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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昌鱼、翦英海、王晓东、吴迪真等10名责任人)
公告日期:2012-02-0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昌鱼、翦英海、王晓东、吴迪真等10名责任人)
  〔2012〕4号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昌鱼),住所:湖北省鄂州市南浦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为翦英海。
  翦英海,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刘鸿嶽,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时任*ST昌鱼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晓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总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吴迪真,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熊国胜,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贾艺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时任*ST昌鱼董事,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郭爱莲,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邵运杰,男,1939年9月20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崔生祥,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郝法勤,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时任*ST昌鱼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昌鱼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昌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昌鱼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ST昌鱼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除2006年第1项未及时披露的事项已补充披露外,截至我会调查结束时*ST昌鱼对其他事项尚未披露。
  (一)2006年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1.2006年3月7日,*ST昌鱼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ST昌鱼控股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集团)与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以下简称MB)签订《关于销售华普中心的框架协议》。
  2006年6月2日,中地公司和MB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业)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项目转让协议》。
  2006年7月8日,*ST昌鱼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实质性披露。
  2.2006年5月24日,北京市东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开公司)因华普集团、中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出诉讼。2006年5月30日,中地公司签收应诉材料。
  3.2006年6月7日,北京市高院应东开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裁定轮候查封中地公司名下“华普中心大厦”及“华普花园”房产及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以178,780,000元为限。2006年6月8日,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达成初步调解协议。2006年6月12日,北京市高院解除2006年6月7日的查封。
  4.2006年7月12日,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华普集团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在北京市高院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7月12日,中地公司签收北京市高院民事调解书。
  5.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诉华普集团子公司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华普国际偿还北京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华普集团偿还北京银行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2006年5月25日,中地公司向北京一中院出具《担保承诺函》,中地公司愿意提供保证,如华普国际、华普集团不能在两年内偿付北京银行350,000,00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则中地公司同意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006年7月25日,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所欠北京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2003年10月30日,中地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城支行)借款50,000,000元,到期时间为2005年10月29日。2006年8月29日,农行东城支行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起诉中地公司。2006年9月28日,中地公司签收应诉材料。
  2006年12月4日,北京二中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地公司偿还农行东城支行5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06年12月4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判决书。
  7.2003年12月1日,中地公司与农行东城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中地公司向农行东城支行分别借款35,000,000元,合计70,000,000元,到期时间均为2005年11月18日。2006年8月29日、2006年8月30日,农行东城支行就两份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二中院起诉中地公司。2006年9月28日,中地公司签收应诉材料。
  2006年12月4日,北京二中院做出民事判决,分别判决中地公司偿还农行东城支行35,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06年12月4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判决书。
  (二)2007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1.2007年1月25日,北京二中院依据已生效判决就中地公司偿还农行东城支行50,000,000元、35,000,000元和35,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中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
  2.2007年2月1日,北京市高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中地公司名下华普中心Ⅰ段中相当于178,780,000元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2月8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
  3.2007年2月5日,北京二中院因中地公司未履行判决,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拔中地公司银行存款本金50,000,000元及其利息,冻结、划拔中地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年2月5日,北京二中院因中地公司未履行判决,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拔中地公司与华普集团银行存款70,000,000元及其利息,冻结、划拔中地公司与华普集团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与华普集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年2月5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4.2007年5月9日,北京一中院因华普国际、华普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分别冻结、划拨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10,139,517.92元和158,328,522.38元及相关利息,冻结、划拨中地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元和150,000,000元的利息,冻结、划拨中地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合计2,335,066元和961,982元,若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地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07年5月10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5.200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院因中地公司未给付东开公司在华普中心Ⅲ段中应得的房屋折价款36,420,000万元,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华普集团、中地公司银行存款36,420,000元,采取前项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普集团、中地公司的其他财产和权益。2007年10月9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
  (三)2008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
  2008年2月4日,北京市高院因中地公司、华普集团尚余112,360,000元未能给付,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华普中心Ⅰ段C座6-9层中建筑面积11,236平方米房产归东开公司所有。2008年7月29日,北京市高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北京高院对中地公司名下房产的全部查封。2008年7月31日,中地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
  *ST昌鱼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未及时披露上述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ST昌鱼时任董事长翦英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刘鸿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东。
  二、*ST昌鱼定期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一)200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2007年4月26日,*ST昌鱼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06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如下事项:1.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中地公司与农行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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