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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维科技: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3-1-1

声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汉维科技”)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朱奎先生、罗贻芬女士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6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 7

一、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情况的说明 ...... 7

二、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 11

三、本保荐机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说明 ...... 11

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说明 ...... 12

五、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核查说明 ...... 13

六、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情况 ...... 14

七、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5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 16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说明 ...... 16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0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7

五、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 29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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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朱奎先生、罗贻芬女士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朱奎先生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协办人

罗贻芬女士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协办人

(三)项目协办人基本情况

本次汉维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协办人为余淑敏,其执业情况如下:

曾担任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833474)、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6957)、深圳市锐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7010)、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31627)等多个新三板挂牌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完成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833474)等新三板项目股票发行,参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68813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项目。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钟青女士、黄楚楚女士、蔡旭先生、张萍女士、郑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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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李志先生、段蕊蕊女士。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NV TECHNOLOGY CO.,LTD注册资本:人民币9,172.92万元法定代表人:周述辉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7月2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一路桥泰街5号董事会秘书:冯妙邮政编码:523525联系电话:0769-81092686联系传真:0769-81092686互联网网址:http://www.gdchnv.com电子邮箱:fengmiao@gdchnv.com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塑料润滑剂,涂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建材添加剂以及其他非危险化学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塑胶原料,塑胶助剂,涂料助剂;材料科学研发、技术开发服务;材料技术转让以及推广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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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项目风险。本保荐机构制定了《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2年5月19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应到9人,实到9人,参加表决9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

经讨论,内核委员一致认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符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同意推荐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之后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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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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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东莞证券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全面自查。东莞证券严格遵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及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检查情况如下: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往来账户科目明细,对各项目进行详细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情况。根据往来明细数据,抽查大额凭证及单据,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往来情况;根据获取的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查阅相关资金划转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异常账户往来的情况,并对部分流水记录进行抽查;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供应商,除存在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外,未发现其他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汉维科技不存在虚构交易的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形。

(二)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式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针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截止性测试抽查,以检查是否存在通过调节收入确认期间在各年度之间调节利润或延期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取得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明细数据,从地区、客户行业、账龄、回款情况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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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地走访,访谈客户关于账款收取及供应商关于货款支付的情况,以确认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换取收入增加或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情况,实地走访中未发现异常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三)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并出具承诺函,核查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通过网上查询核对工商登记信息,全面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实地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通过互联网搜索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管理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和研发费用明细表,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结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结构分析;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成本、期间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变化。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四)利益相关方报告期最后一年的交易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核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查阅发行人的收入明细;核查保荐机构、PE及其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客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除作为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持续督导券商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之外,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交易;保荐机构、PE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五)体外资金核查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及现金流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况;查阅报告期银行流水单,核实是否存在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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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关联的异常账户往来;访谈核查实际控制人原始积累、民间借贷等事项及其资金用途的情况,获取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个人账户流水,核实是否存在与发行人或客户、供应商往来的异常情况;获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其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收付等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营业成本或劳务采购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六)互联网虚假交易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项目组核查了与互联网销售有关的凭证、订单、支付宝账单等,执行了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登录发行人互联网销售平台予以核查,并对相关销售人员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仅在2022年上半年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收入0.37万元,不存在互联网虚假交易的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及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各项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纵向比较各期成本费用变化情况。抽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实地查看在建工程情况,核查在建工程期末余额是否存在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形。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员工管理的有关制度;访谈发行人员工关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查阅部分月份的员工工资表是否存在异常;对报告期各期的员工工资计提进行凭证抽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以粉饰业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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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分析期间费用构成及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期间费用水平进行比较分析;访谈财务总监关于期间费用的归集情况;对报告期内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核实是否存在大额费用跨期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明细表,获取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坏账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分析报告期各年度减值计提的变动情况;抽查主要欠款的相关合同,了解主要欠款单位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估计坏账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存货构成,分析存货库龄,各类存货明细表,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情况、在手订单情况,评估存货跌价的可能性,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收集整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和存货跌价计提的情况,分析发行人减值计提是否不足;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形。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取得报告期在建工程统计表和外购固定资产清单,了解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和转为固定资产时间;了解类似工程的正常建设时间和工程进度,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的情况;实地查看、盘点以及函证发行人在建工程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印尼子公司在建工程进行现场盘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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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走势,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期后大幅上涨的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后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来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保荐机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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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说明

东莞证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对如下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序号承诺/约束措施承诺出具主体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持股5%以上的股东。
2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1)发行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1)发行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除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
5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1)发行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7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持股5%以上的股东;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实际控制人
9遵守制度承诺财务总监
10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出具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其他相关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已经其本人/本企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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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有效。

五、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核查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截至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共有6名机构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
1深圳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63,2008.90
2东莞市汉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80,0004.88
3东莞市科创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SS)920,0001.00
4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鑫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7000.09
5深圳市中咨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0000.01
6深圳市涟水投资有限公司1,000<0.01
合计13,649,90014.88

1、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6年12月30日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基金编号为SR3967,其管理人为达晨财智。达晨财智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00900。

达晨创联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2、汉希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亦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汉希投资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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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创资本以其自有资金投资汉维科技,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亦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科创资本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4、鑫昕企管已于2020年7月10日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基金编号为SLJ275,其管理人为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1日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29671。

鑫昕企管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5、深圳中咨旗已于2018年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登记编号为P1067294。

深圳中咨旗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6、涟水投资的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亦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涟水投资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六、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及依据

1、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情况、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发展前景、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以及技术壁垒等情况;

2、查阅发行人技术荣誉、专利、科学技术成果等情况,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产品相关的主要文献等;

3、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行业地位和在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具体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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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地走访发行人客户,了解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信息和发行人竞争优势;

5、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官网等公开资料;

6、访谈发行人的生产和研发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工艺、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

7、查看发行人的研发费用明细表,对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研发投入水平。

(二)核查结论

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在产品质量、技术研发、成本管控、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发行人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技术成熟且权属清晰,具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定位。

七、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产业政策不存在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未发生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综上,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良好,盈利能力较上年同期增强,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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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2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2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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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发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2年4月进入创新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连续挂牌已满12个月且为创新层公司。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3,870.63万元、47,496.74万元、52,574.38万元和26,186.8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166.12万元、4,333.57万元、3,294.36万元和2,319.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991.88万元、4,032.47万元、2,946.96万元和2,181.99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807.41万元、6,559.33万元、-1,410.82万元和3,854.31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资产为52,381.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9,682.69万元,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8.59%。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经营性现金流量正常,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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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0〕第ZC50037号)、《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39号)、《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074号)、《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 日止)》(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29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承诺,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以及相关违规信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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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2年4月进入创新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连续挂牌已满12个月且为创新层公司。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二、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说明”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7,362.90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557.2134万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现股本9,172.92万元,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五)、

(六)项的规定。

5、预计发行时发行人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032.47万元、2,946.96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7.23%、11.46%,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6、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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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7、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硬脂酸,报告期内硬脂酸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3.51%、70.02%、74.37%和74.28%,硬脂酸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报告期内,硬脂酸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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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88元/吨、6,027.23元/吨、8,391.93元/吨和10,433.60元/吨,而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01%、17.63%、13.42%和15.57%。

硬脂酸价格主要受上游原材料棕榈油的影响,棕榈油属于大宗商品。我国棕榈油供应基本依靠进口,国际市场棕榈油价格走势是影响国内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全球植物油供需状况又是影响国际市场棕榈油价格变化的根本原因。棕榈油价格的波动将通过产业链层层传导,最终影响到硬脂酸盐产品的成本。

若未来硬脂酸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对发行人生产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盈利的稳定性。

2、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4.78%、18.51%、12.81%和8.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991.88万元、4,032.47万元、2,946.96万元和2,181.99万元。受全球流动性宽松和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受主要原材料价格处于相对高位,且发行人无法完全消化或向下游传导原材料价格的影响,加之价格传导具有滞后性以及下游客户对硬脂酸市场价格波动敏感度的影响,如未来原材料价格缓慢的持续上涨或快速大幅下跌,则发行人不能通过快速提高产品销售价格转嫁成本或将应下游客户要求给予一定的降价,均将影响发行人的利润率水平,可能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

3、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硬脂酸的主要原材料为棕榈油,棕榈油属于大宗商品,受产业链的限制,硬脂酸行业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丰益国际控制之公司采购硬脂酸,采购金额占同期硬脂酸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超过46%。如果发行人与丰益国际控制之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不能及时寻找其他替代供应商,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市场空间及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的硬脂酸盐产品主要应用于高分子材料之塑料、涂料、橡胶、石化行业,同时可应用于造纸、食品、医药及化妆品等行业。若下游行业受整体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影响较大,则发行人产品市场空间将面临增速放缓甚至受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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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复合助剂产品主要为木塑专用助剂,主要应用于木塑行业,产品所处细分领域市场空间相对较小。2021年,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成本无法有效传导的影响,发行人主动减少了对需求量较大的PVC稳定剂行业客户的出货量,导致发行人脂肪酸盐助剂产品销量下降。2022年1-6月,部分客户受整体经济形势及上海疫情的影响,导致对硬脂酸锌的采购量减少,以及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成本无法有效传导的影响,发行人主动减少了对需求量较大的PVC稳定剂行业客户的出货量,导致发行人脂肪酸盐助剂产品销量下降。硬脂酸盐产品目前发展已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近年来行业发展态势良好,部分新竞争者进入该行业,以及部分竞争者存在扩产的情况,因此行业竞争激烈。未来若发行人不能持续保持在产品、技术、成本、行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不能及时强化研发设计能力、市场开拓水平和生产能力,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则发行人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更为加剧的风险,以及被竞争对手挤占市场空间的风险,进而对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国内外多数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主要的潜在不利影响有:(1)对下游客户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销售;(2)对上游原材料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产品成本;(3)对发行人印尼子公司的顺利投产产生不利影响;(4)募投项目可能面临无法达到预期实施进度或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6、国际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3,140.61万元、3,583.86万元、3,314.64万元和1,963.4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0%、7.71%、6.43%和

7.82%。发行人主要出口产品为硬脂酸盐,主要出口地区为东南亚、中东地区、非洲等。若未来发行人主要海外客户或国际市场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我国出口政策产生较大变化或者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较大贸易摩擦等情况,均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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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印尼汉维海外市场拓展的风险

全球硬脂酸盐市场的规模较大且增速较高,印尼汉维靠近硬脂酸原材料棕榈油的产地,能降低生产成本,在海外市场上竞争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若未来印尼汉维未能储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和销售团队,印尼汉维面临海外市场拓展失败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8、印尼汉维产能消化、项目推进风险

全球硬脂酸盐市场的规模较大且增速较高,印尼汉维靠近硬脂酸原材料棕榈油的产地,能降低生产成本,在海外市场上竞争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印尼汉维目前正在进行一期项目的建设,预计2022年底开始投产,一期建设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新增硬脂酸锌3万吨、硬脂酸钙2万吨。受全球新冠病毒疫情爆发的影响、国内疫情反弹与隔离政策等影响,项目建设周期有所延长。若未来印尼汉维未能获取足够的订单,印尼汉维新增产能存在难以及时消化的风险;若未来印尼汉维项目推进继续受阻,发行人利用印尼汉维成本优势拓展海外市场的战略需求将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滞后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塑料、涂料、橡胶、石化等高分子材料领域,同时可应用于造纸、食品、医药及化妆品等行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下游行业将呈现新需求不断涌现和快速迭代的特点。对此,发行人需要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符合市场要求的新产品以保持市场竞争力。如果发行人在技术创新方面无法持续紧跟技术更新步伐、准确掌握客户需求,则可能出现技术创新滞后的情形,发行人将难以保持现有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从而对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漏的风险

发行人属于高分子材料助剂行业,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是发行人得以生存发展并赢得市场地位的基础,掌握和不断研发独特的高性能配方是发行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发行人多项自有技术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请专利权,并且在技术保密、人才激励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但仍然无法避免核心技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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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风险。如果核心技术被泄露,发行人产品将被竞争对手所模仿,从而损害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周述辉、谭志佳、荀育军、李拥军,截至2022年6月21日其四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对公司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87.73%,本次发行完成后该四人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该四人作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行使其所控制股份的表决权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从而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后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有损于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将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业务和资产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员工人数也将相应增加,这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等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对发行人各项规范治理的要求,将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硬脂酸盐助剂和复合润滑剂。硬脂酸盐助剂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占比较高,硬脂酸盐助剂价格的变动受主要原材料硬脂酸价格变动的影响;受硬脂酸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和价格传导速度的影响,硬脂酸盐助剂的毛利率变动较大。复合润滑剂价格及毛利率主要受市场竞争充分程度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01%、17.63%、13.42%和15.57%,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存在下滑。如未来主要原材料硬脂酸的价格继续上涨,发行人若无法及时将价格传导至下游,则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将有继续下滑的风险。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00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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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3年;上述证书到期后,发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044007764),有效期3年。2017年度至2022年度,发行人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发行人未来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或发行人因不满足相关认定条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分别为6,998.55万元、6,595.68万元、7,177.58万元和7,078.40万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00%、14.14%、14.38%和13.51%。

目前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占比虽较低,但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未来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占比有可能呈现上升趋势,将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压力。若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客户经营状况等出现较大变动,可能会加大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回收难度,使发行人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4、存货跌价风险

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采”,期末存货主要为根据销售订单和对原材料价格预计而备的原材料、已生产完成待交付的库存商品和已发货尚未签收完成的发出商品。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的余额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135.17万元、2,399.31万元、2,525.15万元和2,497.2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15万元、1.44万元、

0.17万元和0.17万元。

发行人产品价格受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大,受销售订单的下达时间、所备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影响,可能会造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2021年脂肪酸盐助剂的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需求量较大的PVC稳定剂行业对价格敏感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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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在材料价格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成本无法有效传导至该部分下游客户,发行人主动减少了对该部分客户的出货量。2022年1-6月脂肪酸盐助剂的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部分客户受整体经济形势及上海疫情的影响,导致对硬脂酸锌的采购量减少;部分客户对价格敏感度较高,在材料价格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成本无法有效传导至该部分下游客户,发行人主动减少了对该部分客户的出货量。发行人现有脂肪酸盐助剂的产能未得到充分利用。本次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将新增6万吨脂肪酸盐助剂产品、2.5万吨脂肪酸酯、2.5万吨脂肪酸酰胺和1万吨特种助剂产品。随着发行人产能的扩张,发行人将面临较高的资本性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如果未来公司因市场维护与开拓不力、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增速低于预期、同行业市场竞争恶化等原因导致发行人产品销售扩张低于预期,则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存在难以及时消化的风险,从而导致发行人业绩发生变动。

2、募投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生产建设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历史和当前市场环境以及技术水平等因素做出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募集资金项目未能按期实施、实际效果与预期产生偏离,从而使得项目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

3、募投项目新产品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2.5万吨脂肪酸酯、2.5万吨脂肪酸酰胺、1万吨特种助剂产品因涉及新产品,其产能消化情况受发行人市场开拓的影响。如果未来发行人市场开拓不力,则上述产品面临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

4、募投项目折旧摊销的风险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新增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投资,根据测算,募投项目正常达产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1,388.40万元。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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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风险

1、部分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锅炉房、造粒塔房、配电房、仓库、保安室等生产辅助用房,因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及建设许可证书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合计面积约770平方米,占全部自有房屋面积的比例为5.95%。若该等生产辅助用房因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及建设许可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

2、厂房租赁风险

发行人租赁的用于存储原料及成品的仓库,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存在因房屋产权不清晰从而影响发行人持续使用该等租赁仓库的风险。

(七)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环保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产品为脂肪酸盐助剂和复合助剂。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高分子材料之塑料、涂料、橡胶、石化行业,同时可应用于造纸、食品、医药及化妆品等行业。

随着新材料技术和化工产业的不断进步,高分子材料助剂产业整体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表现为化学助剂新品种不断出现,需求数量快速增长以及化学助剂性能的不断改进。

根据Grand View Research的研究报告,全球硬脂酸盐产量由2016年的171.31万吨增长到2020年的183.54万吨,预计2028年产量将达到250.31万吨;全球硬脂酸盐市场规模由2016年的27.87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39.27亿美元,预计2028年全球硬脂酸盐市场规模将达到54.29亿美元。全球塑料和橡胶工业的不断增长以及化妆品和医药应用需求的不断增长,预计将推动硬脂酸盐市场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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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复合润滑剂产品主要应用于木塑行业,得益于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政策的大力推行,木塑产业现已成为一个基本不附着于其他产业而自成体系的新兴行业。根据《中国塑料工业年鉴》(2020年)统计,2019年全球塑木市场容量约550万吨,中国产销量约330万吨;国内生产企业650家,其中户外PE塑木生产企业约235家,产能220万吨,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上的企业55家。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木制品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2020年国内PE塑木产量的增长率为20%-30%,预计到2025年,国内PE塑木产量仍将保持10%-2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

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木制品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行人的复合润滑剂产品主要应用于木塑行业之PE塑木产品,在PE塑木产品中的添加比例为1%-3%,按照平均添加比例1.8%测算,PE塑木生产企业按照80%的产能利用率测算,产量按照20%的增长率测算,2019年度和2020年度国内复合润滑剂产品的市场需求量约3.17万吨和3.80万吨。

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利用废旧塑料和废弃木纤维生产木塑复合材料正是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根据Grand View Research统计,2019年全球木塑复合材料市场规模估计为53亿美元,到2027年,全球木塑复合材料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25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4%,全球木塑复合材料市场需求稳定增长。根据《中国塑料工业年鉴》(2019年)统计,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塑木制品生产和出口国,随着全球木塑复合材料市场的增长,对复合润滑剂的需求也呈增长趋势。

发行人是我国环保硬脂酸盐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发行人是较早实现珠状硬脂酸锌产品国产化批量生产的企业,推动了硬脂酸锌产品在国内的广泛运用;发行人的硬脂酸盐产品性能优于行业标准;发行人开发的复合润滑剂之木塑专用助剂具备高流动性、耐析出、粒径均匀、分散性能好、内分散偶联作用和外脱模作用协同效应好的优点,和国外同类产品相比性价比高,得到了木塑行业客户的高度认可。发行人目前已经聚集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广泛分布于塑料、涂料、石化、橡胶等下游领域,遍及东南沿海、华北、东北、西南地区以及部分海外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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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自身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机构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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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推荐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附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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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余淑敏
保荐代表人:
朱 奎罗贻芬
内核负责人:
李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郭天顺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总经理:
潘海标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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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授权朱奎、罗贻芬两位同志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朱奎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无签署的其他已申报在审企业。

罗贻芬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无签署的其他已申报在审企业。

朱奎、罗贻芬在担任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后,不存在同时负责两家在审企业的情况,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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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盖页)

被授权保荐代表人:
朱 奎罗贻芬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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