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许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南俊民 昝廷全 宋小宁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