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更正后)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2022年 12月23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美容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134法定代表人:姚秀珠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和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20年初原告为了抗击疫情,因市场对熔喷布的大量需求,原告和被告磋商准备向其采购用于制作熔喷布的原材料,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00KG的FH-PP-750 N200074(PP150),产品单价为33元/KG,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元。
2020年4月23 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 3300000元。2020年4月-6月被告分批次向原告交货,共交货43440KG,货物包括 FI-PP-750 (PP1500)NC200074 及 FH-PP-1500 NC200074,原告认为与合同签订的货物并不一致,且双方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后经协商无果,原告要求将23250KG 货物退给被告,且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拒绝。
原告称由于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需向原告退款2747250元并支付拒收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公告编号:2022-134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6106592元,除被冻结资金外,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银行账户除被冻结资金外,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银行账户除被冻结资金外,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及《举证通知书》
(二)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截图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