,于2019年12月10日与发行人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书,购买20台真空镀膜设备。该批设备可满足其近几年所需的工艺及产品生产需求,因此该批设备陆续交付后,齐品光学未再向发行人购买真空镀膜设备,仅购买少量耗材及零配件。
三、贵州泰烽廷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该公司系经销商还是设备使用者,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收入
贵州泰烽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烽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为印刷、打印复印、光刻等消费、办公和工业电子产品的感光元器件制造,涵盖金属和复合材料表面的镀膜。
泰烽廷成立于2018年1月2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电脑、多媒体设备、办公设备、用品及耗材等,并非镀膜设备经销商,该公司为厦门芯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芯瓷”)的关联公司。厦门芯瓷成立于2018年09月13日,为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泰烽廷采购真空镀膜设备,并于2019年4月委托厦门芯瓷科作为其合法代理人,对PVD真空镀膜设备进行验收,主要原因系:厦门芯瓷为把握商机急需购买真空镀膜设备,于是在厦门芯瓷尚未设立前通过关联公司泰烽廷于2018年6月与发行人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书,采购PVD真空镀膜设备,其目的是为厦门芯瓷在设立后可快速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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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销收入。
四、说明比亚迪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品的具体产品类型,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双方合作是否存在不顺利、或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比亚迪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品的具体产品类型为电脑、手机、新能源汽车等涵盖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金属及塑胶基材表面的真空镀膜、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汽车零部件等。
2021年比亚迪向发行人采购金额为627.31万元,采购金额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①受安卓高端旗舰机型销量减少、芯片短缺及疫情持续反复的影响,比亚迪2021年采购需求减少;②2020年比亚迪基于自身扩产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31台真空镀膜设备,分别提供给汕尾、惠州及韶关的工厂,以达到大规模量产。比亚迪已经综合考虑了未来的市场需求,因此,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的金额相较于2020年有所降低。
报告期内,公司与比亚迪签订合同的金额分别为7,089.91万元、3,885.24万元、2,015.74万元、5,753.18万元。截止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涉及比亚迪的在手订单金额为8,267.28万元。因此,双方合作不存在不顺利、或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等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查阅企查查等公开信息网站,了解建林真空的成立时间及经营情况;
2、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建林真空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的合理性;了解齐品光学的主要业务及泰烽廷、比亚迪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以及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协议;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齐品光学、比亚迪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
4、获取泰烽廷出具的确认函,了解发行人与其合作的原因;
5、查询2019年全球手机出货量情况,了解消费者对手机产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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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询比亚迪年度报告,了解其投产计划;
7、查阅客户走访资料,了解双方合作的原因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建林真空的主要业务内容为采购真空镀膜设备应用于手机、手机后盖及iPad后盖的零组件外壳的表面处理,生产镀膜加工;建林真空新建厂房为达到增产扩效的目的,向发行人采购3,207.08万元真空镀膜设备具有合理性;
2、齐品光学的主要业务内容为采购真空镀膜设备应用于电脑、手机及手机后盖的零组件外壳,功能按件与Logo的表面处理,涵盖金属和塑胶基材表面PVD/NCVM镀膜;而根据齐品光学的自身扩产计划,2020年采购金额增长较快而2021年大幅度下降的原因是2020年齐品光学年所采购的真空镀膜设备可满足其目前所需的工艺及产品需求;
3、泰烽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为印刷、打印复印、光刻等消费、办公和工业电子产品的感光元器件制造,涵盖金属和复合材料表面的镀膜;泰烽廷并非公司的经销商,是受关联方委托购买,厦门芯瓷为实际的设备使用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销收入;
4、比亚迪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电脑、手机、新能源汽车等涵盖3C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金属及塑胶基材表面的真空镀膜、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汽车零部件等;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大幅度下降的原因是受安卓高端旗舰机型销量减少及2020年比亚迪已进行大规模量产,使得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设备的意愿降低;双方合作不存在不顺利、或对产品质量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
8. 关于外协供应商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外协服务金额分别为195.62万元、294.41万元和543.90万元,涉及外协内容包括机械加工、表面处理、部件组装;
(2)报告期内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发行人开展交易,外协供应商鑫峰、东莞市鑫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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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按不同外协工序进行分类,对比说明同一外协工序向不同外协服务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外协工序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加工费用分别为195.61万元、294.41万元、534.92万元和254.17万元,金额较小。报告期各期,各外协工序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机械加工 | 175.04 | 68.87% | 317.68 | 58.41% | 241.14 | 81.91% | 185.73 | 94.95% |
表面处理 | 46.02 | 18.11% | 118.85 | 21.85% | 30.66 | 10.41% | 2.57 | 1.31% |
部件组装 | 20.32 | 7.99% | 93.96 | 17.27% | 10.28 | 3.49% | 7.00 | 3.58% |
其他 | 12.79 | 5.03% | 13.43 | 2.47% | 12.33 | 4.19% | 0.31 | 0.16% |
合计 | 254.17 | 100.00% | 543.92 | 100.00% | 294.41 | 100.00% | 195.61 | 100.00% |
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包括机械加工、表面处理、部件组装,且以机械加工为主。机械加工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镗、钻孔、攻牙、车、铣、线割和打孔等;表面处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喷砂、喷陶瓷、研磨、电镀、喷砂氧化、烤漆和丝印文字等;部件组装主要为电柜电子元器件的组装。
二、对比说明同一外协工序向不同外协服务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发行人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使得发行人对零部件的处理需求具有多样性,外协加工的内容也会因具体零部件加工工艺需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发行人外协加工多为小批量定制化加工,不存在向多家供应商大批量发起外协加工的情形,因此外协加工报价会因具体零部件的加工尺寸、精度、材质等因素而存在差异。鉴于上述因素,供应商同时承接一项或多项外协加工工序,其报价会整体考虑多项工序的成本从而给出整体报价,且由于定制化因素,导致供应商相互之间的承接加工内容也各不相同,从而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都是根据具体加工内容而具体商议,最终导致同一外协工序向不同外协服务供应商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一)机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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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机械加工金额分别为185.73万元、241.14万元、
317.68万元和175.04万元,占外协加工的比例分别为94.95%、81.91%、58.41%和68.87%,为发行人主要外协工序。发行人机械加工工序中,涉及的物料多为定制化部件,不同类物料相同工序的外协价格差异较大,且同类物料,由于物料尺寸、外形设计、使用材料及加工工艺等差异,也会导致相同工序的加工费用有较大差异,因此选取了外协加工较多的炉体、炉门、抽气口三类物料的机械加工工序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1、炉体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炉体机械加工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供应商 | 加工内容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东莞市邦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10,619.47 | 16,141.59 | 11,384.32 | 10,265.49 |
东莞市沙田鸿轩精密机械加工厂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3,982.30 | - | - |
鑫峰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4,831.21 | 7,370.61 | 4,675.31 | 5,249.25 |
东莞市盛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1,588.50 | - | - |
佛山市互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铣、车、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14,465.63 | 17,685.50 | 15,064.67 | 10,271.88 |
佛山市南海区韶能机械有限公司 | 铣、车、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3,362.83 | - |
佛山市南海区盈轩机械厂 | 铣、车、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 | 4,741.38 |
佛山市南海区湘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94,369.47 | - | - | - |
发行人炉体即为真空腔室的整体结构,加工单价差异较大,主要原因:由于发行人产品的定制化特征,通常设备的外形尺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炉体的加工尺寸、加工精度、加工材质、加工工艺差异较大,进而导致加工复杂程度和费用差异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炉体的机械加工不存在同一物料的同一工序外包给不同外协供应商的情形,因此炉体的外协加工价格不具备可比性。
2、炉门
发行人炉门尺寸规格较多,报告期各期炉门加工单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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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件
供应商 | 加工内容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东莞市邦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10,176.99 | 12,515.80 | 4,424.78 |
东莞市达睿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 | 955.75 |
东莞市记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2,017.70 | - |
鑫峰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5,204.21 | 4,791.90 | 4,386.13 | 4,184.75 |
东莞市盛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1,185.84 | - |
东莞市鑫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2,017.70 | - |
东莞市兴胤力机械有限公司 | 铣、钻孔、攻牙、清毛刺 | 833.70 | - | 2,017.70 | - |
佛山市互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铣、车、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13,451.33 | 12,958.28 | 12,433.63 | 10,556.26 |
佛山市南海区韶能机械有限公司 | 铣、车、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2,477.88 | - |
佛山市南海区湘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铣、车、钻孔、攻牙、清毛刺 | 31,776.99 | - | - | - |
发行人炉门是与炉体配套的部件,其外形尺寸通常与炉体配套设计,导致炉门的尺寸规格差异较大,加工复杂程度和费用差异较大。
3、抽气口
报告期各期抽气口加工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供应商 | 加工内容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东莞市邦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 | - | - | 1,238.94 |
鑫峰 | 铣、镗、钻孔、攻牙、清毛刺 | 1,290.60 | 1,126.08 | 1,265.34 | 1,160.68 |
发行人抽气口的机械加工价格波动主要取决于部件的加工复杂程度,整体加工内容具备一定的一致性,故发行人抽气口的加工单价差异较小,抽气口外协加工保持在合理的价格水平,定价公允。
(二)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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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表面处理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57万元、30.66万元、
118.85万元和46.02万元,占外协加工的比例分别为1.31%、10.41%、21.85%和18.11%,金额较小。
表面处理具体包括喷砂、喷陶瓷,喷铝熔等工序,加工价格主要与加工零部件大小、具体工序内容、工艺要求、加工数量等因素有关。由于公司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的定制化属性很强,不同零部件在体积、材质、加工工艺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不同零部件表面处理的单价范围较大。以喷砂工序为例,报告期内的采购单价从几元到上万元不等。此外,由于单一工序的加工量较小,合作供应商数量较少,且不同供应商由于加工具体产品不同,其价格无法直接比较,但公司通过市场化询价比价、主动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能够确保相关外协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三)部件组装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件组装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7.00万元、10.28万元、
93.96万元和20.32万元,占外协加工的比例分别为3.58%、3.49%、17.27%和
7.99%,金额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件组装的外协加工主要是电柜组装,主要交由深圳市铖铭泰电子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东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组装,电柜组装外协工序向不同外协服务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主要原因是深圳市铖铭泰电子有限公司组装的电柜主要是2340X1900X900规格的电柜,但东莞市东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组装的电柜从450X350X250规格到2344X1900X900规格的组装都有,所以价格存在差异。
综上,由于发行人产品的高度定制化特征,导致发行人外协加工工序具有多样性特征,使得部分外协加工工序的费用不具备可比性。发行人发起外协加工采购时,通过多家询价,并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加工能力等因素择优确定供应商,将外协加工报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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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工序,不同外协工序的具体工艺内容,同一外协工序向不同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采购明细,分析各类主要外协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构成、采购价格;结合发行人生产工序、产品结构核查外协采购金额、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对比相同工序不同供应商的价格情况,复核外协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特征,使得发行人对零部件的处理需求具有多样性,外协加工的内容也会因具体零部件加工工艺而有所不同,外协加工的报价也会因具体零部件的加工尺寸、加工精度、加工材质、加工工艺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同时,发行人外协加工多为单件或小批量定制化,不存在向多家供应商大批量发起外协加工的情形,因此外协加工的单价不具备可比性。发行人通过多家询价,并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加工能力等因素择优确定供应商,将外协加工报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9. 关于存货
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6,843.36万元、19,001.67万元和38,567.14万元,主要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
(2)2021年末,半成品中存在一台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HCEE-2050,系因客户取消订单导致库龄超过1年,发行人计提跌价准备53.16万元;
(3)发出商品中一年库龄以上产品主要系试用机或部分设备验收周期较长;其中试用机为向惠州比亚迪销售的光学镀膜机和真空镀膜设备,金额合计1,042.66万元,发行人2021年末计提跌价准备379.58万元。
请发行人:
(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期末存货的构成情况,进一步分析并说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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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末存货余额增长,且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发行人业务模式;
(2)说明2021年末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HCEE-2050被客户取消订单的具体情况,该产品系标准产品还是非标准产品,发行人针对该产品及其在产品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结合最近时点数据,说明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试用机的具体商业模式,采用该模式报告期各期实现的收入;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针对长期未验收确认的试用机,如何确认该机器的使用状态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期末存货的构成情况,进一步分析并说明2021年期末存货余额增长,且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发行人业务模式
(一)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期末存货的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
时间 | 项目 | 海目星 | 联得装备 | 深科达 | 易天股份 | 行业平均 | 发行人 |
2022.6.30 | 原材料 | 17.75 | 10.42 | 31.91 | 10.85 | 17.73 | 12.56 |
在产品 | 21.39 | 22.96 | 11.62 | 8.23 | 16.05 | 26.56 | |
半成品 | - | - | - | - | - | 5.98 | |
库存商品 | 8.12 | 6.32 | 33.15 | 12.36 | 14.99 | 7.12 | |
发出商品 | 52.74 | 59.52 | 23.32 | 64.96 | 50.14 | 47.77 | |
合同履约成本 | - | 0.77 | - | 3.59 | 1.09 |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21.12.31 | 原材料 | 20.90 | 13.36 | 28.22 | 4.44 | 16.73 | 7.95 |
在产品 | 28.22 | 26.55 | 7.89 | 11.69 | 18.59 | 25.21 | |
半成品 | - | - | - | - | - | 5.74 | |
库存商品 | 10.94 | 7.94 | 29.89 | 9.60 | 14.59 | 6.51 | |
发出商品 | 39.95 | 51.21 | 34.00 | 70.79 | 48.99 | 54.59 | |
合同履约成本 | - | 0.95 | - | 3.48 | 1.11 |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2-89
2020.12.31 | 原材料 | 14.26 | 12.93 | 23.64 | 4.04 | 13.72 | 10.50 |
在产品 | 21.94 | 26.97 | 33.78 | 12.58 | 23.82 | 26.82 | |
半成品 | - | - | - | - | - | 7.54 | |
库存商品 | 23.52 | 9.02 | 10.61 | 6.45 | 12.40 | 8.17 | |
发出商品 | 40.28 | 50.65 | 31.97 | 74.68 | 49.40 | 46.98 | |
合同履约成本 | - | 0.43 | - | 2.26 | 0.67 |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9.12.31 | 原材料 | 15.63 | 10.40 | 29.87 | 5.98 | 15.47 | 13.82 |
在产品 | 13.64 | 17.47 | 27.22 | 4.85 | 15.80 | 24.05 | |
半成品 | - | - | - | - | - | 10.35 | |
库存商品 | 27.83 | 3.54 | 20.38 | 13.14 | 16.22 | 16.32 | |
发出商品 | 42.90 | 68.10 | 22.53 | 76.04 | 52.39 | 35.46 | |
合同履约成本 | - | 0.50 | - | - | 0.13 |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可比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定期报告。
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存货结构均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发行人各期末在产品及发出商品占比总体处于可比上市公司合理范围内,整体不存在重大差异,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等其他存货占比较低。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各期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客户下单及发行人排产周期的影响及发货时间和验收周期的影响。
(二)进一步分析并说明2021年期末存货余额增长,且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发行人业务模式
2021年末存货余额较2020年末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变动额 | 变动比率 |
原材料 | 3,066.92 | 1,995.56 | 1,071.36 | 53.69% |
在产品 | 9,723.58 | 5,095.49 | 4,628.09 | 90.83% |
半成品 | 2,212.61 | 1,432.38 | 780.23 | 54.47% |
库存商品 | 2,509.81 | 1,551.91 | 957.90 | 61.72% |
发出商品 | 21,054.22 | 8,926.32 | 12,127.90 | 135.87% |
合计 | 38,567.14 | 19,001.67 | 19,565.47 | 102.97% |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2021年末存货余额为38,567.14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102.97%,存货的增加主要为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增加所致,其中在产品较上年末增加4,628.09万元,增幅90.83%,发出商品较上年末增加12,127.90万元,增长135.87%。
1、发行人在产品主要情况
2-2-90
(1)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期后结转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在产品 | 7,675.76 | 9,723.58 | 5,095.49 | 4,051.03 |
期后结转 | 2,811.18 | 5,984.01 | 4,077.90 | 4,048.53 |
未结转 | 4,864.58 | 3,739.58 | 1,017.59 | 2.50 |
结转率 | 36.62% | 61.54% | 80.03% | 99.94% |
注:期后结转数据截至2022年8月31日。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期后结转比例分别为99.94%、80.03%、61.54%、36.62%,2019年末及2020年末在产品结转情况良好;设备未结转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对市场的预测及当时获取客户意向情况,对部分机型先行投料备货。
(2)未结转部分在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有订单对应金额 | 2,546.04 | 52.34 | 2,089.74 | 55.88 |
备货金额 | 2,318.54 | 47.66 | 1,649.84 | 44.12 |
未结转金额 | 4,864.58 | 100.00 | 3,739.58 | 100.00 |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有订单对应金额 | 282.36 | 27.75 | - | - |
备货金额 | 735.23 | 72.25 | 2.50 | 100.00 |
未结转金额 | 1,017.59 | 100.00 | 2.50 | 100.00 |
注:期后结转数据截至2022年8月31日。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中尚未结转且有订单对应的设备金额分别为0.00万元、
282.36万元、2,089.74万元和2,546.04万元,占比分别为0.00%、27.75%、55.88%和52.34%,针对有订单的在产品,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的交货时间及公司的排产情况安排设备生产及交付的工作。
2021年末在产品主要备货设备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型号 | 数量(台) | 金额 | 该机型销售情况 |
HCMS-2100 | 5.00 | 617.07 | 该型号设备报告期三年持续销售,销售情况较好 |
HCMS-1800 | 3.00 | 285.41 | 该3台设备正在洽谈,预计近期可签正式合同 |
HCMS-2550T | 1.00 | 267.76 | 该型号机型已销售1台,尚有1台待验收 |
HCMS-1912CA | 1.00 | 257.29 | 发行人主力机型,销售较好 |
HO-2700DBI-B | 2.00 | 222.31 | 发行人主力机型,销售较好 |
合计 | 12.00 | 1,649.84 | - |
2-2-91
(3)发行人发出商品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客户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发出商品金额 | 占比(%) |
富士康 | 4,796.03 | 22.78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817.31 | 18.13 |
捷普 | 3,591.79 | 17.06 |
深圳市正和忠信股份有限公司 | 1,361.70 | 6.47 |
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736.88 | 3.50 |
石狮市闽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561.11 | 2.67 |
沃格光电 | 529.20 | 2.51 |
米亚精密金属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518.91 | 2.46 |
宁波百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98.40 | 1.89 |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96.62 | 1.88 |
试用机 | 1,188.13 | 5.64 |
合计 | 17,896.08 | 84.99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出商品前十大客户及试用机部分金额为17,896.08万元,占比84.99%,其他为零星客户,金额较小。其中试用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台) | 金额 | 占比(%) | 订单/合同签订时间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MS-1613 双腔室磁控光学镀膜机 | 1 | 450.60 | 37.93 | -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MS-2550T 磁控光学镀膜机 | 1 | 608.10 | 51.18 | 2022年7月 |
四川都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HO-1550DBI-C 真空镀膜设备 | 1 | 129.43 | 10.89 | 2022年7月 |
合计 | - | 3 | 1,188.13 | 100.00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发出商品中含试用机一共3台,其中比亚迪两台,金额为1,058.70万元,占比89.11%。除比亚迪型号为HCMS-1613双腔室磁控光学镀膜机尚未完成试用外,其他试用设备都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随着全球消费电子产业、半导体、光学元器件、光伏产业等行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张,全球真空镀膜设备市场规模亦呈逐年扩大趋势,根据MordorIntelligence数据,2020年全球物理气相沉积(PVD)设备市场价值为193.5亿美元,预计到2026年将达到259.3亿美元,2021-2026年预测期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8.9%。真空镀膜工艺应用领域广泛,真空镀膜设备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带动了真空镀膜设备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发行人不断开拓新的应用领域,同时凭
2-2-92
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得到了消费电子类知名厂商如苹果、比亚迪、富士康、日久光电等客户认可,在行业内形成了品牌效应,逐步切入国内知名企业代工厂的供应商体系。受益于消费电子的回升,市场对发行人真空镀膜设备的采购需求上升,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且增长较快,2019年末和2021年末,发行人在手订单余额分别为20,744.58万元和44,078.7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5.77%,2021年末主要客户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订单金额 | 占比(%) |
苹果产业链 | 13,986.11 | 31.73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2,566.37 | 28.51 |
比亚迪 | 1,823.27 | 4.14 |
沃格光电 | 1,150.44 | 2.61 |
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752.21 | 1.71 |
其他客户 | 13,800.33 | 31.31 |
合计 | 44,078.74 | 100.00 |
综上,2021年末在产品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为:①2021年末在手订单较上年大幅增加,发行人积极备货,导致在产品金额增加;②发行人生产模式主要为“以销定产”方式,即由客户提出产品要求并下达订单,发行人根据客户订单组织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测试并交货,生产部按销售部下达的订单组织安排生产,经工程部开展产品测试,由品质管理部进行质量检测,经测试合格后发运产品,其中单体机生产周期大约为43天,连续线生产周期大约为126天;③客户订单下达后,除正常生产周期外,还需要一定的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公司关键原材料采购周期一般在14-112天不等,部分原材料采购周期较长,该类原材料的采购周期会影响设备的最终完工时间,从而导致在产品金额较大。
2021年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为:①2021年末发行人在手订单大幅增加,带动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相应增加;②受公司设备特性影响,公司镀膜设备为定制化产品,镀膜设备运抵客户场地后需要组装、调试和验收等环节,不同产品规格参数及功能复杂度不一,客户安排验收的时间及验收流程也会存在差异,公司镀膜设备平均验收周期为1到9个月不等,设备的验收周期相对较长,导致报告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
综上,公司2021年期末存货余额增长主要受在手订单、生产周期及验收周期影响,发行人期末存货以在产品及发出商品为主符合行业惯例和发行人业务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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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二、说明2021年末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HCEE-2050被客户取消订单的具体情况,该产品系标准产品还是非标准产品,发行人针对该产品及其在产品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2021年末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HCEE-2050被客户取消订单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与客户签订加工定制合同,客户一共采购3台型号为HCEE-2050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设备,其中两台设备交付客户后,公司积极配合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使其达到客户的使用需求,但客户由于市场订单变化及其自身产能安排的影响,向公司提出减少一台设备的采购计划,公司为保持与客户合作关系,同意客户减少采购的请求,并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正式的变更协议书。
(二)该产品系标准产品还是非标准产品,发行人针对该产品及其在产品可变现净值确定的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发行人的真空镀膜设备产品多具有非标定制化的特性,产品生产环节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生产装配、自动化控制、检测调试等环节,其中,核心的环节是产品设计和自动化控制,生产装配、检测调试等环节为发行人生产工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产品虽然具有定制化特征,但在功能型号相似设备中设备核心部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被客户取消订单的型号为HCEE-2050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为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非标准化产品。针对该产品,发行人参考最近同类设备的价格确定预计售价,考虑当期费用、税费率及至完工需要发生的成本确定可变现净值。
HCEE-2050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型号 | 原值 | 跌价准备 | 净值 | 计提比例(%) |
HCEE-2050 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 | 137.90 | 53.16 | 84.74 | 38.55 |
该在产品参考当期销售的同类型设备销售价格,考虑当期费用、税费率及至完工需要发生的成本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该存货计提跌价准备53.16万元,计提比例为38.55%,公司对该台设备计提跌价准备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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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在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如下:
名称 | 项目 | 确定依据 |
深科达 | 有订单的在产品 | 1、对于期末有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公司以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对于期末有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公司以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
无订单在产品 | 1、对于期末无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库龄在1年以内的,公司参照近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库龄在1年以上的,公司通过向供应商对材料的询价确认其可变现净值,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全额确认存货跌价准备; 2、对于无订单对应的在产品、定制型材料,库龄在1年以内的,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库龄在1年以上的,公司通过向供应商对材料的询价确认其可变现净值,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全额确认存货跌价准备。 | |
易天股份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海目星 | 未披露 | 未披露 |
联得装备 | 未披露 | 未披露 |
发行人 | 有订单的在产品 | 根据订单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预计售价,考虑当期费用、税费率及至完工需要发生的成本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存货期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无订单在产品 | 根据最近同类或相似设备的价格确定预计售价,考虑当期费用、税费率及至完工需要发生的成本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存货期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发行人在产品存货跌价计提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在产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型号为HCEE-2050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严格按照发行人的存货跌价计提政策测算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三、结合最近时点数据,说明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试用机的具体商业模式,采用该模式报告期各期实现的收入;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针对长期未验收确认的试用机,如何确认该机器的使用状态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结合最近时点数据,说明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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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期末余额 | 13,804.76 | 21,054.22 | 8,926.32 | 5,972.61 |
期后销售金额 | 1,555.20 | 17,789.65 | 7,111.74 | 5,341.43 |
尚未结转金额 | 12,249.56 | 3,264.57 | 1,814.58 | 631.18 |
转销率 | 11.27% | 84.49% | 79.67% | 89.43% |
注:期后销售数据截至2022年8月31日。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转销率分别89.43%、79.67%、84.49%和11.27%,期后结转情况较好,少部分发出商品未结转主要是由于试用机型验证时间较长,尚未转正式订单。另外,存在受海外客户疫情及出入境管制等影响部分海外发出商品无法验收以及境内个别客户现场尚未达到安装调试的条件尚未验收的情形。截至2022年8月31日主要未结转发出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未结转金额 | 预收款项 | 收款/存货比(%) | 目前状态或未验收原因 |
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724.56 | 5,880.00 | 102.72 | 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正在验收中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1,175.40 | 91.53 | 7.79 | 1台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1台试用机于2022年7月转正式订单,金额为631.37万元,1台试用机金额为496.58万元,已于9月退回 |
晋城富泰华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535.73 | - | - | 于2022年10月完成验收 |
青海弗迪电池有限公司 | 642.88 | 600.88 | 93.47 | 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正在验收中 |
石狮市闽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816.32 | 205.00 | 25.11 | 于2022年9月完成验收 |
台州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97.69 | - | - | 按客户新需求进行更新改造 |
厦门芯瓷科技有限公司 | 276.47 | 430.20 | 155.60 | 于2022年10月完成验收 |
曼德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保定光电分公司 | 249.92 | 229.20 | 91.71 | 设备已完成安装调试,正在验收中 |
鸿准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 | 248.51 | 257.00 | 103.42 | 安装调试中 |
安徽奋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242.39 | 100.00 | 41.26 | 客户订单不足,该设备尚未安排投产 |
Agarwal Enterprises | 195.48 | 284.74 | 145.66 | 于2022年9月完成验收 |
太仓市玖钻恒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191.62 | 52.00 | 27.14 | 客户无镀膜行业经验,验收时间较长 |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9.66 | 223.50 | 117.84 | 安装调试中 |
中山市乐美达金属表 | 186.32 | 210.60 | 113.03 | 客户新项目未投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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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处理有限公司 | 已经完成安装调试 | |||
宁波德远洁具有限公司 | 174.44 | 184.60 | 105.82 | 存在争议,协商处理中 |
东莞市光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167.03 | 172.50 | 103.27 | 于2022年9月完成验收 |
DREAM TINT MULTI-MEDIA INC. | 154.07 | 182.51 | 118.46 | 疫情影响,导致签证办理较慢,尚未安装调试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7.28 | 89.10 | 64.90 | 国企,验收流程较长 |
四川都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30.35 | - | - | 试用机,2022年7月转正式订单,正在验收中 |
上海惠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102.60 | 121.07 | 118.00 | 终端客户为伊朗客户,受疫情影响,客户所在国出入境管控 |
其他客户 | 410.82 | 394.04 | 95.91 | - |
合计 | 12,249.56 | 9,708.48 | - | - |
除试用机及个别未验收的客户外,公司预收客户款项基本上覆盖了期末发出商品的成本,发出商品整体质量较好,公司将积极与客户沟通并协助客户设备的验收。
(二)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试用机的具体商业模式,采用该模式报告期各期实现的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试用机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非试用机销售收入金额 | 23,277.31 | 100.00 | 52,531.11 | 98.34 |
试用机相关设备确认收入金额 | - | - | 884.96 | 1.66 |
合计 | 23,277.31 | 100.00 | 53,416.07 | 100.00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非试用机销售收入金额 | 38,668.55 | 98.54 | 29,541.20 | 100.00 |
试用机相关设备确认收入金额 | 570.99 | 1.46 | - | - |
合计 | 39,239.54 | 100.00 | 29,541.20 | 100.00 |
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试用机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6%和1.66%,占比较低。
发行人为开拓战略性大客户或进入新的应用领域,在产品销售策略上考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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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客户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一般为采用销售试用机商业模式:发行人与目标客户签订设备试用协议,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至1年,签订协议后发行人将真空镀膜设备投入客户现场进行试用,并根据客户的需求积极配合客户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经客户试用合格后,发行人与客户签署正式销售合同或订单,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确认试用机的营业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报告期内采用试用机销售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台) | 金额 | 主要合同条款 | 目前状态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EE-2700 电子束蒸发镀膜机 | 1 | 295.98 | 试用期:60天;设备为免费试用,试用期间,试用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试用设备销售或转借给第三方。 如果试用期间,乙方需要订购试用设备,甲,乙双方将另外签订有关产品的销售合同:如果试用期间,乙方需要延长试用期限,必须双方协议办理有关延长试用设备期限的手续。 | 已退回公司 |
汕头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AF-1618 AF镀膜设备 | 2 | 160.41 | 试用期:90天;设备为免费试用,试用期间,试用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试用设备销售或转借给第三方。 如果试用期间,乙方需要订购试用设备,甲,乙双方将另外签订有关产品的销售合同:如果试用期间,乙方需要延长试用期限,必须双方协议办理有关延长试用设备期限的手续。 | 已销售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MS-1613 双腔室磁控光学镀膜机 | 1 | 450.60 | 试用期:60天;设备为免费试用,试用期间,试用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试用设备销售或转借给第三方。 如果试用期间,乙方需要订购试用设备,甲,乙双方将另外签订有关产品的销售合同;如果试用期间,乙方需要延长试用期限,必须双方协议办理有关延长试用设备期限的手续。 | 已退回公司 |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 HCMS-2100 光学磁控溅射镀膜机 | 1 | 190.55 | 免费试用期限为6个月,自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后起算,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乙方应指导甲方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试用过程中甲方可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考量后免费进行改良,改良后重新免费试用。双方确认,试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书面询问甲方是否购买。如甲方明确以书面形式确认设备试用合格且同意购买的,则由双方共同协商样机价格进行购买,正式购买价格不得高于上述预估价格,且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否则,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回收设备,最迟不超过试用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 | 已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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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MS-2100 真空镀膜设备 | 1 | 281.43 | 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毁损风险也应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人为原因所致者除外。试用报告:试用期结束后2周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对试用设备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设备。试用期满,乙方未对设备做出通过的评估报告(包括未做出评估报告)或双方就采购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乙方拒绝购买设备。 | 已销售 |
江西省亚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HCMS-1613 双腔光学磁控溅射镀膜设备 | 1 | 307.38 | 试用期:3个月,从设备到达之日算起,安装和调试在10天内完成。试用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如乙方人为原因所致及在乙方工厂毁损风险乙方承担。试用报告:试用期结束后2周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对试用设备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设备。试用期满,乙方未对设备做出通过的评估报告(包括未做出评估报告)或双方就采购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乙方拒绝购买设备。 | 已销售 |
深圳市锦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HCMS-1800 光学磁控溅射镀膜机 | 1 | 173.94 | 试用期:73天,试用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如乙方人为原因所致及在乙方工厂毁损风险乙方承担。试用报告:试用期结束前2周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对试用设备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设备。试用期满,乙方未对设备做出通过的评估报告(包括未做出评估报告)或双方就采购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双方未达成延续试用的协议,视为乙方拒绝购买设备,乙方应立即将设备返还给甲方,逾期超过5天未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设备使用费用(为每天收取设备总价值的1%),直到设备返还结束。 | 已销售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CMS-2550T磁控光学镀膜机E-GD-200009-100-01-0 | 1 | 622.42 |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要求初步检验和测试产品,以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要求进行的初步检验和测试的内容为检测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甲方的初步检验和测试不得免除该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责任,不视为接收并验收该产品,验收以双方盖章确认的验收单为准。甲方应当在收到样机后180天内完成全部验收工作。 | 已签正式合同 |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 HCMS-2550T 真空镀膜设备 | 1 | 631.37 | 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毁损灭失风险也应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人为原因所致者除外。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后,甲方有权随时决定退回设备,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若甲方决定退回设备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设备安装现场拆回设备;如乙方未及时拆回的,设备的毁损风险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乙方设备不负任何保管责任,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_1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场地费用。试用期届满,若甲方作出通过试用的评估报告,且确定采购本合同项下设备的,甲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若甲方作出未通过试用的评估报告或双方未就设备采购达成一致意见,则视为甲方拒绝购买。 | 已签正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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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闽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HCMS-2100 真空镀膜设备 | 1 | 268.58 | 试用期限:2个月,试用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毁损灭失风险也应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人为原因所致者除外。试用期结束后2周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对试用设备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设备,试用期满,乙方未对设备做出通过的评估报告(包括未作出评估报告)或双方就采购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乙方拒绝购买设备。 | 已销售 |
四川都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HO-1550DBI-C 真空镀膜设备 | 1 | 129.43 | 试用限:3个月,试用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毁损风险也应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人为原因所致者除外。试用报告:试用期结束后2周内,由乙方提出书面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对试用设备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报告,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设备。试用期满,乙方未对设备做出通过的评估报告(包括未做出评估报告)或双方就采购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乙方拒绝购买设备。 | 已签正式合同 |
(三)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以及针对长期未验收确认的试用机,如何确认该机器的使用状态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1)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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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存货原值 | 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存货原值 | 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
设备:非试用机 | 11,383.40 | 226.24 | 1.99 | 18,860.59 | 334.00 | 1.77 |
设备:试用机 | 1,258.31 | 527.59 | 41.93 | 1,456.57 | 440.93 | 30.27 |
配件及其他 | 1,163.05 | 10.61 | 0.91 | 737.07 | 17.98 | 2.44 |
合计 | 13,804.76 | 764.44 | 5.54 | 21,054.22 | 792.91 | 3.77 |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存货原值 | 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存货原值 | 跌价金额 | 计提比例(%) | |
设备:非试用机 | 5,730.28 | 126.62 | 2.21 | 4,417.03 | 96.88 | 2.19 |
设备:试用机 | 2,959.06 | 457.19 | 15.45 | 1,154.53 | 112.42 | 9.74 |
配件及其他 | 236.98 | - | - | 401.05 | - | - |
合计 | 8,926.32 | 583.81 | 6.54 | 5,972.61 | 209.30 | 3.50 |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计提跌价比例分别为3.50%、6.54%、3.77%和5.54%,其中试用机计提比例较高,分别为9.74%、15.45%、30.27%和41.93%。
非试用机设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因是部分亏损合同导致,亏损合同形成原因主要为:①部分订单为公司给予战略客户或为了新机型进入新的应用领域给予售价上的优惠;②部分订单生产或调试周期较长,导致分摊的制造费用和人工成本较多;③签订合同时工艺设计方案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导致部分机械配件成本较高。公司在报告期针对有订单的发出商品,根据订单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预计售价,考虑税费率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存货期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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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设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对于试用期内的试用机,参照试用合同约定的售价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对于超过试用期尚未转正式销售合同的试用机,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历史经验,发行人根据下游客户机器设备使用年限测算其成新率(参照下游客户设备折旧年限,采用60个月的使用期限来计算其成新率),用试用机账面价值乘以成新率测算其可变现净值,并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存货管理制度,定期了解发出商品安装调试进度,及时跟进设备的验收情况;针对试用机,发行人定期了解客户对设备的使用状况、试用结果等,根据客户提出的工艺需求,及时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达到客户的使用要求。发行人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发出商品的状态进行了解,获取发出商品未验收的原因,并对尚未验收的发出商品根据存货跌价准备政策计算发出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对于发出商品账面净值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针对长期未验收确认的试用机,如何确认该机器的使用状态及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公司对试用设备维护情况
发行人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包括对密封结构、泵组、水路、气路、阀组、加热器、真空测量系统、插板阀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日常点检、周维护保养、月维护保养等,公司设备维护保养人员按照维护保养各细则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在试用机发货到客户现场后,发行人通常委派技术人员到客户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设备的现场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及时满足客户对设备的使用要求、使设备维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和状态,目前在客户处的试用机使用了主流的工艺路线,属于技术周期较长、应用范围较广、不易被淘汰的设备,设备状态良好。
(2)报告期内试用机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销售金额(不含税) | 成本或至完工时需发生的成本 | 毛利率(%) |
已实现销售设备 | 1,455.95 | 1,113.71 | 23.51 |
已签订订单设备 | 2,101.77 | 1,651.81 | 21.41 |
报告期已实现销售的设备毛利率为23.51%,已签订单但未实现销售根据预测的成本后预估的毛利率为21.41%,试用机销售盈利情况整体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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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情况
公司名称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海目星 | 1.08% | 0.95% | 0.93% | 0.56% |
联得装备 | 2.04% | 2.98% | 2.23% | 1.55% |
深科达 | 1.93% | 1.59% | 1.97% | 3.06% |
易天股份 | 2.18% | 2.12% | 1.32% | 1.61% |
平均值 | 1.81% | 1.91% | 1.61% | 1.70% |
发行人 | 6.51% | 4.37% | 5.85% | 3.08%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具有谨慎性。综上,发行人在充分考虑试用机状态及报告期试用机销售盈利情况的情况下,对尚未签订订单的试用机,考虑到未来销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历史经验,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已计提充分的存货跌价准备。[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存货构成情况,比较同行业存货构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获取在手订单明细,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存货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发行人业务模式;
2、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结转明细,了解在产品期后结转情况及对应订单情况;获取报告期试用机明细清单,了解试用机目前的状态,试用机销售或签订合同情况;
3、访谈销售人员了解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HCEE-2050被客户取消订单的原因,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该设备及在产品、发出商品-试用机等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存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复核可变现净值计算过程,确认可变现净值确定方法是否合理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明细及营业收入确认明细,了解设备的期后验收状况;访谈财务人员,了解试用机商业模式,发行人对试用机的管理,确认使用状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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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取发行人下游客户中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折旧政策。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存货结构总体处于可比上市公司合理范围内,整体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2021年期末存货余额增长,且以在产品和发出商品为主符合行业惯例和发行人业务模式;
2、2021年末立式电子枪光学镀膜机HCEE-2050按客户要求取消了订单具有商业合理性,该产品为非标准产品,发行人参考该产品最近同类或相似设备的价格确定预计售价,考虑当期费用、税费率及至完工需要发生的成本确定可变现净值;发行人对在产品根据订单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近同类或相似设备的价格确定预计售价,考虑当期费用、税费率及至完工需要发生的成本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存货期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针对该产品及其在产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3、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情况良好,发行人试用机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较低。发行人按照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发行人委派技术人员在客户现场对试用设备进行管理,通过委派人员确认设备使用状态,目前试用机的使用状态良好,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10. 关于期后经营业绩
请发行人结合2022年以来消费电子市场供需情况变动等因素说明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的生产经营和主要财务信息变化情况,说明2022年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22年以来消费电子市场供需情况变动
(一)全球消费电子市场
在电子信息制造业中,消费电子产业的发展尤为迅速,手机、平板电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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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戴设备等新产品持续涌现,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持续进步,产业链不断完善。根据Statista数据统计,全球消费类电子的收入规模由2017年的9,204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为10,128亿美元,预计2020年到2026年持续保持增长趋势,到2026年将达到11,357亿美元。
数据来源:Statista
2022年上半年,受俄乌战争、疫情及通胀、芯片短缺等影响,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有所下降。根据Canalys数据统计,2022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3.11亿台,较2021年第一季度出货量3.48亿台下降10.5%;第二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减少至2.87亿台,同比下降8.7%。根据IDC的预测,2022年全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下降3.5%至13.1亿台。虽然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呈下降趋势,但苹果手机出货量逆势增长。根据Canalys数据,2022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3.11亿台,同比下降10.5%,同期苹果手机出货量为0.57亿台,同比增长7.82%,市场占有率为
18.16%,同比增加3.09个百分点;2022年第二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下降约8.7%,同期苹果手机市场占有率约为17.00%,同比增加约3个百分点。苹果公司2022财年第二财季报告显示,苹果公司营业收入972.78亿美元,同比增长8.59%,其中,苹果手机营业收入达到505.70亿美元,同比增长5.49%,苹果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业绩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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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手机销量连续多年呈窄幅波动趋势,根据GFK数据,今年全球智能手机销量预计将达到13亿部,同比略降。全球智能手机市场自2014年销量增长25%到12.64亿部以来,连续8年销量增速/降速在10%以内,处于存量波动的态势。
数据来源:IDC,同花顺iFind
下半年手机销量同比增速有望转正,新兴市场仍处于增量市场。二季度部分国内地区受疫情影响仍有压力,前期被压制的需求预计将在三四季度得到释放,且去年下半年销量基数较低,今年下半年全球手机销量增速有望转正。分地区而言,新兴市场仍是智能手机的主要增量市场,根据GFK预测,中东/非和亚洲新兴市场(不含中国、日本、韩国)2022年智能手机销量有望同比增长2%和7%。
(二)国内消费电子市场
从国内数据来看,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消费电子行业的发展,在政策的支持下,消费电子行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会,我国传统的消费电子市场已逐步进入成熟阶段。华经情报网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我国消费电子市场规模分别为16,120亿元、16,587亿元和17,780亿元。受疫情影响,2020年市场规模稍有下降,2021年疫情好转,市场规模恢复到18,813亿元,同比增长4.42%。进入2022年,受俄乌战争、芯片短缺、部分地区疫情反复等影响,上半年智能手机的出货量有所下降。下半年,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涉疫地区复工复产,多地政府出台多项政策刺激需求,上半年压抑的需求有望在下半年得到释放。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数据及测算,按照手机出货总量等于5G加4G手机出货量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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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国内市场手机出货量为2,788万部,同比增长9.85%,实现今年首次同比增长。
从消费电子品牌细分来看,2022年上半年国内智能手机市场低迷,但苹果出货量较为稳定,保持小幅增长。根据IDC数据,2022年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约为1.4亿台,同比下降14.4%,其中第二季度出货量约为6,720万台,同比下降14.7%。智能手机厂商VIVO、OPPO、小米等多数出货量同比下降20%-30%不等,但苹果在“6.18”期间调整产品销售结构、采取优惠降价等销售策略,帮助苹果在市场低迷的背景下,获取了同比1.1%的正增长。此外,在市场份额方面,苹果的市场份额由2021Q2的12%增加至2022Q2的14.1%,进一步扩大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综上所述,受俄乌战争、疫情及通胀、芯片短缺等影响,2022年上半年智能手机出货量有所下降,但苹果手机出货量微增,对苹果产业链厂商业绩有积极影响;同时,真空镀膜设备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带动了真空镀膜设备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公司不断开拓新的应用领域,谋求产品多元化发展。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的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与上年同期变化情况
2022年1-6月,发行人主要财务信息及与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增长率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30,677.34 | 24,345.95 | 26.01% |
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 | 21,103.91 | 17,107.14 | 23.36% |
毛利率
毛利率 | 31.21% | 29.73% | - |
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 | 4,156.32 | 3,297.16 | 26.06% |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 | 5,373.18 | 3,536.26 | 51.9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099.23 | 3,106.31 | -0.2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4,629.47 | 3,074.88 | 50.56% |
由上表可见,2022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数据较上年同期均呈稳步增长趋势,其中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6.01%,主要是随着苹果公司移动智能终端产品的热销,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厂商实现销售收入增长较多,带动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毛利率较上年同期高1.48个百分点,较为稳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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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费用增长幅度与营业收入基本一致,期间费用率为13.55%,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个百分点,变动较小;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51.95%,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0.23%,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因未决仲裁事项计提了2,100万元预计负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50.56%。
综上,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要财务数据较上年同期均呈增长趋势,未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三、2022年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呈较快增长趋势,同时,发行人下游市场规模稳定增长,客户资源优质,且发行人技术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在手订单充裕,发行人2022年业绩不存在大幅下滑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下游市场规模稳定增长,优质的客户资源提升了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
消费电子行业是发行人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之一,全球消费电子产业发展迅速,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持续涌现,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持续进步,产业链不断完善。根据Statista数据统计,全球消费类电子的收入规模由2017年的9,204亿美元增长至2020年为10,128亿美元,预计2020年到2026年持续保持增长趋势,到2026年将达到11,357亿美元。全球消费电子市场规模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以产品质量为依托,以研发创新能力为保障,坚持大客户战略,不断加大开发客户、尤其是下游知名客户的力度,持续优化客户结构。报告期内,公司与多家国内外知名厂商如苹果、捷普、富士康、比亚迪等建立了合作关系,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优质的客户群不仅为公司业务量增长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还对提升公司整体形象以及竞争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发行人技术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持续开发新产品并积极延伸新应用领域,为未来业绩奠定基础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聚焦于真空镀膜设备设计、制造和应用领域,致力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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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客户提供全面的真空应用解决方案。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形成了成熟的技术、工艺,可以满足众多行业对真空镀膜设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发行人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真空镀膜设备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得到了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认可,品牌影响力较为显著。
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目前已应用于智能手机、屏幕显示、光学镜头、新能源等消费电子领域,以家居建材和生活用品为主的其他消费品领域,新能源、航空、半导体、工模具与耐磨件、柔性薄膜、汽车等工业品领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领域。下游产品应用具体包括智能手机、摄像头、屏幕显示、汽车配件、锂电池、航空玻璃、磁性材料、半导体电子传感器、光刻掩膜版等。发行人凭借过硬的技术实力积极进行市场开拓,把握细分领域高增长客户,扩大下游客户范围,向各细分行业不同客户进行拓展销售,积极延伸新的产品应用领域,本期在汽车、新能源的实现了新的突破并取得新订单。在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凭借优秀的设计制造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用方案解决能力,不断开拓新应用领域,实现经营规模的持续增长。
(三)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裕,收入增长具有确定性
2022年上半年,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产品出货量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积极进行市场开拓,谋求产品多元化发展。本期发行人在汽车、新能源等领域实现了新的突破并取得了新订单。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约为5.03亿元,在手订单充裕,为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预计全年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保持增长,2022年业绩不存在大幅下滑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消费电子行业研究报告等公开资料,获取全球及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数据,分析行业状况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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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及订单等;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在手订单明细;
4、获取发行人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并进行同比分析;
5、访谈发行人销售人员,了解消费电子供需情况变动对公司期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变动的原因及对2022年经营业绩的初步预测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受俄乌战争、疫情及通胀、芯片短缺等影响,2022年上半年全球及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均有所下降,但苹果手机出货量微增,对苹果产业链厂商业绩有积极影响。同时,真空镀膜设备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带动了真空镀膜设备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发行人不断开拓新的应用领域,谋求产品多元化发展。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及利润均同比增长。
结合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情况及下半年消费电子市场发展及预测等情况,合理预计发行人2022年业绩不存在大幅下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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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2]518Z0657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武 陈链武(项目合伙人)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任小超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梁家堂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