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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江丰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53.59元/股)的130%(即69.67元/股),触发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江丰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江丰转债”。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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