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孙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福利分房解决了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技术人员在宁夏的实际住房问题,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起和谐良好的企业管理模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朱和平 刘斌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