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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22-056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号)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62,086,09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48.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65.44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72,037,998.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8日全部到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机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2年11月1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户号存储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310501613836000060488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1219024235109666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机场支行1001229429300111484899,999,965.4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216350100100158353671,500,000.00
合计2,971,499,965.44

注1:截至2022年11月18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合计为2,971,499,965.44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72,037,998.67元,与上述账户存放金额差异部分为承销保荐费以外发行费用(不含税)扣除承销保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注2:根据建设银行的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统一管理,该机构无对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本的权利并无对应公章,其对外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名义签署;

注3:根据招商银行的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统一管理,其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其对外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义签署;

注4:根据工商银行的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机场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统一管理,其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其对外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包括购置9架空客A320系列飞机、购置1台A320飞行模拟机、补充流动资金。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所出具的专户的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即人民币594,407,599.73元)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且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965号)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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