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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1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通过内部公示栏公示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核查情况,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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