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检查本次会议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聘任首席合规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需要,现聘任欧志春先生为公司首席合规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郑洪河、邓路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