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近日,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李岁党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岁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4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李岁党系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4日期间共减持公司股票55,000股,超过原计划减持数量5,000股,超出部分未按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警示函: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涉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补充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李岁党先生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了事项的严重性,并已主动向公司及董事会进行检讨,重新巩固学习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