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核查和评价,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202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