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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2022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000415证券简称:渤海租赁公告编号:2022-076债券代码:112810证券简称:18渤租05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或“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8渤租05”自2021年12月5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2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4.00%,按年付息。

2.公司将于2022年12月5日支付本期债券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

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

2.债券简称:“18渤租05”;债券代码:112810。

3.发行规模:

3.19亿元。

4.债券余额:3.1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根据本期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

年。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通过薄记建档方式确定,在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7.00%,根据本期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债券本金自到期之日起展期

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

4.00%,按年

付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8年12月5日。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每年的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4.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本金展期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9:00至18:00召开了“18渤租05”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18渤租05”修改<募集说明书>部分条款及申请“

渤租

”本金展期的议案》等议案,“

渤租

”自2021年

月5日到期之日起本金展期2年,展期期间票面利率为4.00%,按年付息。

三、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1年

日至2022年

日。

2.本期债券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票面利率为4.0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8渤租05”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0元。

四、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日。

2.除息日:2022年12月5日。

3.债券付息日:

2022年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2年12月5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五、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12月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渤租05”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付息方法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川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

号楼宏源大厦

层咨询联系人:聂壮、胡逸凡咨询电话:010-58102695、010-581026872.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5层咨询联系人:戚春然、徐溢文咨询电话:13632947816、13437104040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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