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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1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

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限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钻石珠宝首饰的品牌建设、产品设计研发及零售,是国内镶嵌类珠宝首饰品牌的主要零售商之一。2022年,公司的经营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国内疫情持续多发散发,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可选性市场消费信心不足,钻石镶嵌珠宝首饰行业市场需求下降,市场竞争更趋复杂严峻。为应对巨大的不确定性及严峻挑战,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判断公司业务拓

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具体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黄国雄、陈益平、付锦华

2022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的签字页)

黄国雄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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