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恒新材:重大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公告编号:2020-135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更正公告)

一、 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11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指定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33),由于该公告存在错漏,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一) 更正事项1:

更正前:

(一)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年初原告为了抗击疫情,因市场对熔喷布的大量需求,原告和被告磋商准备向其采购用于制作熔喷布的原材料,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JY202004323001的《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0KG的FH-PP-750 N200074(PP150),产品单价为33元/KG,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元;被告所提供产品应符合国家标砖,交货时间为付款后第二天交5吨,30天内完成此合同交货,2020年4月23日原告经理郑庆忠与被告市场总监施嘉音在微信中已将供货方式变更为被告送货;如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

2020年4月23 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 3300000元。2020年4月24日、26日、28 日被告每次向原告交货 10000KG,共交货30000KG,货物包括FI-PP-750 (PP1500) NC200074 及 FH-PP-1500 NC200074,与合同签订的货物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更正后: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不一致。原告收到货物后先后将货物送至多个原告客户处进行试机生产,但试机均不成功。原告及时向被告反映试机失败的问题,被告反馈说问题出在驻极母粒上,并表示被告无法提供自己的驻极母粒。同时被告让原告向其采购驻极母粒,但被告产品和被告提供的驻极母粒一并经原告客户试机后仍不成功。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被告表示同意,2020 年5月20日原告经理郑庆忠在与被告副董事长郑庆良的微信聊天中提出“老大退款是最直接的,谢谢。”,被告副董事长郑庆良回复“知道,江阴下单转钱过来退给你”,2020年6月1日原告经理郑庆忠再次提出“你赶快先把钱退一下”,被告副董事长郑庆良回复“就是在江阴弄单,弄你的钱”。2020年6 月14日,原告将23250KG 货物退给被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均拖延推诿,拒不付款。截止今日,被告待向原告支付退货款 2747250元。

原告由于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已在微信沟通中达成一致解除该《销售合同》,退一步说,被告也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问内交货,已严重违约,原告也可单方解除《销售合同》,原告在微信中已多次向被告提出退款退货表示解除合同。故被告需向原告退款2747250元并支付拒收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20年初原告为了抗击疫情,因市场对熔喷布的大量需求,原告和被告磋商准备向其采购用于制作熔喷布的原材料,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00KG的FH-PP-750 N200074(PP150),产品单价为33元/KG,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元。

2020年4月23 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 3300000元。2020年4月-6月被告分批次向原告交货,共交货43440KG,货物包括 FI-PP-750 (PP1500)NC200074 及 FH-PP-1500 NC200074,原告认为与合同签订的货物并不一致,且

(二) 更正事项2:

更正前: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双方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后经协商无果,原告要求将23250KG 货物退给被告,且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拒绝。

原告称由于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需向原告退款2747250元并支付拒收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更正后: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

(三) 更正事项3:

更正前: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账户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账户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到 2022年11月 22日,已确认被冻结的账户包括户名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和支行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账户,已确认被冻结金额3053296元。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截止到 2022年11月 22日,已确认被冻结的账户包括户名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和支行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账户,已确认被冻结金额3053296元。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应诉。

更正后: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6106592元,除被冻结资金外,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到 2022年11月 22日,公司银行账户除被冻结资金外,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截止到 2022年11月 22日,公司银行账户除被冻结资金外,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四) 更正事项4:

更正前: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一)(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及《举证通知书》

更正后: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及《举证通知书》

(一)(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及《举证通知书》

(二)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截图

二、 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涉及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更正后)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涉及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更正后)将与本更正公告一同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