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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研:关于收到《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4,653,53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9,745,8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韩锦公司”)《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对公司(本案被告二)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一)提起诉讼。原告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合肼处理装置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602,6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停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9,050,92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中的第1、2项损失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此后,公司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的申请;公司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变更及增加部分诉讼请求。变更和增加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水合肼处理装置修复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602,6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停工损失共计人民币64,143,2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保险担保费)、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中的第1、2项损失与被告一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韩锦公司此前已提出涉案设备损失赔偿之诉,并经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驳回韩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及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038号、2020-039号及2021-040号公告。2022年8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2)内民申3241号《应诉通知书》。韩锦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案件二审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目前该案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25号公告。

因前案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

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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