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森城鑫”)为公司持有45%股份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另一方股东上海铭俊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全额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年。考虑到该公司业务的延续性,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持有权益实现最大化,且青岛森城鑫为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实业”)为公司多年贸易合作伙伴,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双方贸易业务的稳步发展,该企业经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未发现存在贷款逾期情况,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沁园春”)为华信实业向集友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1,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福建沁园春以持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登龙支路1号水岸君山住宅小区(沁园春C区)地下车位作为抵押,担保期限为15个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签署:
徐 青、王颖彬、郑丽惠
日期: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