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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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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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情况 ......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 5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8
一、保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9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六、发行人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 13
七、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 16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 17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6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 26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 27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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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陈才泉,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参与或负责三聚环保、戴维医疗、赛摩电气、朗进科技等公司IPO项目,新国都、艾比森再融资项目,并曾主办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及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花少军,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曾参与或负责完成齐心集团、网宿科技、裕同科技、光弘科技、电声股份、新益昌等公司IPO项目,金地集团、广发证券、捷顺科技、光弘科技、富满微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及拓邦股份并购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许元飞,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硕士学历。曾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及现场负责人参与了富满微再融资项目、怡亚通再融资项目,湖南华侨城公司债项目、比亚迪发行公司债等多个资本运作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姚远志、朱晨、蒋梦晖、蔡惠聪、刘政萍、刘寅午。
上述人员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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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Ongoal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6,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罗才华 |
成立日期: | 2008年8月14日(2020年5月27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桥常路(大洲段)429号B栋 |
电话: | 0769-82361936 |
经营范围: | 产销:物料储存、卸料、输送、计量、混配等自动化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机电安装工程;工程技术、专业设计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少量公司股份(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0.01%),该等投资行为系相关金融产品管理人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本保荐机构主动针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少量股票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亦未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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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年4月29日,通过中信证券263会议系统召开了宏工科技IPO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宏工科技IPO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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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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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作为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下简称“《发售股份规定》”)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1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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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2022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版)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的公司治理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各职能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和管理系统,能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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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上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于2020年5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记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等文件,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确定的公司治理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533号),经核查发行人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计记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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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534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533号)。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审阅、分析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534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公司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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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决诉讼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533号),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43.61万元和4,814.6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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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一)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公司主要从事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实现流程型工业中物理形态为粉料、粒料、液料或浆料等物料的处理,为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下游行业提供一站式的物料综合处理解决方案。根据公司产品及行业特点,一般以“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指称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物料自动化处理系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高精度等特征,是智能工厂及智能制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智能制造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公司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下游应用行业主要包括锂电池、精细化工、橡胶塑料、食品医药等行业,因此相关鼓励政策通过促进下游应用行业健康发展,间接拉动对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的需求,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物料自动化处理作为流程型工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重要装备支撑,属于“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具体属于“2.1.2重大成套设备制造”。
(二)公司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
1、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近年来,公司围绕物料自动化处理持续投入研发资源,组建了物料智能输配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物料处理分析实验室。在完善的研发基础设施带动下,经过多年的创新和积累,截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之日(2022年8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已授权的专利共181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169项、外观设计5项。截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之日(2022年9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36项,多项技术成果已成功产业化。
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公司开发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其中,“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PVC集中供料系统”“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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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极材料输送系统”“上料搅拌系统”和“锂电池材料全自动生产线”等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自动配料匀浆输送系统”被认定为2020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
2、发行人运用核心技术与产品,实现快速发展
公司核心专利技术与核心设备产品共同形成了公司专业的物料自动化处理技术解决方案。经过不断的验证与优化,公司产品已得到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蜂巢能源、亿纬锂能、华友钴业、容百科技、杉杉股份、长远锂科、万华化学、宝胜科技、三棵树、安琪酵母、华中正大等下游行业知名客户的广泛认可,树立自身品牌影响力的同时促进业绩规模的快速增长。
此外,公司产品在一些技术要求比较高的新材料领域已有丰富的应用案例,例如已为PI薄膜企业瑞华泰、改性高分子材料企业中广核技等提供定制化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
未来,公司将持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研发创新能力,为更多行业、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物料自动化处理解决方案。
3、公司积极进行科技创新,促进新旧产业融合
公司持续进行科技创新,一方面,公司逐步完善研发管理体系,为研发创新活动建立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公司未来的持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在完善的研发体系下,公司持续创新优化现有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并预判行业发展,提前进行技术储备。目前,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已实现了有效的效益转化,成为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司积极探索与践行新旧产业的融合。公司基于对下游行业生产物料和工艺技术的深刻理解与持续的科学技术研发创新,将智能制造装备与下游不同行业的工业生产制造过程进行深度融合,提升下游行业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并减少人工操作所带来的失误及安全隐患,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
例如,锂电池及正负极材料行业为提升电池产品安全性、稳定性及一致性,对物料配料精度、磁性异物的控制要求很高,且部分化学物料对人体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减少生产人员与刺激性、腐蚀性物料的接触的需求日益迫切。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应用可以实现锂电池及正负极材料相关物料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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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化、智能化处理,减少产线所需的生产人员数量,并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提升生产安全性、精益性与最终产品的质量。
公司的产品与技术可以有效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新旧产业的有效融合。
(三)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产能、产量增长,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随之增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金额 | 同比增长 | 金额 | 同比增长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36,085.19 | 57,574.95 | 74.13% | 33,065.05 | 50.94% | 21,905.52 |
其中: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 | 23,307.12 | 44,938.12 | 43.57% | 31,300.32 | 53.52% | 20,387.88 |
单机设备 | 12,072.63 | 11,651.11 | 734.77% | 1,395.72 | 6.15% | 1,314.81 |
配件及改造 | 705.45 | 985.72 | 167.12% | 369.02 | 81.94% | 202.83 |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变动分别为
50.94%、74.13%和158.96%,其中作为发行人的业务增长主要动力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业务,同比变动分别为53.52%、43.57%和103.96%,报告期内整体呈增长趋势,体现了公司业务及战略方向的增长能力。
随着公司进一步的投入以及持续进行市场开拓,公司业务规模将持续增长,盈利能力将随之提升。
(四)结论
公司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限制申报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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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份数(万股) | 股份比例 |
1 | 罗才华 | 3,386.14 | 56.44% |
2 | 何进 | 1,058.17 | 17.64% |
3 | 东莞博英 | 529.08 | 8.82% |
4 | 赣州博怀 | 242.45 | 4.04% |
5 | 粤科东城 | 225.00 | 3.75% |
6 | 粤科振粤 | 150.00 | 2.50% |
7 | 健和成至 | 111.39 | 1.86% |
8 | 侯林 | 75.00 | 1.25% |
9 | 鸿鹄寰宇 | 55.69 | 0.93% |
10 | 宏智一号 | 49.87 | 0.83% |
11 | 宏智二号 | 44.03 | 0.73% |
12 | 宏智肆号 | 37.08 | 0.62% |
13 | 宏智三号 | 36.11 | 0.60%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全部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市博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粤科东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健和成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鸿鹄寰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一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二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肆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宏智三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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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核查其出具的《股东调查表》等文件,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网站的信息等方式,对其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
1、根据广东粤科东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粤科东城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CP919,基金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
P1001949)。
2、根据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粤科振粤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Y3537,基金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
P1001949)。
3、根据深圳健和成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健和成至属于私募基金中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S7641,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
P1029671)。
除以上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受到政策与下游需求的驱动,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集中度仍然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随着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发展壮大,公司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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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调整经营策略,同时积极在产品质量、产品差异化、渠道控制和开拓新市场等方面寻求突破,将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产业政策风险
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属于下游锂电池、精细化工等行业的重要生产设备。下游行业的设备投资需求与产业政策紧密相关。若下游锂电池、精细化工等行业的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将延缓下游客户的产能扩张进程,降低对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从事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具有非标定制化的特点,生产定制化产品所需原材料种类较多,且通常因下游不同客户的生产工艺及制造流程的差异而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定制部件、配套设备、电气组件、钢材等,原材料种类众多,随着市场供求环境的变化,未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材料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超过60%,原材料采购价格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较大影响。
若主要原材料市场供不应求,或者相关行业出现不利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在手订单执行风险
发行人目前在手订单增速较快,对发行人内部生产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率要求更加严格。发行人产线项目属于定制化产品,交付周期受发行人内部效率、客户厂房场地状况及工艺影响较大,如果发行人不能有效提高内部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率,发行人在手订单可能存在项目暂停、延期执行的风险。
5、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公司造成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我国爆发,全国多数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冠疫情的爆发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阶段性不利影响:在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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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由于公司上游供应链、物流等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不一,疫情的爆发可能导致部分原材料供应不及时,从而影响公司产品安装生产周期;在生产方面,下游客户为防控疫情而延缓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导致公司项目安装调试进度晚于预期,项目验收交付时间将有所后延;在销售方面,疫情蔓延期间,各地防疫管控措施将对公司的人员流动有所限制,公司市场拓展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海外疫情仍呈现一定不确定性,若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或加剧,则公司未来业绩可能出现下滑的风险。
(二)创新风险
公司聚焦于以粉料、粒料、液料及浆料处理加工为主的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于锂电池、精细化工等下游领域。由于下游不同领域工艺技术具有多样性与特殊性,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料自动化处理技术也快速迭代更新。
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预测和把握物料自动化处理技术及下游工艺技术的发展趋势,对技术研究的路线做出合理安排或升级,保持本公司的技术创新优势,将可能延缓公司在关键技术和关键应用上实现突破的进度,导致公司面临被竞争对手赶超、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1、公司产品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所处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为知识、技术、人才密集型行业。若公司后续新产品及技术研发进程较慢,市场认可度未达到预期效果,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的下游行业包括锂电池、精细化工等诸多行业,技术人员除了需要具备相关物料处理知识外,还需了解对应不同行业的工艺技术知识与发展趋势。因此,高水平、经验丰富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人员对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尤为重要。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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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潜力。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可能造成在研项目进度的推迟、甚至终止,或者造成研发项目泄密,给公司新产品的开发以及持续稳定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罗才华、何进。2019年6月26日,罗才华、何进签署了《关于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宏工有限及其整体变更后的延续主体每次董事会会议或每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条件以罗才华的意见为准并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中执行一致行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罗才华与何进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二人直接持有公司56.44%与17.64%的股份;同时,二人通过赣州博怀间接持有公司4.04%的股份,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78.12%的股份表决权。二人合计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超过公司股份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2、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绩快速提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40,818.68万元、49,131.67万元、121,628.88万元和241,117.88万元,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1,980.10万元、33,208.85万元、57,921.52万元和36,545.2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与营业收入将进一步扩大与提升,公司的管理体系、业务程序将更加严格,将在人才管理、技术进步、生产效率、市场开拓、财务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亦将对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提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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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意识不能适应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的需要,公司的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未能较好地调整及完善,均可能给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潜在的管理风险,导致公司管理效率下降,经营成本上升,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991.35万元、11,678.07万元、20,500.48万元和26,143.6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44%、
26.59%、18.74%和11.83%。报告期内,由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高。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限制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若市场环境变化或应收账款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坏账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2、存货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746.39万元、16,503.51万元、40,278.52万元和119,304.7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1.48%、
37.58%、36.83%和53.97%。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和发出商品,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78.45%、
69.58%、44.19%和65.63%。
公司产品主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相关产品在运达客户后,需进行安装、调试等过程,在能够稳定地满足客户生产需求、符合技术协议约定且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公司产品从发货至验收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验收前相关产品均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因此,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已发货尚未验收的项目增多,导致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
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压力,影响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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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产品应用于锂电新能源、精细化工等众多领域。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工艺和技术特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凭借多年不同行业的技术、经验积累以及较强的技术研发,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因而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09%、36.75%、29.22%和23.83%。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4、经营业绩分布不均且波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为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产品在发出后需经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具有高度定制化、个性化特征,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金额差异较大。同时,不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客户需求变化、厂房建设进度及客户配套设备采购进度等因素导致实施周期存在差异,进而导致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分布不具有规律性。因而,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在年度内分布不均的风险。2022年上半年,受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项目执行周期及部分地区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上半年项目交付数量较少,上半年验收项目毛利率下滑。公司2022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76.68万元。公司在手订单执行周期较长,受疫情、客户厂房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手订单存在无法短期完成交付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湖南宏工均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661.05万元、272.58万元、1,349.37万元和520.0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0.06%、3.68%、23.44%和-20.78%。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与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公司及子公司湖南宏工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分别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9月到期,若相关证书到期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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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法律风险
1、部分租赁经营场所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部分租赁经营场所存在产权瑕疵风险。公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租赁面积合计11,391平方米。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上述生产经营场所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此外,公司租赁的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田头角村的仓库、办公场所,租赁面积合计3,300平方米,尚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上述房产的租赁合同订立至今履行情况正常,但存在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法正常续租的风险;同时,公司上述租赁房产存在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的潜在风险。若未来公司所租赁房产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在东莞的部分生产场所停工、搬迁,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社保、住房公积金被追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由于部分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关系尚未转移到公司等原因,公司存在未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主管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未决诉讼风险
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宏工科技,该案案涉产品在报告期内未产生销售收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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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投项目风险
1、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选址为湖南省株洲市万丰湖新丰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该募投项目用地。2018年12月5日,公司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进区框架协议》,约定为湖南宏工预留万丰湖附近80亩工业用地作为研发预留用地。目前,公司正积极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募投用地涉及地块进行沟通,后续将紧密跟踪该地块的招拍挂流程,若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物料输送与混配自动化系统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投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在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政策、项目进度、产品销售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中“智能物料输送与混配自动化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预计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生产能力。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市场环境、客户开拓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将存在无法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3、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绝对额将会在短期内显著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于存在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若项目无法及时形成效益,存在发行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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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摊销等费用增加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之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项目投产后增加折旧、摊销等费用金额较大。如果募投项目市场拓展不力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未能如期实现收益,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等费用大幅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八)改制基准日存在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22]3-37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截至改制基准日,公司经复核后,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改制基准日经复核后,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公司改制前尚处于客户和技术积累期,行业应用经验稍微欠缺,整体交付能力不足。近年来,由于下游行业高速发展带动对公司产品需求增长,公司成为多家优质客户的合格供应商,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行业应用经验不断丰富,公司整体交付能力持续提升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净利润660.39万元、6,574.34万元、4,993.50万元和-1,776.68万元,导致未弥补亏损形成的原因已经消除,改制时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会产生影响,但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历史上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九)实际控制人可能履行对赌协议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罗才华、何进与股东粤科东城、粤科振粤、鸿鹄寰宇、健和成至存在股份回购等对赌约定,相关条款自发行人完整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后自动终止,如公司成功上市,则按照证券主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执行,如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审核未通过或发行失败),则恢复生效。如果发生对赌条款终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对赌条款从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十)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后,将启动后续发行工作。本次发行结果可能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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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或者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招股说明书中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等情形,本次发行或会出现发行中止甚至失败的风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宏工科技所处的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是工业自动化以及智能制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随着制造业的智能化、自动化技术的提升,物料自动化处理的应用领域将会持续扩张,全球物料自动化处理行业整体市场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随着我国工业自动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需求开始迅速增长,物料自动化处理设备在下游智能制造需求不断增长与自身技术不断进步的双重影响下,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宏工科技以“让物料处理更简单”为使命,以技术创新及市场需求为导向,始终聚焦于物料自动化处理产线及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坚持核心技术和设备的持续自主研发。经过多年技术及行业经验积累,公司在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及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未来,公司将继续聚焦于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与核心设备开发,提高已有应用领域市场占有率、努力实现进口替代的同时,开拓新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并最终成为全球领先的物料自动化处理综合服务商。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慎核查:
(一)发行人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补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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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3年1月18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061301173Y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
负责人 | 王增明 |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实际控制人(如有) |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11010170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具备从事证券从业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会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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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等。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合计
49.50万元(含税),并由中信证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分三期支付,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实际支付费用44.55万元。保荐机构除聘请上述第三方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中信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募投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外,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文件排版服务,聘请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财经公关服务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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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才泉 | 年 月 日 | |
花少军 | 年 月 日 | |
项目协办人: | ||
许元飞 | 年 月 日 | |
内核负责人: | ||
朱 洁 | 年 月 日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童育坚 | 年 月 日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马 尧 | 年 月 日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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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年 月 日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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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 ||
杨明辉 | 年 月 日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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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陈才泉、花少军担任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陈才泉、花少军担任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